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20, 6(2): 81-89 doi: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研究述评*

刘仓

An Analysis of the Research on the Important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iu Cang

编委: 肖贵清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刘仓,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学术界明确把重要制度作为研究课题,探讨重要制度的含义、范围、作用、结构等基本问题,阐述各项重要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重点任务,以及与其他体制机制的关系等问题。同时,也存在相关概念和范围仍需界定、逻辑仍需辨明、成果不平衡、研究视野需要拓展等问题。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和重要制度的建构特点,聚焦重要制度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多维度研究,为“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提供学理支撑。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重要制度 ; 研究述评 ; 研究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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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研究述评*.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J], 2020, 6(2): 81-89 doi:

Liu Cang. An Analysis of the Research on the Important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tudies on Marxist Theory in Higher Education[J], 2020, 6(2): 81-89 doi:

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学界对中国制度和体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中国道路和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代表作有李景治、熊光清著《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与制度创新》、潘世伟主编《新中国制度研究丛书》(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中国制度整体性研究成为亮点。肖贵清等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问题研究》《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研究》等著作,分析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各领域具体体制的地位、结构、运行机制,其中许多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以下简称“重要制度”)研究。党的十九大明确“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总结中国制度的13个显著优势,归纳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等结构层次,提出13个方面需要坚持和巩固、完善和发展的制度体系,逐步把重要制度作为整体研究对象。《〈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收录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重要制度的阐释。何毅亭著《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重要制度做出专题阐释。贾绘泽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研究》、秦正为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研究》、杨学龙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研究》、张艳娥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研究》、辛向阳等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研究》等,包含有关重要制度研究内容。以“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关键词搜索,知网显示相关文章百余篇。施芝鸿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何毅亭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是研究重要制度的代表成果。总体来说,思想界对重要制度的内涵、范围、地位作用做出探讨,对各项具体重要制度的时代意义、基本要求、重点任务等做出阐释。

一、关于重要制度的整体研究

1.关于重要制度的内涵

重要制度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共同决定并由其派生出来的主体制度。何毅亭认为,重要制度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派生的包含“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及军事、外事等领域在内的主体性制度。[1]施芝鸿强调,重要制度包括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法治体系、党的建设制度等。[2]顾保国认为,重要制度是体现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的具体的制度、体制的总和。[3]

重要制度和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构成中国制度的体系。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具有统领地位的是党的领导制度。”[4]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辩证统一的逻辑体系。顾保国认为,三者是“三位一体”、辩证统一的逻辑体系,是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三者是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相互贯通的制度体系;根本制度决定社会方向,基本制度框定社会根基,重要制度指示改革重点;三者体现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统一,体现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的统一,体现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的统一。[3]付雪原认为,根本制度发挥着统领作用,是立国之本。基本制度是根本制度的基础,重要制度是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活力和生机所在,保障根本制度在社会各领域落地生根。[5]三者体现中国制度的本质属性。辛世俊和刘艳芳认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体现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其中起统领作用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6]三者在国家制度体系中起不同层次的作用。齐卫平认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是功能上的区分,不是属性上的差别。根本制度居于宏观层次,对制度体系建设具有决定作用;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居于中观层次,对制度体系建设起支撑的作用;具体制度居于微观层次,是制度体系建设的基础。[7]

2.关于重要制度的范围

何毅亭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包含法治重要制度、政府治理重要制度、文化重要制度、民生保障重要制度、社会治理重要制度、生态文明重要制度、“一国两制”重要制度、外事工作重要制度、党和国家监督重要制度等。[8]顾保国认为,重要制度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法治体系、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及中国各方面、各环节具体的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党的建设制度等。[3]詹成付认为,从“排除法”角度看,凡是《决定》内容里有、没有被明确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制度,都可以称为“重要制度”。[9]

3.关于重要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重要制度发挥国家制度优势的功能。何毅亭认为,重要制度连接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延伸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国家治理的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一系列政策举措落实落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治理功能。[8]辛世俊和刘艳芳认为,重要制度体现在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制度和体制机制,上接国家治理体系之顶层,下连社会生产生活之基层。[6]重要制度是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体现。顾保国认为,重要制度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集中体现,是必须完善、落实的重大原则、具体制度和体制。重要制度是突破口,关系制度建设的整体效果,是完善发展的重要领域、关键抓手。[3]创新和完善空间最大的是重要制度。张述存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制度,都属于重要制度范畴。[10]

二、关于构成重要制度的主体性制度的研究

1.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和完善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袁曙宏认为,《决定》提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等“五大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具体目标。[11]卓泽渊把法治体系的“五大体系”中的前四项,概括为四个使命,而没有讲党内法规体系。[12]何毅亭认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制度,就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制度建设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8]徐汉明表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大体系”依次承担重要前提、着力点、关键、重要环节和根本保障作用。[13]

