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2018, 4(1): 119-128
新时代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规范的关键点
李萌,林毅
 
【摘要】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全体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一部思想规范、行为规范,也是适用于各级党组织的一部组织规范。全面落实《准则》,需要抓住三个关键点。逻辑起点上,要明晰《准则》的历史地位和在党内法规中的地位。《准则》因党内外情况的变化而修订,与其他党内法规协同配合,助力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的笼子。理论基点上,要厘清《准则》与《党章》的关系。《准则》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是对《党章》要求的具体化。同时,由于历史环境的变迁,党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的变化,《准则》发展了党的理论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服务社会主义新征程。实践支点上,要把《准则》的要求落在日常,加强对《准则》的研究。
【关键词】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 新时代 ; 党内法规

【Abstract】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的历史方位下,贯彻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关键在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简称《准则》)。《准则》从十二个方面就党内政治生活的重大议题进行了规范,闪烁着马克思主义政党自我完善、自我革命、自我发展的智慧光芒,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力作。《准则》以问题为导向,以《党章》为依据,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未雨绸缪,助力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的笼子,体现了成熟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准则》,必须把握《准则》的历史地位和法规地位,厘清《准则》与《党章》的关系,制定具体的实践路径。

一、逻辑起点:明确《准则》的历史和法规地位

党内政治生活是中国共产党以党的名义开展的各种与政治相关的教育、组织、领导、决策等活动的统称。我们党历来重视加强党内政治生活,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成为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这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

(一) 《准则》是回应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的制度重点

1929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又称《古田会议决议》)中“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部分,就纠正“主观主义”错误时指出:“纠正的方法:主要是教育党员使党员的思想和党内的生活都政治化,科学化。”[1]84在“党的组织问题”部分“怎样使党员到会有兴趣”中,针对到会党员没有兴趣这一问题,提出“纠正的方法”是使“会议要政治化、实际化”。[1]92之后,党内政治生活渐成制度。1945年5月14日,刘少奇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简称《报告》)中指出:“党章规定每一个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党员的这些义务,是大家历来所公认的。”[2]《报告》将参加党的政治生活规定为党员的义务。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准则》),以党内单行法规的形式从“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等十二个方面就党内政治生活进行了集中、系统的规定。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时代背景下,各级党组织层层落实1980年《准则》要求,用其标准衡量是非、判断曲直,为恢复党内政治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30多年过去了,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党的建设的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仍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等“四大考验”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等“四种危险”。[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的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仍然存在;“四风”问题也没有完全根除;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存在阴谋活动,对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以及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和影响。处于历史关键时期的中国能否发展、如何发展,关键看党,关键看如何治党。为解决当前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党内政治生活的成功经验,推进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4]4,新时代因应形势任务和党内情况的变化,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准则》。

(二) 《准则》是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规范要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管党治党力度,着力推进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出台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党内法规体系渐趋完善。要准确理解《准则》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明确其在党内法规中的位阶和位置,确定其法规效力,厘清与其他党内法规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1980年《准则》的关系。

一方面,关于《准则》在党内法规中的位阶。位阶是就其与其他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低而言的,是党内法规之间的纵向关联。《准则》在位阶上处于同领域其他党内法规之上。这是因为,从制定机关来看,《准则》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体现;从权力源泉来看,制定《准则》可以视为全体党员的集中“授权”。所以,《准则》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法”,在党内法规中的位阶极高。同时,《准则》处于《党章》之下。这是因为,《党章》是党内根本法,任何党内法规不得同《党章》相抵触。十八大《党章》对“政治生活”的规定较为简略,在文本中仅仅出现过一次,即“总纲”第二十七段提到的:“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属于原则性规定,且本句中心词在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政治生活”仅仅作为状语使用,立法原意并未聚焦于“政治生活”。所以,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准则》不仅处于《党章》的下位,而且是对《党章》的补位。党的十九大正式将“政治生活”的相关论述写入《党章》,确认和深化了《准则》的规定。

