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21, 7(4): 76-83 doi: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者践行育人使命的三维考量1

Three-Dimensional Considerations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ors Carrying out the Mission of Educating People

Zhong Weijin,, Ma Jianqing,

编委: 万焕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钟尉今,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

马建青,法学博士,浙江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

摘要

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中,思想政治教育者肩负培养时代新人的重要使命。在践行育人使命的过程中,为了提高育人成效,教育者不仅应明确育人的本然之要,勤于做正当行为的维护人,肯定教育对象的正当行为;还应履行育人的必然之责,敢于做失当行为的纠偏人,指明教育对象什么不当为;更应追求育人的应然之举,善于做应当行为的引路人,告诉教育对象应当做什么。面对教育对象不同的行为表现,教育者为所当为才能更好地增强育人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而把教育对象培养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者 ; 育人功能 ; 正当行为 ; 失当行为 ; 应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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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政治教育者践行育人使命的三维考量1.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J], 2021, 7(4): 76-83 doi:

Zhong Weijin, Ma Jianqing. Three-Dimensional Considerations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ors Carrying out the Mission of Educating People. Studies on Marxist Theory in Higher Education[J], 2021, 7(4): 76-83 doi:

思想政治教育肩负着铸魂育人的职责。理论和实践表明,高质量完成党和国家赋予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使命,关键在于发挥好思想政治教育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中,必须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人,用党的理想信念凝聚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人,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激励人,培养造就大批堪当时代重任的接班人。”[1]毫无疑问,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思想政治教育者的重要使命。由于受自身的价值抉择能力、家庭环境乃至多元社会思潮等因素的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思想观念往往表现为多样化的特征,呈现出不同的行为样态。一个人思想政治觉悟的高低、道德品质的优劣、文化素养的强弱往往集中表现在行为上。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者在培养时代新人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完成育人使命,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面对教育对象的不同行为表现,应对症下药,为所当为,既要肯定教育对象的正当行为,又要告诉教育对象什么不当为,更要引导教育对象应当做什么,从而“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2]

一、育人的本然之要:勤于做教育对象正当行为的维护人

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从根本上说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用社会主流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滋养教育对象心灵、淬炼教育对象思想、塑造教育对象品行的育人工作。以什么为切入点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育人工作呢?恩格斯认为:“对头脑正常的人来说,判断一个人当然不是看他的声明,而是看他的行为;不是看他自称如何如何,而是看他做些什么和实际是怎样一个人。”[3]恩格斯这一观点对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颇具启发意蕴,启示思想政治教育者应依据教育对象不同行为发挥不同的育人功能,帮助教育对象明晰什么不当为、应当做什么成为思想政治教育者育人工作的着力点。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在应当与失当之间存在着许多“虽然是出自自身的利益,但既不必然地有利又不必然地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4]的正当行为。所谓个体正当行为是指个体出于自身能够正常生活和有效工作的合理需求,在恰当动机支配下通过一定的活动而获取得当结果的外在举止行动。具体来说,从需求的角度看,人的需要和人的属性结构相互规定,“需要所体现的正是人的生理结构、心理结构和精神——文化结构所构成的人的整体性存在与周围环境的一种关系”。[5]基于此,教育对象正当行为的“合理需求”既要合于事理,符合教育对象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又要合于伦理,符合公序良俗的社会规约;也要合于情理,符合人之为人的情感诉求;更要合于法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从动机的角度看,正当行为既没有违背事物发展的规律,又没有逾越道德的底线,也没有违反人之常情的共识,更没有践踏法律的尊严。从结果的角度看,正当行为既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害关系,更不会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是一种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行为。正如毛泽东所言:“任何思想,如果不和客观的实际的事物相联系,如果没有客观存在的需要,如果不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即使是最好的东西……也是不起作用的。”[6]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者在开展教育活动时,是否正视教育对象的正当行为将直接影响着思想政治教育者育人使命的完成效果。

“提升思想政治教育亲和力和针对性,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和期待”[2]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思想政治教育者提出的期望。何以才能更好地满足教育对象成长发展的需求和期待呢?我们认为,准确把握教育对象的正当行为并对其作出应有的回应是满足教育对象成长发展需求和期待的基础,也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重要举措。

