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2016, 2(1): 71-77
doi: 101349A-2016-1-010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体制*
王道勇
 
【摘要】  虽然现代社会体制肇始于西方,但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体制也在日益成熟,并且在价值取向和次级制度等方面开始显现出一些中国特色。现代社会体制建设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任务。未来需要在思维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实现社会体制建设重心的转向,最终构建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体制。
【关键词】  社会体制 ; 中国特色 ; 价值取向

【Abstract】 

制度是人类文明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推力。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社会制度都是现代制度中最晚成形的制度。近些年来,我国在社会制度建设方面着力甚多,社会制度渐成体系。未来,如何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体制,是当前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命题。

一、我国社会体制的形成及其特色
1.现代社会体制的形成过程

一般而言,社会制度是指满足人类基本的社会生活需求,在各个社会中具有普遍性、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制度。在宏观层面上,社会制度指一种社会形态中制度的集合体,如资本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在中观层面上,社会制度指一种社会形态中属于社会领域的各项制度,如人口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等;在微观层面上,社会制度指一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如考勤制度等。本文中的社会制度是中观层面意义上的,在当代中国,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制度共同构成一个制度体系,即社会体制,主要包括民生类和社会治理类的各种制度安排。[1]

从整体上看,社会体制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也是最年轻的体制。说它古老,是因为人类最早形成的家庭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制度。说它年轻,是因为相较于现代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现代社会体制的形成最为晚近。也就是说,至现代社会后,各项社会制度才大量出现、日益完善,并共同形成了结构合理、功能齐备、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制度体系。如果从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算起,现代的社会体制建设起步并不太晚,但较为系统的现代社会体制的构建却要推迟至19世纪后期的德国,当时的德国首相俾斯麦主导构建了现代社会中第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20世纪30年代,在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才比较系统地构建出一个现代的社会制度体系。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提出建立“社会权利”新制度后,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形成了以“从摇篮到坟墓”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体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30多年里,面对自身的社会体制欠公平、不可持续等问题,西方国家不断进行福利制度改革,标志着各国开始对自身的现代社会体制进行系统的调适和更新,使之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相较于西方,我国的现代社会体制建设还要晚一些。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华民国提出“社会建设”,并且开展了一些社会制度建设。新中国成立后的20多年里,我国的社会体制建设虽然仍在开展,但并非独立进行,如将人口制度和教育制度归为文化体制,将收入分配制度归为经济体制,将社会管理制度归为政治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进步,各项制度都日益完善,并且各项制度开始融为一体,形成一种体制。

从进程来看,最近30多年来的社会体制建设过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其中,1979—2002年是社会体制建设的历史延续时期。在这一时期,政府和社会最关注的是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相对滞后,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的普惠式改革,还是进入90年代后让一部分人利益受损的深层改革,配套的民生政策和社会管理政策都是不系统、不连贯的。譬如,当时的国有企业改革、集体企业改革、公立医院改革、高校产业化改革以及农民工长期被农民化等做法,就让农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工作、收入、看病和上学等直接利益严重受损。但由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所以这一时期的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民生在自动改善。之后的2003—2012年这10年是社会体制建设的赶超式发展时期,国家重提“社会建设”概念,而且赋予其社会主义的独特内涵,改善民生和社会治理在国家政策体系中由从属地位上升至主体地位。在经过一段时期的赶超后,我国的社会体制建设应当进入质量提升阶段。事实上,从近几年来中央出台的社会政策及其价值导向来看,我国的社会建设实践也基本上进入了这样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2.既有的社会体制初现中国特色

从表面来看,社会体制是最不具有“主义”色彩的制度体系。因为从历史脉络来看,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对社会体制的建设都很热心,教育、社会保障等具体层面的制度设计也是相似的。但深究一下,无论是在价值取向还是在次级制度上,当代中国所形成的社会体制还是已经初具中国特色。

价值是制度所蕴含的深层理念,是制度制定和执行的指导思想,也是评价一项制度优劣的根本指针。我国的社会体制在价值取向上的自身特色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的社会体制建设有自身独特的理论基础。西方国家的社会体制建设的理论依据,来自宗教传统的人道主义,来自社会科学中的自由主义、新公共管理理论等。而我国的社会体制建设虽然也借鉴这些理论,但却有更清晰的理论支撑。譬如,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指明了社会体制建设的总体目标;提出共享发展理念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理论,指明了近期社会体制建设的基本方向;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普惠性等概念和理念,直接指导具体层面的社会体制建设;等等。二是我国的社会体制全面诠释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准则。应当承认,以人为本并不是一个新说法,但在当代中国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我们所讲的以人为本,是以广大的人民群众为本,这里的人不是抽象的人,也不是某个人、某些人,而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不仅仅是执政手段,更是社会主义社会体制建设的基本准则,是执政的最终目标。三是我国的社会体制追求的是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各种民生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使整个社会“活力”与“有序”兼具,并且社会活力与社会秩序之间能够良性互动。[1]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对于共享发展进行了详细的制度安排,对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尤其是对社会治理法治化和社会治理精细化等进行了全面阐述。