坚持和完善法治体系的制度保障。李季认为,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法治体系,需要把握五个支撑。其根本保证,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其机构设置,是发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顶层设计作用;其基本格局,是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重要基点,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相结合;其关键少数,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14]张文显认为,要促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才强法的局面;促成国家法治主导下的政府法制、地方法制、社会软法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局面;促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局面。[13]付子堂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决定》中提出的四项重点任务,集成新形势下法治领域破除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推动制度性创新的最新进展和经验成果,回答“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一重大政治问题。[15]

2.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优化政府职责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16]郭太永把这四项体制概括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重点任务”[17],何毅亭称之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治理重要制度”[8],王龙刚把它作为“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任务要求”[18]。王龙刚提出,坚持和完善行政体制的重要原则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思维推进改革。[18]王文娟认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要解决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的问题,解决需求者与支付者角色不一致的问题,解决治理能力与专业能力不协同的问题。[19]

关于完善国家行政体制,肖捷提出,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20]关于优化政府职责体系,何立峰认为,要完善政府在经济、市场、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21]

3.关于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

核心价值观引领先进文化建设制度的原因。王晓晖认为,核心价值观是文化最深层的内核,决定着文化的性质和方向,体现着国家和民族的理想和精神。核心价值观深厚的民族性、鲜明的时代性、内在的先进性、广泛的包容性,决定了其在文化建设中居于主导和引领地位。[22]武传鹏认为,这是党对新时代文化建设现实要求的准确把握,是党领导文化建设长期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是党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是党对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的高度自觉。[23]邢力文认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根本指导地位的要求,是激发文化建设制度动能性的要求,是提升国家软实力的要求。[24]

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的举措。王晓晖对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制度化、完善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等做出阐释。[22]吕岩松认为,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筑牢精神之基、把稳思想之舵;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明确价值取向、树立道德导向;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延续历史文脉、鲜明精神标识;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和谐社会、引领文明风尚。[25]

4.关于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

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张纪南认为,要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决兜牢民生底线;充分激发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26]詹成付认为,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注重加强普惠性民生建设;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27]刘爱军认为,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是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28]

关于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张纪南对四项制度中的具体体制做出详细归纳。[26]有论者提出,在统筹城乡民政制度方面,新时代民政工作要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以制度兜底保障基本民生;以制度化安排提升农村民政服务;传承发展提升农耕文明,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29]张怡恬认为,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与其他12个方面的制度相衔接,共同支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30]

5.关于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含义。郭声琨认为,共建是共同参与社会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共治是共同参与社会治理,要求树立大社会观、大治理观,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共享是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是社会治理的目标。[31]经济日报评论员认为,共建突出制度和体系建设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共治强调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同政府资源整合优势、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社会组织群众动员优势有机结合;共享要求社会治理成效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32]光明日报评论员认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方向和路径。[33]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基本要求。郭声琨提出,第一,树立科学理念: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人民为中心为根本立场,开放融合为根本取向,民主协商为根本方式,活力和秩序统一为根本目标。第二,完善体制机制:完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委领导体制,完善联动融合、集约高效的政府负责体制,完善开放多元、互利共赢的社会协同体制,完善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公众参与体制。第三,创新方法手段:发挥自治基础作用,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发挥德治引领作用,发挥科技支撑作用。[31]有论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34]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重点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郭声琨称之为“五项重点任务”,并对每项制度建设任务做出明确阐释。[31]陈一新认为,要重点坚持和完善党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制度、国家政治安全捍卫制度、社会治安防控制度、公共安全监管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社会力量参与制度、社会基础管理制度、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智能化建设制度、社会治理队伍建设制度、平安建设责任督导制度。[35]

中国社会治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朱涛认为,新中国社会治理变迁大体经历了“革命型”“管控型”“管理型”等社会治理阶段,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之路。[36]钟宁和沈锐认为,新中国社会治理经历全面社会管控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经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过程,开拓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道路。[37]

6.关于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关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意义。吴舜泽认为,《决定》巩固和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方面取得的成果,是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和理论创新的集成性重大成果,是指导未来美丽中国建设的根本遵循。[38]薛本伟认为,《决定》提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39]

完善和发展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主要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每一项制度包含若干体制和规范。[16]穆虹提出,要重点完善和发展以下重要制度: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40]吴舜泽把《决定》提出的四项制度拆解,认为需要做好三个层面工作:坚持和巩固执行好一批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和发展一批制度;让制度重构和重塑治理体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38]吕虹认为,从逻辑体系上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一个从源头、过程、后果三个维度,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构建的制度体系。[41]黄志斌认为,建设生态文明制度要把握三个目标取向:坚持和严格执行业已形成的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化解影响生态文明制度落实的障碍因素;增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检视和弥补生态文明制度的缺环,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协同完善;科学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巩固和定型,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42]