首先,立足教育对象是“现实的人”的存在事实,对其正当行为予以应有的关切。思想政治教育从根本上说是做人的工作,人的问题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始终。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人”,是复杂生活世界中的生命体,他们既不是黑格尔所理解的精神化了的抽象人,也不是费尔巴哈所认为的感性的抽象人,而是马克思所言的“现实的人”。作为“现实的个人”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则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7]531马克思的这一重要论断肯定了人之为人的基本需求,澄明了人类创造历史的前提性条件。为此,思想政治教育者应立足于教育对象是“现实的人”这一基本前提来全面理解和把握教育对象成长发展的需求,跳出那种教育对象一谈个人需求就对其随意贴上“思想觉悟低”等标签,甚至将其说成是“个人主义”的误区。“正视、重视、理解学生成长发展需求,是激发思想政治教育内生动力的重要内容。”[8]因而,思想政治教育者应关注教育对象多方面的合理需求,让教育对象真切体会到思想政治教育者是用心关爱他们健康成长的,是真正关心他们合理需求的维护人。当然,教育对象是生活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他们成长发展的需求不是脱离社会关系的纯粹需求,而是与社会、国家的需求相辅相成的。思想政治教育者需要将教育对象成长发展的需求与社会进步、国家发展的需求结合起来,帮助教育对象确立成长发展需求的正确方向。可以说,既要关切教育对象成长发展的需要,又要引导教育对象将个人需要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这才是教育者对教育对象正当行为给予应有关切的科学把握。

其次,正确看待教育对象的求利行为,对其正当行为予以确认与满足。从历史逻辑来看,求利之心是人皆有之且不可否认的事实。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上,尽管不同的思想流派对义利二者在排序上谁先谁后、孰轻孰重的问题上争论不休,除道家对义利关系持超然的态度外,无论是贵义尚利的墨家,还是重利轻义的法家,都从正面肯定了人们对利益的需求。事实上,哪怕是自汉代起长期占主导地位主张重义轻利的儒家也并没有否认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孔子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揭示了追求利益是人生而有之的内在需要,反向肯定了人们以其道而得的正当谋利行为。同样,董仲舒的义利“两养”理念承认利能够养人之体,强调“体不得利不能安”(《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依此而论,思想政治教育者不能简单笼统地否定教育对象的求利行为。从理论逻辑来看,马克思主义认为,“各个人过去和现在始终是从自己出发的”[7]587,“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这些论断深刻阐明了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从实践逻辑来看,尊重个人正当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利益成为党一以贯之的执政理念。邓小平主张坚持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肯定人们合理求利行为的正当性。他认为:“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0]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明确,“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11]正当利益作为人们根本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好人们正当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人接力奋斗的重要目标。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正当利益的维护为思想政治教育者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指南——应在实践中准确判定教育对象利益诉求的正当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教育对象的正当求利行为给予充分的满足。正如同普列汉诺夫所言:“个人利益并不是一条道德诫命,而只是一件科学事实。”[12]实践经验也证明,若把人们求利行为不加分析地纳入价值评价的范畴,给予道德或不道德、善或恶、好与坏的判定,那么,整个社会生活就会缺乏自由的空间和必要的张力,人们也会因此而感到手足无措。

最后,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克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不能只从价值评价的维度看待教育对象的种种行为,而应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双重维度全面考察、准确判断教育对象行为的属性。实质上,判断个体行为是否存在思想问题,不是以教育对象有无追逐利益为标准,而是要具体考察教育对象追逐利益的动机和所采取的手段。如果教育对象是通过合理的动机和恰当的手段去寻求个体的正当利益,这样的行为无论是从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的角度都应加以确认,并应为满足教育对象成长发展的各种正当需求而努力创造条件。

