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18, 04(04): 124-130 doi:

青年学者论坛

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演变*

——基于历次党章文本的考察

王同昌

The Evolution of the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Constitu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Wang Tongchang

编委: 林毅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作者简介] 王同昌,法学博士,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

摘要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建设,经历了民主革命时期的创立与发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重申与曲折、改革开放以来的恢复与改进、新时代纪律建设的最新部署四个阶段。通过梳理党章中纪律建设内容的演变,可以得出四点结论:一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尽管其间经历了曲折,但总体上不断深化对纪律重要性的认识,是纪律严明的无产阶级政党。二是对执纪主体的认识逐步拓展,实现了执纪主体的全覆盖,明确了党委、纪委、党组以及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在执行纪律方面各自的责任。三是党的纪律内容逐步清晰和明确,形成了“六大纪律”。四是对纪律客体的认识也在逐渐深化,从强调党员要遵守纪律到强调党员、党的干部、党的组织都要遵守党的纪律,尤其是强调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 纪律建设 ; 中国共产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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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昌. 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演变*.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J], 2018, 04(04): 124-130 doi:

Wang Tongchang. The Evolution of the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Constitu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Studies on Marxist Theory in Higher Education[J], 2018, 04(04): 124-130 doi:

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布局,强调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1]50,对纪律建设进行了重要部署和创新;同时,把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推进纪律建设的经验和理论成果吸收到新修订的党章中来。为了有效推进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深入理解党章对纪律建设的新规定,有必要厘清建党以来历次党章对纪律建设的有关规定,总结党章中纪律建设思想的演变。

一、民主革命时期历次党章对于纪律建设的创立与发展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了第一个纲领和六部党章,对党的纪律建设进行了探索。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纪律概念,但是其中的一些内容实际上包含纪律建设的思想。例如,其中第六条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第十四条规定:“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2]4748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党的纪律,是每个党员必须遵守的。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第一部章程,这部章程共六章,第四章为“纪律”,其中明确规定了纪律的具体内容,强调“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3]3132。此外,这部党章还规定了违反纪律要被开除的六种情形。党的二大不但在党章中对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在关于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强调了纪律的重要性和培养纪律的基本原则,指出:“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3]27由党的一大和二大通过的党纲和党章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在刚刚成立时就继承了无产阶级政党纪律严明的政治基因,不仅对纪律建设有正确的认识,而且制定了纪律的具体条文,为以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1923年党的三大、1925年党的四大分别对党章进行了修正,但对纪律的内容没有修正。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了《组织问题议决案》,其中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不应将党的纪律在日常生活中机械地应用。同时还指出:“根据本党自第四次大会以来党员数量激增这一事实并根据本党目前的任务,第五次大会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党章。”[3]155但是,党的五大并未完成修改党章的任务,而是委托中央政治局对党章进行修正。这次修正对纪律的内容改动比较大,由原来的10条减少到6条。首先,肯定了严格纪律的重要性,即“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其次,明确了纪律的处罚类型,即“警告”“临时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而且指出了纪律的实施对象,既可以是“整个的党部”,也可以是“党员个人”;再次,明确了党的纪律实施主体,即“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最后,虽然明确要严格执行纪律,但是也指出“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3]204由此可见,这次党章修正案在党的纪律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为以后党的纪律建设积累了重要经验。1928年党在莫斯科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党的六大没有对党章进行简单的修正,而是重新制定了一部新党章。这部党章共有15章,其中第12章为“党的纪律”,与五大党章对纪律的规定相比,六大党章对纪律的规定比较简单,但是也有一些重要创新,主要表现为三点:其一,把严格遵守党纪视为党员和党组织的最高责任;其二,对执纪类型进行了新规定,对于团体的执纪,包括“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的执纪,包括“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其三,要求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3]366

1945年党在延安召开第七次代表大会。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代表大会不仅制定了新党章,还由刘少奇作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与之前的党章相比,七大党章没有把纪律单独列为一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七大党章对纪律的忽视。七大党章对纪律的论述在总纲和条文中都有规定。七大党章第一次把总纲纳入党章之中,强调:“中国共产党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2]98同时,党章还把“严格地遵守党纪”“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列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刘少奇在党章修改报告中强调不能因为执行纪律而限制了党员的创造性。他指出:“党的纪律,是建筑在自觉基础上的,不可以把党的纪律变成机械的纪律,变成限制党员自动性与创造精神的所谓‘纪律’。应该使党员的纪律性与创造精神结合起来。”同时,他还指出了判断一名党员是否具有纪律性的标准,即处在危险情况下,或与党组织发生了严重分歧时,是否仍然服从党的原则。[2]180-182七大党章把纪律纳入党员义务,为以后党章对党员义务的规定所继承。

