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22, 8(4): 56-64 doi: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发展史研究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视域下数据确权难题破析*

赖立, 谭培文

Th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Data Confirm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s Ownership Theory

Lai Li, Tan Peiwen

编委: 李云峰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赖立,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

谭培文,哲学博士,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与之紧密相关的数据确权难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基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数据所有权的本质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跳脱出数据确权的法律单维度层面的困限,结合经济领域反映生产关系的数据所有权,考察作为法律上财产关系的数据所有权,才能更好地把握数据确权。数据要素同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一样,是财富和收入的源泉,参与收入分配的数据所有权应符合社会所有制。明确数据价值归属的最终目标是推动高质量发展,赋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关键词: 数据所有权 ;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 ; 数据要素市场 ;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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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立, 谭培文.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视域下数据确权难题破析*.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J], 2022, 8(4): 56-64 doi:

Lai Li, Tan Peiwen. Th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Data Confirm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s Ownership Theory. Studies on Marxist Theory in Higher Education[J], 2022, 8(4): 56-64 doi: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1]28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是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而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是一项具有特定战略价值的社会发展资源。2022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我国拥有潜在的超大数据市场规模和超强数据处理能力,但数据确权法律层面上的缺位致使数据要素驱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受到极大限制,也带来数据法治难题。基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探讨数据确权原则,对于明确数据价值、发展数字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视域下数据所有权特质

数据确权的早期理论主要是对科斯定理的直接应用,依照科斯的理论,只要产权明晰且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数据初始产权归谁所有,市场机制都将保证均衡为帕累托最优。[2]但纵使不考虑交易成本为零的非现实性,数据的非竞争性、收益递增性、难以验证性等特性就足以证明,科斯定理在数据确权中难以适用。而基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则具有更强的理论张力来容纳和解释数据所有权这种新的所有权形态。

1. 数据所有权是一种新的所有权形态

德文“Eigentum”与英文“property”对应,是一个多义词,中文可译为“财产、财产权、所有制、所有权或产权”,其词义通常由表达者的认知语境决定。马克思所有权理论中,在法学层面上,通常将Eigentum(property)词义表述为财产权;在经济学层面上,将Eigentum(property)词义表述为财产;在经济制度层面上,又赋予Eigentum(property)所有制的词义。“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3]638,处于不同时代的个人和群体对所有权概念的认知语境不同,表达出的所有权词义自然也相异。倘若把所有权当作一种永恒的观念下定义,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3]638。马克思所有权理论中诸多观点都基于所有权的具体历史形态,既研究自然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形态,也探索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形态,如土地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资本所有权等。在马克思所处的机器大工业时代,数据所有权固然还未出现,但马克思所有权理论足以解释这种新的所有权形态。数据所有权这种“法的关系”[4]591不能从法的自身来理解,而是要从“物质的生活关系”[4]591来寻其根源。财产关系虽然会在政治和法律上表现出来,但其“首先是同以生产力和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有联系的”[5]。数据所有权作为法学范畴研究的虽是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4]597。换言之,研究财产关系的所有权是由研究生产关系的所有制决定的,数据所有权的本质不过是其所处社会经济制度的法律表现。因此,在考察数据所有权问题时,宜将所有权与所有制进行整合,结合经济上反映生产关系的数据所有权,来考察作为法律上财产关系的数据所有权。一切“法律制度”[4]597,“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4]597

2. 数据所有权是收入的源泉

“所有权是收入的一个源泉”[6]39,是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收入的“一种权利,一种手段”[6]39。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可获得地租收入,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利息收入,劳动所有者凭借劳动力所有权获得工资收入,但这不过是表面现象。资本和土地在一般生产过程中所起的那份作用,“似乎必然表现在它们作为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各自应得的份额上,也就是表现在它们的社会代表在利润(利息)和地租的形式上应得的份额上”[7]935,而“工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那份作用,会以工资的形式表现在工人应得的份额上”[7]935。但究其本质,所有权并不是价值的源泉,只不过是“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8]。“资本使资本家以利润的形式吸取他从劳动中榨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土地的垄断使土地所有者以地租的形式吸取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劳动使工人以工资的形式取得最后一个可供支配的价值”[7]936。然而,劳动所有权相对于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来说,是一种影响生命的无限权利。土地或资本所有者拥有土地所有权或资本所有权,从而有排斥他人使用土地或资本的权利,并凭此占有更多活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但劳动所有者尽管拥有劳动所有权,却必须为了维系生命而放弃占有自己生产的剩余价值的权利。表面上平等自由的商品交换规律,实质上转换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即劳动所有权从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拥有所有权转化为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产品没有所有权,资本家不劳动却凭借对土地或资本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而无偿占有劳动产品,“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9]。数据所有权是收入的源泉,数据所有权者享有获得收入的权利。但这个收入来源并不是数据本身创造的价值,而是数据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数据的生产、收集、筛选、分析、存储、打包等每个环节都耗费了数据劳动者一定时间的脑力和体力,从而创造了价值。但由于单个数据的价值微乎其微,大量数据集聚才能产生价值,通常只有占有数据生产资料才能收集到有价值的大数据。因此,占有数据生产资料的私营平台企业通常成为数据的实质所有者,占有获取数据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绝大部分。