另一方面,关于《准则》在党内法规中的位置。位置是就其与其他党内法规在内容与功能方面的关系而言的,是党内法规之间的横向关联。从党内法规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就党内政治生活这一特殊领域作出的规定,类似于党内法规中的“部门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性规范,从正面的角度对行为进行引导,重在强调自我约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调动多方主体的力量,明确主体责任,区分对象和重点对象,以党内监督的方式,确保党的纪律、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落实,确保监督的系统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则是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否定性评价和制裁,是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一种绩效考核。《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定了党组织和党员的底线,侧重于对于违纪的处理和制裁,使违反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受到应有的惩罚,恢复遭受损害的党内秩序,是党内法规中的“刑法”。五部党内法规的处分和制裁色彩依次加重。

从党内法规的结构功能来看,传统学说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分为条件假设(假定)、行为模式(处理)、法律后果(制裁)三部分。[5]宏观上,《准则》明确了该为,通过行为调整思想,通过思想规范行为,属于他律性的行为模式;《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警醒了自为,敦促自觉履行,属于自律性的行为模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督促了当为,为行为模式制定了保障模式;《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确保了必为,属于处理制裁,昭显了法律后果。两个准则、三个条例,这五部党内法规均是对《党章》的具体化,是对新时期党的建设经验的总结,在《党章》的统率下,合力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的笼子。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关系。《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同时出台,绝非时间上的偶然重合,而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要安排”[4]72,充分体现出两者密不可分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监督内容实际上就是《准则》主体部分共计十二个部分的内容,重要任务在于确保《准则》的落实,为《准则》落地生根保驾护航。

关于《准则》与1980年《准则》的关系。1980年《准则》由党的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是针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内外存在的突出矛盾制定的,为恢复党内秩序、实现拨乱反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历史性的作用。30多年来,党内外的形势和任务发生很大变化,原来突出的问题和矛盾现在已经不突出,原来没有的问题和矛盾现在已经出现。新形势下,中央审时度势,及时制定新的准则,提出新的要求。从立法形式来看,《准则》不采用条文的形式,为的是便于讲道理,条文的形式容纳不下《准则》的内容,这也保持了与1980年《准则》形式上的一致性。所以,新旧《准则》之间“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4]83,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按照新法代替旧法这样的一般法理来适用这些规则,因为《准则》指出,1980年《准则》的“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4]2

二、理论基点:厘清《准则》与《党章》的关系

《准则》与《党章》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准则》规定:“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4]4以上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党章》具有最高的效力,包括《准则》在内的任何党内下位法不得同《党章》相抵触,违背《党章》的党内立法无效;二是党内法规对《党章》的遵循,可以在《党章》文义允许的范围内吸收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发挥党内立法的能动作用。所以,一方面,《准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是对十八大《党章》的具体化;另一方面,《准则》在《党章》允许的范围内发展了十八大《党章》规定的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十九大《党章》对此予以确认和深化。

(一) 《准则》以《党章》为根本点,强化党的基本理论

《准则》对《党章》的遵循,是整体性的遵循,即对基本原则、基本路线、基本方法的维护和坚持;又是具体性的遵循,即对具体条文、具体规定的解释和发展。由于《准则》与《党章》的编排思路并不一致,所以它们的内容并非整齐映射、一对一的线性关系,不能以机械论的方式将《准则》划入《党章》的相关段落或者条文,而应当以整体论的视角增进对《准则》的把握。《准则》对《党章》的遵循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准则》维护了党的性质