二、育人的必然之责:敢于做教育对象失当行为的纠偏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关键期,同时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导致各种社会思潮风起云涌,容易干扰教育对象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为此,当看到教育对象行为失当时,教育者要敢于及时亮剑,理直气壮地直击失当行为并予以纠正,这是思想政治教育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我国,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该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但为了更好地提高教育工作的有效性,必须以重点教育对象为突破口,在有的放矢之中实现事半功倍之效。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特别要抓好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思想政治工作,这不仅是因为青少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重任的生力军,更是因为正处于“拔节孕穗”期的青少年群体价值观尚不成熟,心智尚不健全,思想甄别能力相对薄弱,而行为模仿能力最为强大,比较容易遭受不良思想腐蚀与冲击。尤其是对于那些思想觉悟水平较低、认知理解能力较差的青少年教育对象来说,可能会出现以下失当行为:其一,理想信念功利化。对于出生并成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青少年教育对象而言,他们崇尚现实,追求实用,讲究获利,部分意志力薄弱的教育对象,他们的理想容易被现实所淹没,工具理性吞噬了价值理性,理想信念逐步被现实利益所取代。部分人将个人利益作为行为选择的唯一标尺,并给价值观赋予了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导致“理想”成为了有钱就想,“信念”变成了有利就信,“前途”则是有钱就图,甚至在部分人中出现功利主义倾向的不当行为。有研究者通过对500余名高校青年的思想特点和行为模式的调查显示,高校青年群体入党动机主要是“为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铺路”的要占50.09%[13]。其二,精神追求物质化倾向。当前,部分青少年受到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侵蚀,一些人的思想观念、价值追求等容易被物欲所役,精神生活在拜物教意识的挤压下渐渐被物化,导致部分人把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作为评价行为的价值标准。如有研究者在对1200余名“00后”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与行为倾向的研究中发现,“有22.4%的‘00后’大学生认为‘相比道德,金钱才是经济社会最重要的通行证’,且相当一部分名校的‘00后’大学生为了追求更高的物质生活水平而陷入了‘绩点为王’的困境。”[14]

一般来说,“谋利是人们生活的需要,未必就是以‘利’为道德价值和人生价值目标,因而谋利并不可耻。只是见利忘义,不择手段地谋利才是可耻的。”[15]当看到教育对象的需求或潜在需求不合理甚至为了满足自己需求、名利荣誉而不择手段时,思想政治教育者不能置若罔闻、视而不见,而应及时出场鞭挞教育对象的失当之处。同时,还须进一步纠正这些失当行为,指明他们行为之应然,使之重新回归正轨,确保人们能够坚守社会底线,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者而言,构建揭露并纠正失当行为的纠偏机制应成为自己的职责所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机制和教育对象成长发展的规律,决定纠偏规范作用的发挥最终离不开教育对象的自律作用,外在的他律约束终究需要转化为教育对象内在的自律意识才能标本兼治。为了纠正教育对象失当行为,确保教育对象不越界、不逾矩,思想政治教育者应在以下方面加以努力。

其一,增强教育对象的底线意识。“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底线是由量变到质变的一个临界值,一旦量变突破底线,达到质变的关节点,事物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16]人们的行为只要突破正当的底线,就会滑入失当的范畴。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加强对教育对象底线意识的教育,提高其坚守底线的能力。一方面,应教导教育对象切勿践踏法律尊严。“夫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人主之度量也”(《春秋·文子》)。法律是治国理政之重器,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人们行为不可逾越的警戒“红线”,不可触碰的带电“高压线”。教育者应教导教育对象自觉学法守法,防微杜渐,使自身行为具有合法性,敦促其坚信一切践踏法律尊严、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惩罚。同时,教育者还应教导教育对象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教育者还需要警示教育对象不能突破道德底线。人们的行为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也要以道德为基石。如果说逾越法律底线,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突破道德底线,则会遭到舆论的谴责。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既要向教育对象阐明法律法规层面的禁止性规范,又要注重发挥道德榜样示范作用,提出倡导性规范,不断提升教育对象的道德素质,使其能够在是非善恶面前自觉守住底线,避免失当行为的出现。

