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在考察欧洲古代的、中世纪的和印度的自然经济的基本特征基础上,阐明了自然经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区别和联系.关于自然经济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写道:“在真正的自然经济2中,农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极小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也只有一个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例如古代罗马许多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的领地都是这样,整个中世纪的情形也或多或少是这样”[1]888-889.马克思从传统与现代的历史区分出发,进一步分析了这种农产品基本不进入流通的自然经济的组织形式或劳动方式,以及它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的历史状况:“家庭手工业劳动和工场手工业劳动,作为农业这个基础的副业,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以及在传统组织至今还没有遭到破坏的印度公社中,是这种自然经济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全消灭了这种联系;对于这个过程,人们特别可以根据18世纪最后30多年的英国进行广泛的研究.”[1]8893 ...
... [1]8893 ...
... 在马克思看来,古代的、中世纪的以及印度公社的自然经济的基本特征,一是农产品没有或几乎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产品还没有成为商品;二是农业与手工业还没有分离.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有消灭了自然经济的这两个基本特征,才能够在新的历史基地上建立起来.马克思通过引述斯密的观点来加强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证,强调地租和利润(剩余价值)、土地所有者和租地资本家的分离与否,是区分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标志:“亚·斯密曾着重指出,在他那个时候地租和利润尚未分开……因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就是资本家……但是这种分离正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并且,奴隶制的基础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概念也是完全矛盾的”[1]889.也就是说,地租与利润的分离不是与历史无关的一种经济现象,而是从封建的自然经济向现代的资本主义经济过渡的一种历史性演变. ...
... 在马克思看来,重农学派的正确之处在于,它强调剩余价值的生产和资本的发展都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4.如果每个劳动力每日不能生产出比维持其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更多的农产品,而只够满足其个人需要,那就根本谈不上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而超过劳动者个人生存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则是“全部社会的基础,并且首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1]888.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中越来越大的劳动者群体脱离直接生活资料的生产,并转化为可以被任何一个生产部门自由雇佣的、生产出超过他自身需要剩余价值的自由工人.5 ...
... 马克思把劳动地租规定为历史上最简单、最原始的地租形式.在劳动地租占统治地位的场合,直接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分为两部分:在每周的一部分时间里,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来耕种实际上属于他所有的土地,并以每周的其他几天无代价地在地主的土地上为地主劳动.马克思首先阐明了这种地租形式的一系列经济上的特征:“在这里,地租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在这里,无酬剩余劳动所借以表现的形式是地租,而不是利润.在这里,劳动者(自给自足的农奴)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一个超过他自己的必不可少的生存资料的余额,即超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我们称之为工资的余额,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取决于他的劳动时间是按什么比例划分为为自己劳动的时间和为地主从事徭役劳动的时间……在这里,这些生产条件和土地是一回事,并且就它们和土地有区别而言,只是被当做土地的附属物……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的生存资料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占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贡赋义务.在这里,按照前提,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1]892-893在这里,马克思站在资本主义地租的制高点上,深刻地概括并阐明了劳动地租的如下经济特征:地租和剩余价值(利润)、劳动者(自给自足的奴农)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土地)、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等都还没有发生分离;财产关系表现为统治和从属的性质,直接生产者是还不自由的人等等.而上述的三个分离以及雇佣工人(自由工人)的存在,恰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而资本主义地租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性条件. ...