《党章》的“总纲”第一段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一方面,从总体上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身活力和拒腐防变能力的重要举措。健康的肌体是健康的灵魂的重要保证,健康的组织是性质不变质的坚实基础。另一方面,从具体措施来看,《准则》通过规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等方式来增强政治生活的规范性。其中,坚定的理想信念是确保党的性质不变质的思想前提,是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是应当牵住的牛鼻子。中国共产党“两个先锋队”的性质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构成、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近现代史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和所起到的卓越作用决定的,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要想永葆先进性、永做先锋队,就必须注重思想建党,“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4]6,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作为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让全体党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白中国共产党代表的是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确保全体党员思想统一、行动一致。正如前文所述,《准则》将这个问题作为首要问题放在第一部分进行规定,通过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增强政治定力”、增强“四个自信”、保持建党时的奋斗精神、“加强学习”、“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等措施,增强对“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的认识,“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确保党的性质不变质。[4]5-8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是一种整体性的先进性,是思想、组织、文化、制度、人才等系列构成要素的先进性,对此,《准则》均予以通盘考虑、整合处理,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维护了党内民主,提升了党的活力,确保了党的性质。

2.《准则》贯彻了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

党内政治生活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大《党章》规定的党的建设的四项基本要求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对此,《准则》均予以遵循并具体化,分别在第二部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第五部分“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第六部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予以确认。“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则作为一种方法论贯穿了《准则》的全篇。党的十九大《党章》增加的“坚持从严管党治党”这一基本要求是《准则》制订的基本目的和总体基调,统领全篇。此处着重论述《准则》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宗旨的坚持和贯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在后文论述。

一方面,《准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准则》的第二部分就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并且开宗明义地指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4]8背离了党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迷失方向。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新时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物质基础”[4]9。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要求党员和党员干部必须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在大是大非面前,基本政治立场必须坚定明确,不能态度暧昧、摇摆不定,不能被错误思想所左右。坚持改革开放,就是要勇于创新、勇于发展,不保守、不自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10。《准则》要求,必须“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4]9。这是确保全部工作有成效、全部劳动有成果的前提。另外,《准则》还把能否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作为考察干部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另一方面,《准则》维护了党的宗旨。《党章》第二条规定了党的宗旨:“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准则》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必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准则》要求,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必须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反对“政绩工程”,建立和完善“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体调研民生。[4]19-21

综上,《准则》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宗旨的坚持主要体现在基本认识的时代化、措施的步骤化、手段的明确化,以党内政治生活为依托,促进党的建设五项基本要求契合新时代、融合新任务、聚合新思想,在落细、落小、落实与拔高、提升、发展上谋好路子、出好点子,实现旧问题与新形势的高度融合。

3.《准则》强调了党的组织制度

十八大《党章》第十条规定了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并分为六项进行表述,对此,十九大《党章》予以全面坚持,并未改动。《准则》在第六部分对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了重申,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4]22。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违背集体的意志,不能自以为是、自作主张,不能搞人前一套、人后一套的两面派。议事和决策要发扬民主,不能搞一言堂,防止个人专断。领导班子的分工要履行报备手续,不能把分管的领域作为自己的“自留地”。在党的工作中,要区分集体名义和个人名义,个人不能代替组织擅自出面、表态、作出主张或者决定。兹举两例进行分析。

第一,不当言论的问题。有的同志对政策等有意见,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提、会后滥提,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准则》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范,要求“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4]23

第二,“一把手”一言堂的问题。有的党组织不能彻底贯彻党的组织制度,只有集中,没有民主,“一把手”一手拍板定决策,遇事不同班子成员商量,习惯当“主角”,唱“独角戏”,不习惯每人“分饰一角”,唱“多角戏”。《准则》在第六部分中强调“民主”“全局”“团结”,都是意在维护集体领导,克服独断专行,确保重大问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得以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

(二) 《准则》以《党章》为基准点,服务社会主义新征程

党的理论和制度是与时俱进的,党的理论的更新和制度的修订是党永葆先进性的重要机制。《准则》的出台是时机成熟、条件成熟下的总结式、预见式、前瞻式、开拓式立法,以高位阶的党内法规形式回应了形势的变迁。

