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18, 04(04): 131-140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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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

唐奎

“People­centered” : The Basic Principle for Socialist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Tang Kui

编委: 林毅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作者简介] 唐奎,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讲师 。

摘要

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历程,生动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和整体目标体系。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 ; 以人民为中心 ; 法治道路 ; 法治理论 ; 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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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奎. “以人民为中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J], 2018, 04(04): 131-140 doi:

Tang Kui. “People­centered” : The Basic Principle for Socialist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Studies on Marxist Theory in Higher Education[J], 2018, 04(04): 131-140 doi:

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它生动地体现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历程中,体现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中。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历程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确立人民当家作主法治原则;到改革开放初期为保障人民民主,强调加强法制,逐步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伴随着共和国发展的步伐,走过了近70年艰难探索的历程。

第一,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立场的确立。从新中国成立之初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还处在初步探索阶段,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也刚刚起步。这一时期,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立场得以完全确立,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群众法律地位的变化,如实反映了新生政权下人民群众政治地位的根本变化。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不仅基本塑造了中国的政治结构与社会结构,更为重要的是,它确立了新生政权人民当家作主的立国原则与精神。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五四宪法”的制订,是中国人民朝着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1],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础。以“五四宪法”为指导,社会主义中国在很短时间内迅速制定颁布了近千件法律法规,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构建起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

遗憾的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的“左”的错误倾向,以及“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使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受到了极大损害。法治精神和原则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等均无法得到保障,此种教训不可谓不惨痛。

第二,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0年,是中国法治建设任务极为繁重的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段极为艰辛的探索历程。正是在这一阶段,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民主得到了有效保障。

“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为保障人民民主,社会主义中国必须重回法治道路,必须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1978年底,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强调指出:“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146提出了“加强法制”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147。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重新开始了法治建设。鉴于“文革”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亟须恢复和重建,彻底修改“文革”中制定的宪法就显得尤为必要和庄重。在此背景下,“八二宪法”孕育而生。“八二宪法”彻底抛弃“文革”中“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立足保障人民民主,立足推动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实现一系列重大制度性安排和调整,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八二宪法”将国家性质由“无产阶级专政”恢复为“人民民主专政”;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地位得到宪法重申,较为完整地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政权机关的框架;取消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将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并列为三支基本的社会力量;强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申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八二宪法”关于保障人民民主、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和价值取向,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以“八二宪法”精神为指导,中国法治建设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并取得丰硕成果。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随后,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国在民商和经济方面的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党的十五大第一次郑重提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由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宪法法定地位。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条款,实现了“人权入宪”。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中国的法治建设又前进了一大步。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3]4。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生动遵循了这一理念,强调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习近平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纳入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战略全局来考虑,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一道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由此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总目标作了进一步阐释。值得一提的是,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新的里程碑。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5]15-16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全党全国的重要共识和基本价值遵循。为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落到实处,中央还专门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亲任委员会主任,强化了组织领导和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统领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体系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们福祉等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生动地落实到了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全方面。

回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中国法治之所以能一路走来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始终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无疑是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就是始终强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始终强调法治为了人民、法治依靠人民、法治造福人民、法治保护人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道路

道路问题是根本性的问题。中国的法治要走一条什么样的道路,这是我国法治建设首先要明确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向国内外鲜明宣示了我国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人民的选择。“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6]117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国情复杂,实现中华民族由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迫切需要实现法治。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正确的法治道路书上抄不来、别人送不来,只能靠中国人民自己走出来。马克思曾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7]585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不断总结法治建设的经验,不断探索自己的法治道路,适应时代需要,彰显中国特色。中国人民经历了改革开放4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历了对古今中外法治发展道路的反复斟酌与比较,立足中国实际和时代发展,最终选择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保障人民幸福、民族复兴这一美好愿景实现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尤其表现为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法治,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既是重要目标,也是重要保障。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如今,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中国人民从未像今天这般如此接近复兴和幸福的梦想。但是,前景再美好,如果我们稍有不慎和松懈,也有可能会前功尽弃。人民幸福、民族复兴这一美好愿景的实现,还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给予强有力的保驾护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道路,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重要保证,是正确的道路。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6]113这条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它强调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国法治建设就是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轨道上,将党的执政、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法治化体系,根本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幸福生活,根本保障国家和民族健康繁荣发展,使人民幸福、民族复兴这一全体中国人民美好愿景的实现得到全面的法治保障。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越来越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越来越完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有效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格局越来越清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集中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唯一正确的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具有中国特点和时代特点、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和实现道路。这条法治道路,是在我国长期的法治建设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6]114这个基本的东西,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原则,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英法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根本不同,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道路;与以往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也不一样,它是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和描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想状态也有区别,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道路;与历史上中华法系的法文化和法制度本质不同,它是现代化的法治道路。[8]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代化的,无论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何种界定,有重要一点不能忽视,即它是一条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道路,是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和各项权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人民为主体、人民共建共享共同维护的法治道路。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商君书·算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最适合中国国情、最符合人民利益的法治道路,是历史与现实相统一、法治追求与人民立场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彰显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和人民立场。只有坚定不移地走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倡导的原则、立场、理念和基本要求等,极为突出地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