... 马克思一再阐述和强调,在劳动地租这种前现代的最原始的经济形式中,地租与剩余价值的相互关系,表现为两者的没有分离的、一致的关系:“关于劳动地租这个最简单的和最原始的地租形式,有一点是非常明显的 在这里,地租是剩余价值的原始形式,并且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土地所具有的提供地租的‘属性’,在这里,也归结为一种明显的公开的秘密,因为被束缚在土地上的人类劳动力,以及迫使劳动力的所有者不得不超过满足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的程度来尽量使用劳动力的那种所有权关系,也包括在提供地租的自然之中……在这里,不仅剩余价值和地租是一致的,而且剩余价值还明显地具有剩余劳动的形式,同时地租的自然条件或界限也十分清楚地表现出来,因为它们就是剩余劳动一般的自然条件和界限”[1]895.在劳动地租中,不仅地租与剩余价值是一致的、没有分离的,而且作为地租的剩余价值还采取了剩余劳动的形式.马克思在这里谈到“地租的自然”,以及地租的自然条件和界限表现为剩余劳动的“自然条件和界限”问题,实际上指明了作为原始的、简单的和不发展的劳动地租,与作为现代形式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地租存在着重大区别.撇开政治的、法律的和意识形态的考察角度不说,仅仅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程度这种特定的角度上说,不发展的劳动地租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地租就存在着历史的、重大的区别:“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即徭役劳动,是建立在劳动的一切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所以和发达的生产方式下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下相比,它自然只会在直接生产者的总劳动中,占有一个小得多的部分”[1]897.马克思认为,即便是由于直接劳动者的经验、需要、市场等等因素而有了某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可能性,也还要取决于环境的适宜和天生的种族性格是否允许等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 ...
... [1]897.马克思认为,即便是由于直接劳动者的经验、需要、市场等等因素而有了某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可能性,也还要取决于环境的适宜和天生的种族性格是否允许等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 ...
... 马克思进一步考察和分析了与劳动地租这种原始的、简单的地租形式相适应的超经济的政治特征:“在这些条件下,要从小农身上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劳动,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采取什么形式……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在这种状态下,对于依附关系来说,无论从政治上或从经济上说,除了面对这种国家的一切臣属关系所共有的形式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1]893-894“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了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中生长出来的,并且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但是,这种从生产关系本身中生长出来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结构,从而这种共同体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藏着的基础.”[1]894在这里,马克思强调劳动地租这种原始的、简单的地租形式,作为与它相应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以及政治关系、国家形式和意识形态的隐蔽的秘密基础,清楚地表明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与剩余价值和地租理论的内在贯通和有机统一. ...
... [1]894在这里,马克思强调劳动地租这种原始的、简单的地租形式,作为与它相应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以及政治关系、国家形式和意识形态的隐蔽的秘密基础,清楚地表明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与剩余价值和地租理论的内在贯通和有机统一. ...
... 这种从经济形式到社会形式再到政治形式和意识形态形式的一整套历史序列的决定关系和相互作用关系,必然通过习惯和传统等的作用而在法律形式中得到反映,并在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上被固定下来:“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现状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这种再生产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1]896-897.马克思把习惯和传统借以存在的法律的固定形式的确立,归因于社会再生产的反复、持续进行的需要和产物,强调了生产力通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则. ...
... 在马克思考察的资本主义以前的四种地租形式中,第二种地租形式是产品地租.“劳动地租转化为产品地租,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丝毫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就我们这里考察的几种形式来说,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唯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1]897马克思指出,地租是占有本人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必须向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唯一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而土地则是人格化为土地所有者的、独立于直接生产者的劳动的客观条件.即便在产品地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和最发达的地租形式的时候,它也总是或多或少保留着劳动地租形式的残余,即直接用徭役劳动来交付地租的形式的残余,而不管土地的所有者是地主还是国家. ...
... 马克思强调,与劳动地租这种经济形式的原始的、简单的不发展状态不同,“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处于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产品地租和先前的形式的区别在于,剩余劳动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从而也不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者的直接监督和强制下进行.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经不得不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了”[1]898.与劳动地租相比,产品地租无论在生产者、生产者的劳动形态以及社会文明方面都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作为地租唯一形式的剩余劳动不再采取被直接强制的自然形态,而是表现为由各种间接的社会关系如法律规定驱动的劳动形式. ...
... 在马克思那里,产品地租与劳动地租既有共同特征,又有不同之处:“纯粹的产品地租虽然也可以残存在已经进一步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内,但它的前提仍然是自然经济,也就是说,经营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经济自身中生产的,并直接从经济自身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此外,它还要以农村家庭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形成地租的剩余产品,是这个农工合一的家庭劳动的产品……在这个地租形式上,体现剩余劳动的产品地租,根本不需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吮吸光.相反,和劳动地租的场合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可腾出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1]899.在这里,马克思一方面强调产品地租与劳动地租一样,它们共同存在的前提,依然是自然经济,是家庭工业与农业的结合,地租作为剩余产品是这种结合即农工合一的必然产物;另一方面又强调,产品地租与劳动地租的重要区别,在于与后者相比,前者能够腾出较多的时间生产属于他自己的劳动产品. ...