3. 数据所有权的所有权统一与分离规律

在马克思所有权理论中,依托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叙事框架,具体分析了不同历史条件下所有权形式的统一和分离规律。一是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分离规律。当土地所有者使用自有土地进行生产时,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统一的。“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10]714地租的出现代表着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二是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与分离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当资本家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时,资本家既是资本的所有者也是资本的使用者。当“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单纯的货币资本家”[10]495时,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产生分离。三是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的统一与分离规律。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生产者对自己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所有权对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的权利。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时,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既具有所有权也具有支配权。当劳动者既不占有生产资料也不占有生活资料,唯独拥有自身劳动力所有权时,劳动者的劳动力支配权也将丧失,因为劳动者为了延续自己的生命不得不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劳动力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由此分离。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同样适用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与分离的规律,但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数据所有权具有非竞争性。不同于传统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只能属于单个主体,数据的使用权可以属于多个主体,即数据所有者将所持数据使用权让渡,并不影响自身对数据的继续使用。另一方面,数据所有权具有收益递增性。数据的价值不会因为使用而减少,反而会因不断挖掘出的新价值而日益增长,数据所有权的收益也将不断增加。

二、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视域下数据确权难题

统筹推进数据产权制度完善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关键环节,但现有产权制度还未对数据的权属作出具体规定,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引致学术界关于数据确权的收入分配、数据垄断和隐私安全等难题的讨论歧见丛生。根据马克思所有权理论,数据所有权不能单从法律层面来理解,因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11],需结合经济上的生产关系来理解。

1. 数据确权中的收入分配难题

亚当·斯密把“商品价值最终全部分解为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10]953。庸俗经济学家萨伊将工资、利润和地租看作产品价值的源泉,构造出“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三位一体的公式。马克思认为,萨伊的这一公式不过是斯密教条的“必然的和最后的表现”[10]953。这一公式混淆了价值创造和收入分配,价值创造和收入分配是不同层面的问题,价值创造与劳动相关,分配则与要素所有权相关。[12]“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0]998,所有权则是这种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探讨分配关系不过是从分配的角度探析生产关系。数据确权中的分配难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数据所有权参与收入分配是否具有合理正当性。数据要素虽不是价值的源泉,但却同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一样,是财富的源泉。数据与劳动结合将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数据与资本结合将促进资本利用率提升,数据与土地结合将促进土地产出率增高,数据要素与社会生产的各行业、各环节不断深度融合,为社会带来持续的财富增长,故凭数据所有权获得收入分配具有合理正当性。二是数据所有权的收入如何分配。数据要素的虚拟性、及时性、规模性、多主体性、非竞争性、收益递增性、难以验证性等特征致使参与数据生产者的分配复杂难决。“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10]1000,数据所有权的收入分配要与所处的社会生产关系相适应。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数据确权中,既要注重数据所有权的确定有利于提升经济效率,为跨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积累物质财富,也要提倡数据所有权的确定有利于收益分配公平公正,符合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道路发展方向。

2. 数据确权中的数据垄断难题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封建垄断产生竞争,竞争是垄断的对立面,由此推论“现代垄断,资产阶级的垄断就是综合的垄断,是否定的否定,是对立面的统一,它是纯粹的、正常的、合理的垄断”[3]636,并且把垄断的这种否定之否当作一种运动来理解,垄断与竞争相互孕育,“垄断者彼此竞争着,竞争者变成了垄断者”[3]637。在数据确权中同样应辩证地看待数据垄断难题。一是数据收集具有集中性。“数据是数字平台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成为平台型企业谋取和维持自身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的最重要资源优势。”[13]数据收集须依托平台和相关数字技术,数据优势就是平台最大的优势。平台为了获得源源不竭的数据,会通过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刻画用户需求吸引用户的注意力,从而将用户的注意力牢牢固化在平台上,为平台创造更多、更全面、更精准的数据,数据由此不断集中于平台。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数据收集在空间和时间上都得到极大延伸,进一步促进了数据的集中。二是数据具有规模效应。数据具有生产边际成本趋于零的特质,在数字基础设施完善后,随着数据积累的增多,成本却不会增加。[14]数字核心基础设施由国家政府部署投资建设,通过大规模公共财政支出不断提升社会整体的数字服务性能。数据所有者凭借数据所有权,可利用公共资金投入的数字基础设施以及数据的规模效应,获得数据垄断收益。三是数据经营跨界性。绝大部分“元数据”由用户个人身份信息、情感内容、消费偏好、行为爱好等数据构成,这些用户的“元数据”可以很好地为数据所有者带来数据垄断优势,以排斥同行竞争并轻易渗透到新市场和新领域,实现跨界经营和跨界垄断。数据垄断是一种自然趋势,但不代表数据所有权者就能凭此进行任意的垄断行为,数据所有权的运用需与社会所有制相适应,对于严重偏离社会主义道路发展方向的垄断现象,需要通过规制等方式加以纠正。