不仅如此,当前我国社会体制的每个层面上的次级制度也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自身的特色,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把社会体制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民生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明显比西方国家常用的“福利制度”的说法更加具体明了,但又比西方国家常用的“公共服务”的说法更有概括力;另一方面,基本社会制度之下的二级制度,如改善民生体制下的人口制度、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社会治理体制下的社区自治制度、社会组织制度、公共安全制度等,这些表面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没有什么区别,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都有明显的创新,如在人口制度下形成了计划生育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下形成了城乡居民“低保”制度,在就业制度下形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度,等等。

二、中国特色现代社会体制建设的理念更新

如上所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社会体制的中国特色仅初露端倪。要使社会体制更加现代化,使其中国特色更加鲜明,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和推进,提升社会体制建设的质量。这种质量提升首先就要求社会体制建设者强化并在实践中贯彻一些新的建设理念。

1.强化用社会逻辑建设社会体制的思维

从理论上讲,利用社会自身的逻辑来建设社会体制、解决社会问题,是最佳的社会建设方案,也是现代社会体制建设的基本思维。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国家自上而下地集中统一进行了大量的社会制度安排,目前由党和国家主导的利益协调体制机制已经很成熟,但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动的社会协商体制机制却极为欠缺。[2]具体而言,在社会领域内,通过各项社会制度安排,我国的纵向的、自上而下的利益协调体制机制已经较为健全。譬如,在公平的利益分配方面,通过就业优先战略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形式,让尽可能多的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在公正的利益调节方面,着力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建设,对初次分配后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节;在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方面,通过强调依法治国等让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畅通、广泛而充分;在利益冲突应对方面,力图通过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等让社会矛盾处于可控的范围内。在利益协调过程中,党和政府与各社会阶层分别是社会行动的主体,各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平等互动可以忽略不计,党的领导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把握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各社会阶层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人群的利益,实现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结果就是,时至今日,在社会制度安排方面,我国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协商体制机制极为匮乏,市民与农民工、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富人与穷人、企业主与工人等之间很难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对话;诸如异地高考、户籍制度改革、劳资协商等具有明显存量性质的改革仍然很难推进。在有利益协调而无利益协商的背景下,社会成员被客体化,相互间不会自主地通过相关社会制度所提供的制度化平台来进行沟通、协商和妥协。未来,进一步体现用社会逻辑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思维,就需要将社会体制建设的重心转向建立健全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协商制度,从而实现利益关系的社会自我调节。譬如,推进真正意义上的民意调查制度、听证会制度、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制度等,使利益的诉求表达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劳资集体谈判、人大代表定期会议、全民守法等制度,使利益的多方对话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也使“有序的发怒”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2.实现对社会体制性质的再认识

在社会体制的性质定位上,未来需要真正实现从最初的“负担论”“并列论”转向“良性循环论”。在社会体制建设的历史延续阶段,一般观点都认为,经济积累用于再生产的多,经济发展就快;反之,用于民生类集体消费多,就会拖累经济发展,为了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就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这是典型的社会制度“负担论”。在社会体制建设的赶超式发展阶段,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目标之一,社会体制的地位日益上升,至今很多地区已经把社会和谐放在与经济发展并列的地位,这是经济社会“并列论”,是历史性的进步,但这种进步还不够,因为它认为经济与社会只是简单的并列关系。事实上,社会体制与经济体制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无论是经济发展而民生没有改善,还是社会福利水平畸高而影响了经济发展,都是经济社会之间的恶性互动。因此在社会体制建设的质量提升阶段,对社会体制性质的认识要更上一个层次,即应当着力于实现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考察时提出这一观点后,“良性循环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体制建设性质的最新定位[3]109,未来亟须让这一理念深入人心,在实践中发挥指导作用。