1.《准则》助力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首先,《准则》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一代又一代的共产党人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艰苦奋斗、艰辛跋涉的过程。《准则》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增强了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向心力,增强了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4]4,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组织保证、领导保障和制度支持。

其次,《准则》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如下几个要点:一方面,明确改革开放的历史地位。“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6]另一方面,明确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改革是自我革新和发展,必然伴随着改革阵痛。《准则》为改革保驾护航,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要提升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水平。全体党员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待问题、处理问题,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保证。

再次,《准则》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历程。《准则》为依法治国提供可资借鉴的制度保障和规则范式。《准则》中虽然并未出现“依法治国”这一关键词,但是却多次强调要依法办事,违反纪律要依法处理。《准则》弘扬纪律意识,阐明纪律要求。比如,第十一部分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4]36

最后,《准则》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要求。第一,全面无死角。《准则》涉及的主体包括普通党员、领导干部、高级干部等;内容包括理想信念问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问题、遵守党的纪律问题、贯彻党的组织原则问题、选人用人问题、组织生活问题、自觉接受监督等;方法包括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第二,从严不从宽。严字当头,纪律挺前。《准则》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严于对普通党员的要求,对党的高级干部的要求严于对党的普通干部的要求。第三,致力于实现善治。《准则》指出:“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4]4这是一种高层次的治理,是多种价值和矛盾的对立统一,体现了我们党丰富的政治智慧。《准则》通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为实现高水平的党内治理提供了保证。

2.《准则》助力培养全体党员的“四个自信”

第一,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目的之一就是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自信。一方面,从《准则》的十二个组成部分来看,均意在加强和增进党员、领导干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自信。另一方面,通过《准则》等党内法规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动向本身就是一种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的自信,包括党内法规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并因应中国社会环境的变迁而自我改造和革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实现自身的发展。

第二,正确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实现了“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与“自信”的结合。十八大《党章》对“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均有相应表述,但是没有将前四者与“自信”结合起来。比如,《党章》总纲第一段对党的性质的描述包含“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第八段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第十六段指出:要“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但是十八大《党章》并没有明确提出“四个自信”,而《准则》在第一部分强调了全党同志“必须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4]6,这是对“四个自信”提法的制度性确认。

党的十九大将“四个自信”写入《党章》,“总纲”部分第九自然段明确指出:“全党同志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文化的开辟、形成、确立、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在新时代,对于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我们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但是,仅仅“珍惜”“坚持”“发展”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保持“自信”。这就从心理、行为、心态等角度就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进行了寻因、剖因、续因,为实现三大历史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条件保障。自信是一种心理状态,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相对于自信这种主观意志来说,是一种相对客观的实存,是自信这一心态作用的标的。在实践的基础上,从实在中培养出自信,并给自信以定着物,还原于实在,且提供获得自信的路径,体现了我们党作为一个成熟的大党、老党,善于把握理论进化规律,善于总结经验,体现了丰富的治党智慧——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协同并举。

3.《准则》助力增强全体党员的“四个意识”

2016年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公开提出:“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7]十八大《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但是十八大《党章》并未明确提出“四个意识”。《准则》指出:“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4]12-13《准则》根据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审时度势,要求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角度来看待党的事业、国家建设和民族振兴,要从大局出发,着眼高远,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4]13,通过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的党内政治生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十九大《党章》确认了“四个意识”的提法。

三、实践支点:确保《准则》的全面正确适用

党内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落实准则要因事而化、因时而新。要找准落实《准则》的落脚点和着力点。在常规工作中加强对《准则》的落实,加大研究和解释力度,准确适用《准则》的具体要求。对于《准则》的落实,一要注意全面落实,把握《准则》的整体性和不可选择性,不能部分落实、部分不落实;二要注意正确落实,不能搞变通,更不能歪曲其规定。