... 马克思一再强调产品地租的地租与产品和生产一致、农工合一的自给自足的特征,并进一步从这种产品地租的特征中评价了这种经济形式所表征的静止的社会性质:“由于产品地租形式同一定种类的产品和生产本身相联系,由于对这种形式来说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结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农民家庭这样一来实现了几乎完全的自给自足,由于它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总之,由于自然经济本身的性质,这种形式也就完全适合于为静止的社会状态提供基础,如像我们在亚洲看到的那样.在这里,和在以前的劳动地租形式上一样,地租是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从而也是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即直接生产者不得不无偿地,实际上也就是在强制下——虽然对他的这种强制已经不是旧的野蛮的形式——为他的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完成的全部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1]899-900.尽管产品地租与劳动地租相比处于较高的社会发展阶段,尽管产品地租与劳动地租相比,它对生产者的劳动的强制不再是直接的强制而脱去了野蛮的形式,但它依旧未脱出自然经济的以及与它相应的停滞的社会状态,它的法律等等的监督的间接性形式并没有从总体上或根本上彻底摆脱劳动的强制性质. ...
... 马克思首先考察、阐明了货币地租与资本主义地租形式的重大区别,以及它与劳动地租、产品地租的一系列不同特征:“我们把货币地租……理解为单纯由产品地租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地租,就像产品地租本身只是已经转化的劳动地租一样.在这里,直接生产者不是把产品,而是把产品的价格付给他的土地所有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因此,一个实物形式的产品余额已经不够,它必须由这个实物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虽然直接生产者仍然要继续亲自生产至少是他的生存资料的绝大部分,但是现在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整个生产方式的性质就或多或少发生了变化.生产方式失去了它的独立性,失去了超然于社会联系之外的性质.现在由或多或少的货币支出所构成的生产费用所占的比率有了决定性的意义;无论如何,总产品中超过一方面必须重新用做再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必须用做直接生存资料的部分而要转化为货币的那部分余额,现在有了决定性的意义……起初只是偶然的,尔后或多或少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从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要以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从而货币流通有了比较显著的发展为前提.这种转化还要以产品有一个市场价格,并或多或少接近自己的价值出售为前提,而在先前的几种形式下,却不需要如此……没有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这种转化是不能实现的”[1]900-901.在这里,马克思一方面指明了货币地租与资本主义地租的历史的重大区别,即后者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相适应,它必须以劳动者与他的客观地劳动条件(土地等生存资料)的分离为前提,以自由工人(雇佣劳动者)和资本的诞生为先决条件,在这个前提和先决条件基础上形成的产业地租或商业地租只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而前者即货币地租则不具备这样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另一方面,马克思也阐述了货币地租与劳动地租、产品地租的不同特征,即作为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货币地租的表现形式是价格而非产品,直接生产者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不是当作产品、而是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以及商业、商品生产、工业以及显著发展的货币流通等等,是货币地租存在的前提条件.在马克思的历史视野中,罗马帝国屡次试图实行这种转化,试图把实物地租中作为国税而存在的那部分转化为货币地租,可是都遭到了失败,后来又不得不恢复了实物地租;法国革命前的货币地租和先前各种地租形式的残余之所以混杂在一起,同样也表明了这种转化的困难. ...
... 货币地租作为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与劳动地租和产品地租一样,有着共同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即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是统一的、没有分离的.因此尽管货币地租的基础已日趋解体,但还是同那种构成出发点的产品地租的场合一样,“直接生产者仍旧是继承的或其他传统的土地占有者,他必须向他的这种最重要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即地主,以转化为货币的剩余产品的形式,提供剩余的强制劳动,也就是没有报酬、没有得到等价的劳动.对那些和土地不同的劳动条件,即对农具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在先前的各种形式下就已经先是在事实上,然后又在法律上,转化为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这一点对货币地租形式来说,更是先决条件”[1]901.在货币地租这种形式中,仍然必须提供剩余的强制劳动,直接生产者与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农具等等)仍然没有分离. ...