通过回顾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历程及党章文本演变,可以看出,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对纪律建设就有清晰的认识,并一直在党章中对纪律建设进行理论与实践探索,尤其是对纪律价值、纪律内容、纪律实施方式等都进行了很好的探索。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历次党章对于纪律建设的重申与曲折发展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就是如何在执政的条件下更好地加强纪律建设。1956年召开的党的八大制定了新党章。与七大制定党章相类似,八大也有一个《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而且仍然是在党章总纲和第一章“党员”条文中对纪律作出了规定,没有把纪律单独列为一章。总纲指出:“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2]218这就明确了纪律对战胜敌人和实现奋斗目标的重要作用。党章条文对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进行了充实,即“义务”增加到10条,“权利”增加到7条。在义务和权利之后分别指出:“如果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2]220-221这实际上意味着把党员义务和权利都当作党的纪律。同时,八大党章还对违反纪律的处分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个层次,这种规定一直延续至今。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遭到严重破坏,反映在党章中就是很多内容不够完善和具体,党章内容与之前相比大大减少。九大党章和十大党章都只是简单地规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由党的各级组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2]294邓小平曾对这两部党章作过评价,他指出:“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4]邓小平这里指出的“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实际上就是涉及党的纪律的内容,可见,在邓小平看来,是否具有完善的纪律是制定党章的一个重要标准。1977年8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大,是“文革”结束后召开的第一次党代会。这次党代会有其历史进步性,但是没有完全摆脱以往“左”倾错误的影响。十一大党章对纪律的规定指出,“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党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同时指出了纪律处分的五个层次。同时,十一大党章还对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军队各级党委委员、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作出了相应规定。[2]304

总之,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纪律建设进行了新探索,先是八大党章对纪律建设进行了成功探索,后是九大党章、十大党章在探索中遭遇严重曲折,而十一大党章又对纪律建设进行了新的努力。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尽管党的建设尤其是党的纪律建设走了弯路,但我们党对纪律建设的探索一直没有放弃,这或许是我们党即使遭遇了挫折仍然能够生存和进行自我纠错、自我革新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说明我们党无论是处在顺境还是处在逆境中,都非常重视纪律建设,坚守纪律建设的优良传统。

三、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章对于纪律建设的恢复与改进

1982年党的十二大制定的党章,继承了七大党章和八大党章的优良传统,是党章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为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章的修改奠定了基本框架。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对十二大党章进行了7次修订,但是大的框架没有改变,只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对具体条文进行了修订。十二大党章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在纪律建设上进行了新部署。首先,在党章总纲中强调:“加强组织性纪律性,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违反纪律的党员以应有的批评或处分”。其次,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确定为党员的重要义务。再次,把“党的纪律”单独列为一章,对纪律价值和纪律实施的原则、类型、对象、程序以及纪律实施的失职行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最后,把纪律实施的重要主体之一“纪律检查机关”单独列为一章,明确了纪检机关的领导体制、产生程序、主要任务、各级纪委的工作流程等。[5]这为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十二大之后的整党工作提供了具体依据。

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党章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正,对纪律的相关内容没有修订,只是在纪律检查机关方面取消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6]这一内容。这是因为,从十三大以后,中纪委不再实行“第一书记”体制,而是实行“书记、副书记”体制。1992年党的十四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正,这次对纪律的修正有三个特点。一是增写了“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这体现了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重视纪律建设。二是删除了“关于违犯政纪国法的党员受政纪或法律处理问题、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员党外职务问题”,因为这些内容不属于党内问题和党纪处分,体现了纪法分开。三是对违犯党纪的党委委员,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党委常委会可以先作出处分决定,然后由全会追认,这有利于及时处理违纪的领导干部。[7]

1997年党的十五大对党章的修改,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修正党章内容最少的一次,只是在总纲中增加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行动指南,其他内容没有大的修改。2002年党的十六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其中对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一些新的补充,增加了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等内容。[2]43这次修订有三个特点:一是适应了实践中形成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强调纪委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监督的重要性,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三是反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权利意识的觉醒。党员权利意识的觉醒,客观上要求保障党员权利;同时,保障党员权利也是调动党员积极性、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体现。