第一,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也是中国共产党干事创业的根本遵循。毛泽东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9]习近平也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3]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6]1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真正走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治为了人民,就是将一切为了人民作为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尊重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法治依靠人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紧密依靠人民,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坚信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来维护,努力使全体人民都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法治造福人民,就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筑牢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根基,用法治保障人民各项权利,保障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法治保护人民,就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权益,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基本政治权利等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第二,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立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始终传承着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的基因。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7]283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就是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共产党宣言》又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7]293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就是要使无产阶级、广大人民当家作主。所以,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之日起,就是以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的。在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关键在于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6]18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强调坚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空话。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使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了制度化和法律化;另一方面,人民当家作主越来越具体且生动地落实到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各项制度安排和政治生活之中。我国越来越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充分保证了人民勤劳致富和合法劳动成果与财产不受侵犯,充分保证了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扩大了有序政治参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法治保障下,更加有效地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来,更加安宁地实现个人发展与追求幸福生活。人民实实在在地当家作主,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

第三,始终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法治理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0]7这事实上也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根本的体现就是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我国的政体就是,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宪法同时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10]8以宪法为根本遵循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既保证了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了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法治理念。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3]139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理念。

第四,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要求。“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6]11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6]115。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要求。早在“五四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要求更加重视,不仅在“八二宪法”中重申了法律平等原则,而且从党的十五大开始,在历次党代会上都对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进行了强调和阐释。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实体内容符合平等的原则。社会主义在本质上体现着公正、平等的要求,平等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为社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要求法律的执行和实施要体现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属性。“法者,天下之公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目的就是要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平等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平等享有各项权益。

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原则,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立场,始终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法治理念,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最为耀眼的光芒,生动地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理念。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和整体目标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表现为在各方面各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等五大体系组成,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完整目标体系。这种制度设计和完整目标体系,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

第一,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使人民的要求、利益和意志得到更好体现。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5]26,对加强和改进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努力制定符合实际的、确实管用的、群众满意的法律法规。一是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确保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很好统一起来。二是强调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真正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善于集中民智,使得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三是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防止和纠正立法工作中突出部门权力、淡化自身责任、弱化群众权益的倾向。四是强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并举,尤其处理好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使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推进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适应广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有效维护人民权益。习近平强调:“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11]符合客观规律、以人民为中心,便是我们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两项重要原则。在此基础上,我国进一步明确了立法指导思想,即“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4]

第二,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使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得到更好落实。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是对人民利益的最大伤害。只有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各项权益。法治实施体系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等诸多环节。在执法方面,强调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下大气力解决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下大气力解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让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现象。在司法方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调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4]。在守法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强调法治实施既要坚持始终为了人民,也要坚持紧紧依靠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积极倡导全民守法,努力实现全民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使人民群众利益得到更好维护。没有监督的权力势必会导致腐败。而各种腐败所损害的,首当其冲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离不开对法治实施的强有力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部分,分别提出了强化法治监督的要求:在立法环节,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4];在执法环节,强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4],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司法环节,强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8年新修订的宪法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得以制定并实施,此举有效解决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出台监察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对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具有重大影响。

第四,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使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有了更好依托。法治得以实现,需要一系列保障条件。法治保障体系既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的重要依托和基础。它支撑着整座法治大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提供不竭的力量源泉。一是政治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二是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是既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障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三是组织和人才保障。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是加强法治组织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四是文化保障。“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4]

第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得到更好体现。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同样,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也是根本一致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政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特点也在于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关键也在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党领导立法、推进法治,一方面要求我们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5]27;另一方面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共修订颁布了90余部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不断完善党内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本是要使我们党的同志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体现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紧密联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构成了“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五大体系联结在一起的、贯穿于其中的主线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理念。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这场深刻革命中,只要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和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则中国必强,中华民族必将走向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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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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