... 在马克思看来,作为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的货币地租,作为剩余价值的和向生产条件所有者提供无酬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的地租的最后形式,同时又是它的解体形式.也就是说,一方面,作为“纯粹形式的货币地租,和劳动地租、产品地租一样,不代表超过利润的余额.从概念上说,它吞并利润.只要利润实际上是作为剩余劳动的一个特殊部分产生于地租之旁,那么货币地租也和先前各种形式的地租一样,仍然是这种萌芽状态的利润的正常限制.这个萌芽状态的利润,只有当体现为货币地租的剩余劳动完成以后,仍有可能使用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别人的劳动时,才能发展起来.如果利润确实产生于这个地租之旁,那么,不是利润限制了地租,相反地,是地租限制了利润”[1]901-902.但另一方面,“货币地租同时就是以上考察的那种显然同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一致的地租的解体形式,即作为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和统治形式的地租的解体形式”[1]902.货币地租与劳动地租、产品地租一样,不是超过利润的余额,而是地租的限制乃至吞并了利润;而货币地租之所以又不同于先前的地租形式,是因为它是地租与剩余价值(剩余劳动)合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地租形式的解体形式.因此“货币地租在其进一步的发展中……必然或者使土地变为自由的农民财产,或者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式,导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所支付的地租.”[1]902导向资本主义地租,是货币地租中两种可能的转化形式之一,也是货币地租与先前的劳动地租、产品地租的主要区别之一. ...
... [1]902.货币地租与劳动地租、产品地租一样,不是超过利润的余额,而是地租的限制乃至吞并了利润;而货币地租之所以又不同于先前的地租形式,是因为它是地租与剩余价值(剩余劳动)合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地租形式的解体形式.因此“货币地租在其进一步的发展中……必然或者使土地变为自由的农民财产,或者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式,导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所支付的地租.”[1]902导向资本主义地租,是货币地租中两种可能的转化形式之一,也是货币地租与先前的劳动地租、产品地租的主要区别之一. ...
... [1]902导向资本主义地租,是货币地租中两种可能的转化形式之一,也是货币地租与先前的劳动地租、产品地租的主要区别之一. ...
... 马克思考察了货币地租在特定的国度导致资本主义地租的社会历史条件.通过农村以外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考察,如16世纪的英国状况6,马克思分析了农村之外的这种资本主义的发展对货币地租的解体和资本主义地租的形成所具有的推动作用7,以及货币地租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的种种因素、过程、机制:“在实行货币地租时,占有并耕种一部分土地的隶属农民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传统的合乎习惯法的关系,必然转化为一种由契约规定的、按实在法的固定规则确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因此,从事耕作的占有者实际上变成了单纯的租佃者……这种转化……会被利用来逐渐剥夺旧的农民占有者,而代之以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在由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时,不仅与此同时必然形成一个无产的、为货币而受人雇用的短工阶级,而且甚至在这种转化之前就形成这个阶级.在这个新阶级刚刚产生,还只是偶然出现的时期,在那些境况较佳的有交租义务的农民中间,必然有那种自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习惯发展起来……因此,他们积累一定的财产并且本人转化为未来资本家的可能性也就逐渐发展起来.在这些旧式的、亲自劳动的土地占有者中间,也就形成了培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温床”[1]884-885.在货币地租形式中,农民与土地所有者的传统关系转化为契约规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这种转化意味着租地农场主的产生、农民生产资料的被剥夺和雇佣工人阶级的出现,所有这一切都成为资本主义地租的起源. ...