其二,增强教育对象的耻感意识。耻感意识与底线意识相互策应,一个具备耻感意识的人,才能明辨是非,才能抵御不良思想的腐蚀,才能坚守底线不逾矩。同理,一个始终坚守底线的人,肯定具有强烈的耻感意识。耻感作为人类在道德实践过程中所特有的情感,“它是行为主体基于一定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准则,在对自身的思想道德行为进行自我评价或接受他人及社会的评价时,所产生的一种否定性情感体验”。[17]这就是说,当个体意识到自身行为违背社会公认或自身认同的要求、规则时,会产生一种不安、悔恨、愧疚甚至痛苦的情感体验。耻感教育在我国传统道德教育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孔子就很重视对“耻”德的培育。他认为“行己有耻”(《论语·子路》)是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荀子则厘清了荣辱的界限,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告诫人们要知耻尚荣,义然后取。由此可见,耻感意识无论是对于个体的成长发展还是国家的兴衰荣败都有着重要意义。当前,部分教育对象深受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荼毒,出现是非不分、善恶混淆、荣辱颠倒的失当行为。深究其由,人们缺乏耻感意识,没有羞耻之心是其重要原因。由此观之,思想政治教育者应加强对教育对象的耻感教育,通过对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基本要求的深刻解读,帮助教育对象预见或反思各种动机、后果的功过,在培育教育对象的羞耻心、愧疚感的过程中,唤起教育对象的道德良知,激发教育对象的自律意识,筑牢教育对象内心深处的行为底线,让羞耻之心真正成为阻止失当行为的思想防线。

三、育人的应然之举:善于做教育对象应当行为的引路人

揭露并纠正教育对象损人利己的失当行为是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必然之责,给教育对象的心灵埋下真善美的种子,帮助教育对象追求应当行为,既是思想政治教育者提高育人成效的关键之处,也是其践行育人使命的应然之举。教育对象应当行为是指既符合社会价值期待又适应个体成长需求,既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又促进个体全面发展的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从实现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出发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这个根本任务的定位带来合乎逻辑的要求是:教育者应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导向功能,主动“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2],在引导教育对象坚守底线的基础上,帮助教育对象超越狭隘功利的束缚,追求崇高的道德精神境界,努力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在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共同努力下,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其“实然”状况与“应然”目标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究其缘由,教育者在“教什么”问题上存在些许不足。总体来看,内容的供给和需求匹配度还不够高。一是教育内容和谐性不够,这就是说某些教育内容还存在自相矛盾、难以协调的现象。“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被教育者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但现实中确实不乏被教育者面对不同的要求而行为无所适从的事实”[18]。譬如,教育者一方面要求教育对象要在自己的言行中时刻注意自身的政治表现和道德影响,另一方面又要求教育对象的言行是其真实人格的反映。这样的内容要求往往使那些思想政治素质不足的教育对象面临两难选择:如果遵循做真实的自我,那么可能会产生不良的行为影响;如果为了拥有社会期待的良好行为,则需想方设法掩盖自己真实想法,从而有可能引起内心的强烈冲突,甚至导致其变成一个具有“双重人格”的人。二是侧重传授知识而价值教育不足。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寓价值观引导于知识传授之中。”[19]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育人的过程中,应坚持理论知识教育与价值观教育的有机结合,将价值观引导像盐一样溶解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的传授中。然而,由于部分教育者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定位的认识存在一定模糊性,对育人任务理解欠缺准确性,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传授与价值引导的脱节,甚至一些教育者将思想政治教育单纯作为知识性教育来看待。当“思想引领”变成“理论转述”,“价值引导”变成“知识灌输”时,思想政治教育者更多的是发挥“教书”的作用而难以实现“育人”的功能。