2007年十七大党章的修改,纪律的内容保持稳定,但是其中增加的一些制度规定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纪律性的规定。例如,其中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中央和省级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央政治局要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这些内容既是十七大党章的重要创新,也是纪律内容的创新,违反了这些制度规定,实际上也就是违反了党的纪律。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把“严明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强调形势越是复杂、任务越是艰巨,越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8]这些论述实际上与十八大党章对纪律建设的规定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十八大报告对纪律建设的论述与强调,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代会报告中有关纪律论述最全面的一次,这预示着新时代我们党必将更深入地推进纪律建设。

四、新时代党章关于纪律建设的最新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认真贯彻十八大对纪律建设的部署,高度重视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强调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把纪律建设推进到了新的高度。2013年1月,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4年1月,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又强调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2015年1月,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又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015年10月中央修订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把党的纪律归纳为“六大纪律”。十九大吸收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新鲜经验,对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进行了新部署。[9]同时,十九大把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经验和成果以及十九大对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最新部署吸收进新的党章。因此,十九大党章也就成为建党以来历次党章中对纪律建设规定最全面的党章。在十九大党章对纪律建设的规定中,最具创新性的内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在党章总纲中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布局。党章总纲吸纳十九大的部署,在总纲中明确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1]76这不但更加突出了纪律建设在新时代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而且更加突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针对性。

第二,在党员义务中强调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表明在党的纪律体系中更加重视政治纪律。这一方面是因为政治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生俱来的内在品质,是思想建党、组织建党和制度治党的基本要求,也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是因为遵守政治纪律更具有现实针对性,有的党员干部和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10],致使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有不少领导干部搞“七个有之”。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有效解决,将会严重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对党造成致命的伤害。

第三,明确了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是在党章中第一次明确纪律的具体内容,使党员遵守纪律有了更明确的指向。我们党曾经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四个服从”等明确的纪律要求。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一贯强调党员要遵守纪律,但是对纪律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界定。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整合为“六大纪律”。十九大党章吸收了这一实践成果,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这“六大纪律”相互联系、相互统一,涵盖党的纪律各个方面,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为保持党的肌体健康提供了有力武器和重要保障。[11]

第四,在纪律执行原则中增加“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运用了监督执纪中“四种形态”的内容。这体现了我们党对执行纪律目的的认识,即执行纪律,不仅仅是为了惩处党员干部,更重要的是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他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识。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12]毛泽东在另外一次讲话中也指出:“对于犯错误的干部,一般地应采取说服的方法,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只有对犯了错误而又不接受指导的人们,才应当采取斗争的方法。”[13]实践证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正确处理党内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内违纪违法案件日益增多。据统计,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14]十八届中纪委的工作报告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经中央批准立案审查的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54.5万件,处分153.7万人,其中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万人。[1]137如此众多的党员干部违纪是党的重大损失,毕竟党培养一名干部付出了大量心血。这次新修订的党章强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目的是减少重大违纪现象的发生,实现“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15]

第五,强调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这体现了对纪委的新定位和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强调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使纪委的定位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在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其名称、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发生了多次变化,但是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的职责始终没有变。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凸显了纪委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纪委要履行好“专责”,真正成为党章党规党纪的维护者。明确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既是党章发展历程蕴含的基本精神,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工作实践的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执纪是纪委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要靠问责来强化,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

五、结 语

通过梳理党章中纪律建设相关内容的演变,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尽管在后来的发展进程中经历了曲折,但总体上不断深化对纪律重要性的认识,是纪律严明的无产阶级政党。第二,对纪律的执行主体(即谁来执行纪律)的认识逐步丰富拓展,实现了执纪主体的全覆盖,明确了党委、纪委、党组以及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在执行纪律方面各自的责任。第三,党着眼于不同时期党的建设面临的不同任务,对纪律的内容进行了不懈探索,从最初强调具体的单项的纪律内容(即明确规定党员和党的组织不准做某件事)到形成“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第四,对纪律客体的认识也在逐渐深化,从强调党员要遵守纪律到强调党员、党的干部、党的组织都要遵守党的纪律,尤其是强调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新时代我们应该把党章关于纪律建设的部署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纪律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应有功能。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教育廉政理论研究)“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高校践行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7JDJLYZ0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2018B2181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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