... 马克思强调,伴随着货币地租的解体和资本主义地租的形成,地租的性质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的变化,即地租已经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下降为这个剩余劳动超过从事剥削的资本家以利润形式占有的部分而形成的余额,并作为全部剩余劳动的利润和超过利润的余额,而直接由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以总剩余产品的形式取得和榨取,并转化为货币.租地农场主“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只是他用他的资本直接剥削农业工人而榨取的这个剩余价值的一个超额部分.他要交给土地所有者多少,平均说来,其界限是由资本在非农业生产部门提供的平均利润和由后者调节的非农业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因此,现在地租就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变为这个特殊生产部门即农业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过被资本当做应优先归自己所有并且通常也归自己所有的东西而要求取得的那部分剩余劳动而形成的余额.现在,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经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地租已经不是剩余价值一般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而只是剩余价值的一个分支即超额利润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对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来说,土地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已经成了正常现象;以前只有超过他的生存资料的余额才转化为商品,而现在这种商品相对说来只有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直接转化为他的生存资料.现在,已经不是土地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身和自身的生产率,而是资本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身和自身的生产率.”[1]903-904地租与剩余价值(剩余劳动)合一8,利润从属于地租、从而地租吞并利润的现象和过程已经成为历史;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经不再是地租,而是利润,地租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中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只有土地产品的余额转化为商品的现象已经终结,而是所有的土地产品都被当作商品来生产,商品生产的规律已经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普遍规律;不再是土地、而是资本的逻辑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9 ...
... 关于分成制,马克思把它看作是从地租的原始形式到资本主义地租的过渡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分成制可以看成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到资本主义地租的过渡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经营者(租地农民)除了提供劳动(自己的或别人的劳动),还提供经营资本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除了提供土地,还提供经营资本的另一部分(例如牲畜),产品则按一定的、不同国家有所不同的比例,在租地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这里,从一方面说,租地农民没有足够的资本去实行完全的资本主义经营.从另一方面说,土地所有者在这里所得到的部分并不具有纯粹的地租形式”[1]907.关于这种地租形式,马克思认为有两种可能:可能实际上包含他所预付的资本的利息和一个超额地租,可能实际上吞并了租地农民的全部的或部分的剩余劳动.“但重要的是,地租在这里已不再表现为剩余价值一般的正常形式.”[1]907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只使用本人劳动或别人劳动的租地者,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一部分劳动工具的所有者、作为他自己的资本家,而要求得到产品的一部分;二是土地所有者也不只是根据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也作为资本的贷放者而要求得到自己的一部分. ...
... [1]907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只使用本人劳动或别人劳动的租地者,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一部分劳动工具的所有者、作为他自己的资本家,而要求得到产品的一部分;二是土地所有者也不只是根据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也作为资本的贷放者而要求得到自己的一部分. ...
... 关于小块土地所有制,马克思认为它的前提是资本积聚在狭小界限内进行,资本的分散仍占优势.“在这里,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在这个形式下,不支付任何租金,因而,地租不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一个分离出来的形式,尽管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通常已经发展的国家里,同其他生产部门比较,它也会表现为超额利润,不过这种超额利润,和劳动的全部收益一样,为农民所得.”[1]909在小块土地所有制这种经济形式中,农民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他不支付任何租金,地租与剩余价值不是分离的. ...
... 马克思分析了小土地所有制形式存在的前提,以及它的一系列经济特征.在马克思看来,与先前各种更古老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一样,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前提,是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相比在数量上占有巨大优势,因此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取得统治地位,但发展还远未充分,资本的积聚也在狭小界限内进行,资本的分散仍占优势;农产品的绝大部分作为直接的生存资料,由生产者即农民本人消费,只有余额才作为商品进入同城市的贸易;农业经营自由是为了直接生活的目的,土地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达到它的价值;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作为小资本家或土地所有者,资本的平均利润并不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地租的必要性也不表现为经营的界限.“要使这种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能够耕种他的土地,或购买土地进行耕种,没有必要像在正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那样,使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提高到足以向他提供平均利润的水平,更没有必要提高到足以提供一个超过平均利润的固定在地租形式上的余额的水平.”[1]911马克思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格无须提高到同他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这是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粮食价格所以低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的原因之一. ...
... 马克思还从劳动是否具有社会属性这一特定的透视视角,就小土地所有制得以存在的前提进行了分析:“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财富和再生产的发展,无论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还是精神条件的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条件”[1]918.由于小土地所有制的生产方式天然具有孤立劳动的性质,它不可能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样使用科学技术去合理地耕作土地,从而也不能进行大规模地扩大再生产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这是它必然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的根本原因. ...