三、关于重要制度研究的问题和展望

1.关于重要制度的学理探讨空间

关于重要制度的含义和范围尚有探讨的空间。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四梁八柱”的作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含义界定,也会影响重要制度的含义界定。学界普遍认为,根本制度是反映中国制度本质内容和根本性特征、体现中国社会性质的规定性制度。根本制度包含党的领导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根本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根本制度是在中国制度体系中起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的制度,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都有所体现,所以把“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作为“根本社会治理制度”。若这种观点成立,那么在经济领域有没有根本制度,如何体现?如果根本制度的含义和范围存在变化,那么重要制度的含义和范围也会发生变化。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归属定位。何毅亭把法治体系归属为重要制度;顾保国把“法治体系”作为“重要制度”,又称其为“基本法律制度”。随着国家制度和法治体系不断完善,能否将法治体系上升为基本制度范畴?

从社会结构来说,法律是反映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强制规定。从制度和治理关系上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16]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本质要求。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优势,其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民主集中制等优势最为重要。从国家制度和法治的关系来看,把国家制度法治化,是国家制度成熟发展的标志,法律体系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健全。习近平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43]从根本大法上说,《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规定。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规定国家社会性质的政治上层建筑和制度化的意识形态。这是体现社会性质,框定国家形态、规范国家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制度,似可归属于基本制度范畴。

如何理解“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的关系。前者被称为“文化重要制度”,而后者被称为“根本制度”。从形式逻辑说,根据《决定》,文化重要制度包含文化根本制度;而从辩证逻辑说,文化重要制度由文化根本制度派生而来。这种形式的矛盾需要作出科学阐释。

2.关于重要制度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的关系。重要制度包含哪些内容、划分标准是什么?有人认为,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除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外,其余都是重要制度。何毅亭归纳为九项重要制度。《决定》明确表述的重要制度有“一国两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两项;其中许多具体制度被称为“体制或机制”。从词义上说,制度、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体制机制需要解释清楚。

加强重要制度的学理研究。就笔者掌握材料来说,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政策解读和制度阐释的成果较多,而学理性分析的成果较少。究其原因,在于重要制度具有官方权威、政策界限、法令效能等特点,故其阐释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学理拓展欠缺。阐释政策的科学性、时效性,需要长期实践检验、田野调研和跟踪研究。重要制度一般都涉及整个经济社会领域,是综合性系统工程。对重要制度的提炼、概括、创新和阐释,也需要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传播学、管理学等交叉科学知识;推动重要制度的跨学科研究也应是未来发展方向。学术界聚焦重要制度的体系框架,而对于其萌芽、产生、发展、成熟进程却梳理较少。

统筹规划重要制度的研究。从现有成果看,对重要制度中的各项具体制度研究不平衡。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核心价值观等领域都是研究的热点,因此这些方面成果较多。而其他具体制度的成果较少,有的甚至寥寥无几,形成高层热捧而学界冷淡的反差。应加强对重要制度体系的拓展研究。

3.关于重要制度研究的展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是针对现实问题而形成的政策方案,具有问题导向和价值导向。重要制度的安排是为解决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创新性。重要制度的运行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强制性和程序性。重要制度是随着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逐步发展的制度体系,具有延续性和阶段性。重要制度是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的制度体系,具有行政权威、政治权威和法令权威。根据重要制度的问题、来源、动力、特征和机制,探讨重要制度研究的发展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的历史逻辑研究。习近平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43]研究重要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创立过程、初始结构及其在国家制度中的意义;研究重要制度的探索改革、创新发展、巩固完善的历程;研究重要制度的结构体系及其在不同阶段发挥的治理效能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的理论逻辑研究。考察重要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讲清楚究竟什么是重要制度,包含哪些具体制度。分析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内在逻辑,三者是否泾渭分明、截然分开?根本制度中是否包含重要制度的因素,而重要制度中是否也包含有根本制度的因素?还要分析重要制度在整个国家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效能中的作用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的实践逻辑研究。重要制度研究是实践科学。总结和分析重要制度体系建构的实践经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查找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目标要求的差距。重要制度从设计到实验、从完善到成熟定型,需要选择和设计典型调研课题,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需要考察制度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成就,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增强重要制度的比较研究。探索重要制度发展路径,也需要借鉴古代治国理政的制度成果和吸收国外制度建设成果,在综合创新中走出中国特色制度建构之路。

本文系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20ZDA0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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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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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涛

新中国70年社会治理变迁与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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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宁沈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变迁的历程

[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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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舜泽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N].学习时报,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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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本伟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J].党课参考,2019(23):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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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32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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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虹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三个维度

[N].学习时报,2020-0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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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斌

以制度力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N].安徽日报,2019-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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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

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

[J].求是,201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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