(一) 以常规工作为落脚点,加强《准则》的全面落实

新时代,要落实《准则》就必须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过程中落实《准则》,把《准则》的要求贯彻到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强化党内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党的各级组织要拿出滴水穿石的劲头、铁杵磨针的功夫,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中见常态、见长效。”[8]落实《准则》并非一日之力,要久久为功。《准则》要求:“把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4]6党内政治生活涉及的范围极广,要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4]4,不可能通过一过式的活动实现,必须把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融入党的常规工作。

第一,构建常态化学习机制。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要求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2017年,“两学一做”进入常态化阶段。党的十九大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写入《党章》,规定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基本路线,维护中央权威,遵守政治纪律,保持血肉联系,遵守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学会选人用人,严格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制约监督,保持政治本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为党员开展党内生活树立良好的标杆,明确可为、当为和必为,促进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化、严肃化。

第二,构建常规化管理机制。首先,要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组织和党员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4]45。其次,要把落实《准则》的情况作为单位或者个人的考核内容。加大督查力度,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巡视等各个角度增强对落实《准则》情况的监督力度。易于测量和评价的部分,要尽量指标化;不易于测评和评价的部分,要尽量科学化;正确处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的关系。最后,要全方位促进《准则》的具体化。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全面落实《准则》提供制度化保障。《准则》的要求是具体的,又是原则性的和抽象的。比如,《准则》第十二部分指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4]42该规定系属原则性规定,所以《准则》进一步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4]42

(二) 以理论研究为着力点,促进《准则》的正确适用

第一,从《准则》所规范的行为主体看,《准则》注意区分不同的对象。这些对象主要包括:全党、干部、高级干部、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要求是针对党组织的,有的是针对党员个人的,有的既是针对党组织的又是针对党员个人的。

十八大《党章》中提到“领导干部”这个关键词有7处,《准则》深化了对于“领导干部”作为权力运行主体这个主要矛盾或者矛盾主要方面的理解。《准则》明确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5十九大《党章》对此予以坚持并完善,第三十六条提出了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五条基本价值。这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善于根据形势的变化、焦点的变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表明,大量的权力异化问题都出现在领导干部身上,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只有抓好领导干部,才能管住权力,才能规范权力的运行范围和运行轨迹,为权力设定界限,防止权力的异化。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准则》的具体要求,为党员作出表率。

第二,从《准则》所要求的行为模式看,《准则》重在理顺党内关系。《准则》的规范系属调整性的规则,即通过规定党员、干部、党组织等的权利、义务、责任,调整主体的行为,进而调整党内关系,实现党内治理的目标。《准则》中蕴含的规则多属调整性规则中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则,即行为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基本没有选择的权利。《准则》中出现“必须”一词共77处;出现“可以”一词7处,其中作为对权利的可选择行使之义的仅6处。所以,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尤其要明确《准则》中的禁止性规定、强行性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党员干部要明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篇》)的道理,要求别人做到的必须自己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必须自己首先不做,领导干部只有亲自做出表率才能够以上率下。

第三,从违反《准则》的行为后果看,《准则》并非没有牙的老虎。囿于调整性规则的特点,《准则》没有规定违反规则的后果,无法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实行制裁。所以,行为主体违反《准则》的规定时,必须适用以保护性规则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恢复遭受损害的秩序,惩罚和制裁违反规定的主体。例如,《准则》第六部分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4]21-22但是并未规定违反后的制裁措施。相应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如果行为主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则进入刑法调整的领域,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介入,跃出党内法规调整的范围。

明确《准则》的历史地位和党内法规地位,厘清《准则》与两部《党章》的关系,确保《准则》适用的全面性和正确性,这三个关键点反映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逻辑:通过对《准则》的理论学习这一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点,增进对《准则》的理解,增强践行《准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通过全面准确践行《准则》这一实践支点,进一步增强对《准则》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点的认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保证。《准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我们党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全面正确落实《准则》需要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提高认识、加强研究,严肃认真地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扬我们党的这一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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