... 马克思以欧洲各国为例阐述了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历史状况及其特征.马克思写道:“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民族中,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英国的自耕农,瑞典的农民等级,法国的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1]911在马克思看来,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作为小生产条件下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单独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性发展的基础”[1]911-912.自耕农占有土地并占有自己的生存资料,是这一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这一生产方式下个人独立性的基础. ...
... [1]911-912.自耕农占有土地并占有自己的生存资料,是这一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这一生产方式下个人独立性的基础. ...
... 马克思特别指出,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由于大工业的力量而发生解体,从而阐明了它被资本主义大农业必然代替的基本过程和历史逻辑: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点.这种土地所有权衰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这些原因就是:它的正常的补充物即农村家庭工业,由于大工业的发展而被消灭;处在这种耕作下的土地逐渐贫癖和地力枯竭;公有地……为大土地所有者所霸占;作为种植园经营的大农业或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的大农业加入竞争.农业上的各种改良一方面降低了土地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要求较大的投资和更多的物质生产条件,这些也促进了上述土地所有权的灭亡,例如在18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情况就是这样”[1]912.尽管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是农业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点,但之所以成为过渡,并不是由于它自身内在的矛盾、机制和力量所导致的结果,而是由于“农业之外”的因素和力量的推动,即城市的大工业、商业甚至世界市场的力量,以及存在于小农生产经营方式之外的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经营方式需要的更大投资所带来的价格降低等等,导致了古代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的消亡.由此可见,“土地私有权,从而对直接生产者的土地的剥夺——一些人拥有土地私有权,意味着另一些人丧失土地所有权——又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1]917-918.10直接剥夺生产者的土地、工具等生产资料,导致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的前提和基础. ...
... [1]917-918.10直接剥夺生产者的土地、工具等生产资料,导致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的前提和基础. ...
... 马克思考察了小土地所有制之所以解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所以胜利的基本原因,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后一种对抗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并没有避免和消除小土地所有制的一切弊端.“如果说小土地所有制创造出了一个半处于社会之外的未开化的阶级,它兼有原始社会形式的一切粗野性和文明国家的一切贫困痛苦,那么,大土地所有制则在劳动力的天然能力借以逃身的最后领域,在劳动力作为更新民族生活力的后备力量借以积蓄的最后领域,即在农村本身中,破坏了劳动力.大工业和按工业方式经营的大农业共同发生作用.如果说它们原来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多地滥用和破坏劳动力,即人类的自然力,而后者更直接地滥用和破坏土地的自然力,那么,在以后的发展进程中,二者会携手并进,因为产业制度在农村也使劳动者精力衰竭,而工业和商业则为农业提供使土地贫瘠的各种手段.”[1]919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大土地所有制、大工业和大农业消除了小土地所有制的半社会性的未开化的阶级、粗野、贫困和痛苦,但资本主义的大工业和大农业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则滥用和破坏了土地的自然力,解体了人与自然之间的有机联系. ...
... 在“资本主义地租的起源”一章中,马克思批判地剖析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在地租来源问题上的各种错误观点,强调现代经济学各种错误观点的阶级实质,在于它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表现”[1]884.因此批判和揭露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在地租问题上的错误观点,并历史地阐明资本主义地租所包含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实质,是马克思设专章考察资本主义地租的历史起源的深刻理论动机. ...
... 在揭示了资本主义地租的真正来源是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的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强调指出,“困难不在于说明农业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产品和与之相适应的剩余价值一般.这个问题不如说已经在对一切生产资本——不管它是投在什么部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分析中得到解决了.困难在于证明,在剩余价值已经在各个资本之间平均化为平均利润之后,即各个资本在一切生产部门的全部社会资本所生产的总剩余价值中分得与它们的相对量相适应的比例部分之后,也就是说,在这种平均化之后,在待分配的全部剩余价值看来都已分配完毕之后,从哪里又会冒出这种剩余价值的超额部分,由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以地租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1]884.马克思指出,现代经济学家们在地租问题上的错误在于,把地租看作是农业投资部门本身的一种特别作用,看作是地壳本身具有的各种特性,这就等于放弃了价值概念,并由此放弃了在这一领域内取得科学认识的一切可能性;而用农业自然生产率高于其他产业部门,来解释这个价格超过普通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解释农产品相对较贵的原因,同样也是荒唐的.因为劳动生产效率越高,产品的价格就越便宜,体现同量劳动、同一价值的使用价值的量就越大. ...