在践行育人使命的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者作为教育过程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承担者,必须破解“用什么育人”的困境,才能更好地扮演应当行为的引路人的角色。当前,在新时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指引下,思想政治教育者应在引领人们确立马克思主义信仰、树立正确价值观和提升人的思想道德境界上有所作为。这三个方面是思想政治教育设定价值目标不可或缺的部分,既环环相扣,又相互裨益。只有当教育对象确立了马克思主义信仰,其价值取向才可能获得科学合理性;只有当教育对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将其转化为行动指南,才能为其具有良好的德行奠定基础;只有当教育对象具备了良好的德行,才能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应有的思想道德素质。缘于此,为了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在思想引领、价值导向和精神塑造这三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强化思想引领,坚定教育对象马克思主义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11]教育对象只有确立马克思主义信仰,才会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解决时代难题和自身成长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思想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坚定教育对象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是思想政治教育者的重要任务。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者要以自身的信仰之光照亮教育对象。“让有信仰的人讲信仰”[19],以思想引领思想,以心灵触碰心灵,以行动推动行动,这是党和国家对思想政治教育者基本素养的要求之一。教育者应发挥率先垂范的引领作用,以自身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感化教育对象,使自己成为活灵活现的正面教材,努力成为教育对象学习、追寻的榜样。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者应充分挖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魅力之光以征服教育对象。这就意味着教育者要着力编织好线上线下教育大网,积极探索多样有效的教育方式,从学理上将马克思主义理论讲清讲明讲透,深刻阐明马克思主义为什么是对的、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马克思主义为什么值得信仰等深层次所以然问题,增强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理论阐释力、现实说服力,防止马克思主义在校园里“失声”“失语”“失踪”,进而使教育对象从内心深处信服马克思主义,并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和思想精髓内化为自身的理想信念,外化为砥砺奋进的强大引领力。

其次,增强价值导向,帮助教育对象超越功利束缚。在利益面前,不同的主体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和选择,由此而形成多元化的价值取向。牵牛要牵牛鼻子,“义利观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核心问题”[20],人们的价值观总是首先借助并通过人们对义利问题的认识态度表现出来。依此,思想政治教育者在引导教育对象树立正确价值观时,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引导教育对象超越对个人功利的追求。超越功利不是不要功利,而是不要以功利为唯一价值取向,不做功利的“心奴”。用荀子的话说,超越功利的基本价值要求不是“为物所役”,而是以“义”为人生志趣,做到“唯义之为行”(荀子·不苟)。当前,思想政治教育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教育对象超越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树立大局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明确时代使命,鼓励教育对象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在奋力实现社会价值中彰显个人价值。不仅如此,教育者还需引导教育对象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应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必要时甚至不惜让渡个人利益去维护国家利益,并应将其视为自己的人生价值追求。

最后,塑造精神品格,促进教育对象德行养成。培养德行高尚的时代新人是思想政治教育者的职责使然。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指出:“要在加强品德修养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踏踏实实修好品德,成为有大爱大德大情怀的人。”[21]富勒提出道德可划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层次,这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者科学塑造教育对象的德行颇有实践指导意义。富勒认为“愿望的道德”是最高境界的道德,是一种指向人的至善性且是伟大追求的崇高道德。而“义务的道德”则是最低境界的道德,是一种维护社会有序性必不可缺的基本道德。他还通过奖赏和惩罚的方式进一步区分二者,认为在“义务的道德”中,“我们不会因为一个人遵从了社会生活的最低限度的条件而表扬他或者授荣誉给他”,相反,会“在未能遵从这些条件的人身上,对其表示谴责,或者施以更有形的惩戒”。[22]而在“愿望的道德”中,我们不会因为一个人未能践行最高境界的道德要求而责备他,但当其自觉实践“愿望的道德”时,我们会对其行为表示赞扬和奖赏。富勒的观点启示思想政治教育者应依据教育对象的思想道德状况,根据个体思想实际动态与需求有针对性的设立具体教育目标,引导个体遵循基本道德规范,履行“义务的道德”。并在此基础上,鼓励他们超越现实,特别是鼓励那些素质较高的个体应追求崇高,践行“愿望的道德”。同时,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需要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觉遵循。这两个层次的道德不仅指向人们内在的“德性”,更强调人们将“德性”外化为善行。为此,思想政治教育者在引导教育对象自觉遵循道德规范,鼓励教育对象追求崇高的过程中,还要关注教育对象德行的形成,帮助教育对象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四、结语

综上所述,思想政治教育者在践行育人使命,发挥育人功能时,既要勤于做正当行为的维护人,也要敢于做失当行为的纠偏人,更要善于做应当行为的引路人。思想政治教育者能否在教育对象的正当、失当、应当行为中为所当为,尽心尽力地发挥作用,这既是考量思想政治教育者是否种好自身责任田的重要向度,更是衡量思想政治教育者能否肩负“立德树人”神圣使命的重要指标。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互联网法治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7AHJ0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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