3.实现对社会体制建设核心任务的再认识

在社会体制建设的核心任务方面,应当认识到,社会体制建设已经从过去的以增量改革为主走向了以存量改革为主。在社会体制建设的历史延续阶段,社会体制建设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社会体制建设自身的核心任务并不明确;在社会体制建设的赶超式发展阶段,社会体制建设以简单的制度铺盖为主,这种建设不直接伤及强势群体的利益,却能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因此广受好评,阻力也较小。但是在社会制度安排基本度过从“无”到“有”的阶段后,社会体制建设的核心任务就会发现巨大变化。西方福利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福利制度具有明显的不可削减这一制度刚性,但由于福利资源供给能力有限,社会福利水平也无法长期地无休止地提升,因此,社会体制建设必然涉及对现有社会资源的再次公平配置。如教育制度改革早期主要是做“普九”、高校扩招等工作,而现在却是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建设无择校城市、试点“异地高考”等;在就业方面,除了充分就业之外,和谐就业问题更加突出;在收入分配方面,除了“扶低”“扩中”之外,“调高”的压力越来越大;在社会治理方面,除了硬性维稳之外,还要实现社会治理主体化、多元化,等等。可见,未来的社会体制建设更多是在突破利益固化,防止社会资源流动缓慢化,体制建设的存量改革性质将会进一步凸显,因此,在思想上必须对进一步改革的阻力有充分的认识,对消除利益固化的渠道有进一步的创新。

三、中国特色现代社会体制建设的实践转向

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让社会体制的中国特色更加凸显,还要在实践中实现社会体制建设重心的转向。

1.明确中国现代社会体制建设的目标模式

在“从无到有”的目标实现后,社会制度已经渐成体系,但随之而来的任务就是社会体制建设要自成模式。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社会体制建设面临多种历史性选择,因为西方国家已经为世人提供了三种不同的社会福利模式:一种是北欧五国的全福利国家模式,另一种是以英、德等国为代表的高福利国家模式,还有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适度福利模式。其中第一条道路,我国即使想走也是力不从心;第二条道路如若强行推进是有可能在短期内实现的,但却不可持续;第三条道路以守底线、保基本、不养懒人、提供发展机会为主要特征,与我国的现实与未来发展趋势较为相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一方面,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绝不能发生旧社会那种“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现象;另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保障的标准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当今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经济发展乏力,民生投入能力捉襟见肘,而老百姓的民生需求却在刚性增长,于是民怨频发,社会动荡,国家长期深陷“中等收入陷阱”而不可自拔,尤其值得我们警惕。[3]111为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公共服务供给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普惠性、保基本、公平性与可持续,这说明未来我国的社会体制建设要努力向适度普惠型社会制度模式靠拢。

2.着力解决好社会体制负功能的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它的负功能,社会制度的负功能尤其值得警惕。最近30多年来的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提醒我们,在福利制度的可及性问题初步解决后,就要未雨绸缪,在社会体制建设过程中积极进行制度设计,防止“过度福利化”问题的出现。当前,福利依赖问题在中国的大中城市和个别发达地区已经开始若隐若现,如果任由这种趋势蔓延将非常可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引导群众树立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的信念,从而使改善民生既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又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身奋斗的目标。自2013年以来,最近3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出,要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思路做好改善民生工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更进一步指出,要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的原则进行社会建设,在改善民生方面尤其需要注重“引导预期”。这些都是具有转折性的新提法,它提醒人们,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但不是说党和国家要大包大揽,幸福不会从天而降,要引导人们通过辛勤劳动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因此,将来在社会体制建设的过程中,还要通过各种途径让全体社会成员都意识到,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从而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通过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3.重点关注社会体制的可持续性问题

当前,我国正在全力解决社会体制的欠公平性问题,因为其危害显而易见,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来可能会威胁社会体制的可持续性。从现状来看,日益扩大的公共服务供应规模已经对各级政府的供给能力构成挑战:时至今日,各地区各部门改善民生的力度和增长速度都已经达到顶峰,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大,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各地区、各部门新增财力有限,但需求却在不断增加。从发展趋势来看,民生事业改革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所需要的长期保障机制仍然匮乏,诸如养老金历史欠账如何弥补、如何推进民生制度一体化、如何协调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关系等问题,都亟待提供一个长期的解决方案。因此,在未来的社会体制建设中,不仅要有各种“代内”理念,如“强势—弱势”理念、“东部—西部”理念、“体制内—体制外”理念,更要有“世代”的理念,即现在就要开始积极动员,在人口生育制度、退休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政金融制度以及利益表达制度等方面着手进行各项必要的安排。