... 马克思基于资本主义条件下平均利润和现代地租形成的历史条件,进一步阐明了资本主义地租与前资本主义的历史性区别,强调历史地考察和规定地租性质的重大意义:“地租分析上的全部困难在于,要说明的是农业利润超过平均利润而形成的余额,即不是说明剩余价值,而是说明这个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额的剩余价值……平均利润本身是在十分确定的历史的生产关系下发生的社会生活过程的一个产物,一个形成物……要能够谈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这个平均利润本身必须已被确立为标准,并且已被确立为生产的调节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就是这样).在资本尚未执行强行榨取一切剩余劳动,并直接占有一切剩余价值这一职能,从而资本还没有使社会劳动或只是偶尔使社会劳动从属于自己的社会形式中,根本谈不上现代意义的地租,谈不上作为超过平均利润即超过每个资本在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中所占比例部分而形成的余额的地租”[1]885.平均利润本身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能够形成,而资本主义地租作为超过平均利润而形成的超额的剩余价值,只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一个特定的经济形式和经济范畴.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却不理解这种特定的经济形式和经济范畴的暂时的、历史的性质,认为在原始社会形式下地租就已经是超过利润即剩余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从而把特定形式的资本主义地租说成是超历史的、永恒的经济形式,实际上就掩盖了资本主义地租的剥削本质. ...
...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经济学们在地租的性质问题上之所以产生错误,在于他们混淆了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实物地租与现代意义上的地租的重大的历史性区别:中世纪自然经济条件下一直沿袭到现代的实物形式的地租,是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完全矛盾的情况下,部分地作为教会什一税,部分地作为由旧的契约长久保存下来的古董而存在的.“由此就造成一种印象,好像地租不是由农产品的价格产生的,而是由它的量产生的,因而不是由社会关系产生的,而是由土地产生的.”[1]890马克思指出,实物地租或产品地租作为一种历史残存,“它只是一个由过时的生产方式遗留下来的并作为遗迹残存的传统,它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表现在:它可以由于私人的契约而自行消失,而在立法可以进行干涉的场合,例如拿英国的教会什一税来说,它还可以作为一种不合理的东西被强制取消”[1]890.而且,尽管产品地租是一种过时的生存方式的遗迹、残存和传统而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发生矛盾,但“产品地租在它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继续存在的地方,它只是并且也只能是货币地租穿上中世纪的外衣的一种表现而已”[1]890-891.马克思在这里阐明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取代自然经济而占据了统治地位的情况下,私人契约、特别是国家立法作为与之相应的上层建筑,也必然会作出相应的法律的和政治的措施,使实物地租或产品地租转化为现代意义上的商品和货币地租,以便使它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新的社会经济形式发展的要求. ...
... [1]890.而且,尽管产品地租是一种过时的生存方式的遗迹、残存和传统而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发生矛盾,但“产品地租在它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继续存在的地方,它只是并且也只能是货币地租穿上中世纪的外衣的一种表现而已”[1]890-891.马克思在这里阐明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取代自然经济而占据了统治地位的情况下,私人契约、特别是国家立法作为与之相应的上层建筑,也必然会作出相应的法律的和政治的措施,使实物地租或产品地租转化为现代意义上的商品和货币地租,以便使它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新的社会经济形式发展的要求. ...
... [1]890-891.马克思在这里阐明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取代自然经济而占据了统治地位的情况下,私人契约、特别是国家立法作为与之相应的上层建筑,也必然会作出相应的法律的和政治的措施,使实物地租或产品地租转化为现代意义上的商品和货币地租,以便使它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新的社会经济形式发展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