四、中国特色现代社会体制建设的保障机制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体制,除了建设思维更新和实践重心转向之外,还需要从社会力量和社会氛围等角度着力,为未来的体制建设提供充分的外部保障。

1.全力推动社会力量的实质性回归

社会力量是社会体制建设的主体之一,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应当如此,否则仅由国家与政党独力推进,未来的社会体制建设将会后劲乏力。一方面,全力推动社会力量的回归。从社会动力角度来看,在社会力量的培育方面,首先要做的是传统中国文化中自治精神和自治制度的合理回归。[4]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治理”的提法。如《荀子·君道》曰:“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孔子家语·贤君》曰:“吾欲使官府治理,为之奈何?”长期以来,封建社会一直实行的是“皇权不下县,乡村唯自治”的基层治理模式。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坚持依靠群众、发动基层群众来实施社会管理。但在改革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依然没有完全摆脱社会力量与国家力量合一、社会生活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合一的局面。未来,要培育社会成员具有现代的社区精神和自治意识,需要从西方文化中汲取经验,但更需要激活我国的传统自治意识,需要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群众路线的优势。其中,突出“邻里守望”和互助互爱的社会互动精神,发挥乡规民约的约束作用,以及更新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动员机制等,都是重中之重。

另一方面,给予社会组织足够的生长空间。在现实中,社会组织发挥着缓冲器的功能,当出现矛盾冲突时,社会组织可以进行调节和缓和;社会组织还有集体表达的功能,可以把集体的共同意志通过理性和合法的手段表达出来,通过与其他主体协商、妥协,最终实现共赢共生。未来,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各类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尤其是公益类、服务类、慈善类社会组织,给社会组织以更充分的信任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参照发达国家近年来的做法,从侧重“准入管理”转变为侧重“行动管理”,即放宽社会组织的准入条件,但对社会组织的行动进行强力规范,无论是对其财务、项目,还是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都以法律形式加以约束。同时政府还可考虑将一部分改善民生和社会治理的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能够从社会组织那里购买的公共服务一定要购买;基层社区的部分社会治安事务也可以转交给民间组织和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在此过程中,政党和政府主要扮演规则制定者、服务委托者和效果评估者的角色。

2.在整个社会中引导并形成社会合作氛围

由于未来的社会体制建设需要引导预期,而且很多社会制度安排具有明显的存量改革性质,因此要使社会体制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还需要在整个社会中营造出社会合作的氛围。

具体而言,在存量改革时期,各社会成员亟须达成三个最基本的社会合作共识:一是从性质上看,所有社会成员都要意识到,未来的社会体制方面的存量改革是为了增进国家、社会和所有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而进行的一种利益调整,有些制度安排如异地高考、调节过高收入、公务员养老金制度改革等,可能会让一些社会成员利益暂时受损,但它是在社会成员根本利益完全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内部利益调节。因此,所有社会成员需要摆脱“你死我活”式的思维定式,彻底从“在阶级对抗中找同盟”的思维转变为“在阶层和谐中求共赢”的思维。二是从收益来看,未来的社会体制方面的存量改革虽然很痛苦,但在社会整体福祉提升后,所有社会阶层都会从中受益。因此,所有社会成员需要摆脱“你增我减”式的思维定式,因为进行利益让渡的强势群体也会从人民幸福、社会安定、社会进步等改革成效中直接受益。三是从进程来看,未来社会体制方面的存量改革是整体推进式的,与既往的单一式重点改革不同,在社会心理上,所有社会阶层都应当对改革的复杂性和反复性有更深层面的体认。因此,所有社会成员需要摆脱“一蹴而就”式的思维定式,全面参与、积极支持各项改革举措的设计、出台、磨合、修正和成功执行。

总之,只有社会合作成为基本的社会共识,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体制才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和接受,我国的社会体制才会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才能真正实现为人民生活幸福和国家长治久安保驾护航的体制建设目标。[5]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与体制创新”(项目批准号:14ASH00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王道勇社会制度的“中国特色”:价值取向与运行机制[J].科学社会主义,2011(5):18-21.
[本文引用:2]
[2] 王道勇存量改革时期的利益协商与社会合作[J].教学与研究,2015(11):16-22.
[本文引用:1]
[3]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
[本文引用:2]
[4] 李忠杰论社会发展的动力与平衡机制[J].中国社会科学,2007(1):5-16,206.
[本文引用:1]
[5] 魏理群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体制[N].人民日报,2013-07-08(7).
[本文引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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