3. 数据确权中的隐私安全难题

隐私权作为当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其观念主要源于启蒙时代的自由主义思想,至今对隐私权的理解也多半未能脱离自由主义的窠臼。马克思认为,“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3]42故从马克思对人权的观点来理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隐私权也是一种利己的私人权利,是一种个体脱离社会整体的自私自利的权利,隐私安全也不过是一种“利己主义的保障”[3]42。在“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即政治生活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在“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即经济生活里,“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3]30这种资本主义隐私权将人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相割裂,否定人的本质,把人仅当作抽象的孤立的个体,脱离了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本质。事实上,在当代社会中绝对的隐私权是不存在的,因为隐私的绝对保障无疑会与社会的进步发展相抵牾,最终也限制个人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辩证地看待隐私权问题,既要保证个人的隐私安全,也要使这种保护符合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确权中涉及的隐私安全难题更加复杂难决。一方面,绝大部分数据都是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经济行为的副产物,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自然会引发隐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单个数据价值微乎其微,只有将收集到的大量数据集中加工处理才能产生较大的经济价值。如个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消费偏好、出行路线等数据均涉及个人隐私,但也正是通过数字技术对这些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才促进数据更好地服务人们的生活。故而,关于数据确权的隐私安全问题,不应为了保护个人绝对的隐私安全而禁止数据收集,而应通过不断完善数据安全技术,制定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升政府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制止各类数据收集平台完全为了盈利的目标去收集、滥用、贩卖个人隐私数据,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三、 基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数据确权原则

数据确权之难,在于既要解决数据权利主体、数据权利属性和数据权利内容的问题,亦要解决个人、企业和国家等不同主体的数据利益平衡问题,再加之现阶段仍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数据确权问题的解决难上加难。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建立在宏大叙事的唯物史观之上,从中或许碍难寻到解决数据确权具体问题的精准方案,但有助于把握数据确权难题的本质要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数据确权原则,为解决数据确权难题提供正确的方向指引。

1. 数据确权的共创共享原则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明确数据价值归属本身不是目的,最终目标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国拥有建设超大数据市场规模的潜力,这一方面依托于国家部署投资建设的数字核心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得益于人民对数据创造的广泛参与。故应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属性,在数据权属确定中秉持共创共享原则,以数据赋能加速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其一,数据的共创性。数据所有权遵循所有权统一与分离规律,数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同时统一和分离,为数据共创提供有利条件。在这一切皆可数据化的时代,数据成为人的活劳动的对象化物,是人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行为活动的记录。按照数据生产的部门不同,可分为政府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按照数据生产的过程阶段不同,可分为数据原产者、数据收集者、数据开发者等。但不管如何划分,数据生产的主体都是参与数字劳动的人,数字劳动遍布整个社会,故可以说数据是由社会整体生产创造的。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通常不可兼得,某一主体使用该商品就致使另一主体无法再同时使用。但数据商品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数据商品适用所有权和使用权可同时统一和分离的规律,即数据商品同时被多主体使用,并不影响数据商品所有者的使用,从而促使数据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联合和扩大。

其二,数据的共享性。“数据的价值不会随着它的使用而减少,而是通过不断处理和挖掘得到新的数据价值。”[15]数据只有在持续的使用中才会不断增值,这是因为人具有的意识各异,在使用数据的过程中会将自己的意识融入其中。在不同人的意识和算法下,能为数据间创立新的关系,从而创造出新的数据和价值。单个数据的价值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只有大量的数据集聚才能产出高价值。在传统互联网时代,零星的数据生产很难显现出数据的巨大价值潜能,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数据的社会化大生产逐渐突显数据的价值。随着数字技术及数字生产力的发展,数据生产分工愈加细化,数据生产分工的相互依存度和交叉深度亦愈加紧密,最终形成数据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关系。可见,数据共享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将数据共享才能以更快的速度实现数据价值增值,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用于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缓解生产社会化和数据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

基于此,应建立和完善数据共创共享机制。从现代产权理论视角来看,数据确权要讨论的是法律层面的财产权归属问题,确权最终目的是要将数据所有权明晰化,维护所有权主体财产权益,以减少交易纠纷,降低交易成本。但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视角来看,数据确权问题并非仅从法律单层面的所有权就能解决,而应同时结合经济层面中生产关系的所有权来探讨解决。因为在很多种情形下,数据所有权关系非常模糊且不稳定,甚至呈动态变化状态,碍难确定清晰的所有权归属。或许可将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为参考,将数据确权划分为国家拥有数据终极所有权,数字劳动者拥有数据占有权,企业可享数据使用权,所获利益与财富最终用于服务社会整体,增进社会福祉。

2. 数据确权的流通创收原则

构建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数据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具有加成效应,但数据流通受阻于不完善的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潜能和价值未能得到充分挖掘。故在数据确权中应秉持流通创收原则,辩证对待数据资本的双面性,为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形成提供法律制度支持,以服务新发展格局。

其一,数据资本的文明面。数据资本在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中,也将间接增进社会福祉。数据资本为追求更高的剩余价值作为回报,将碎片化、分散化的数据进行集聚,为数据以高速度与巨体量的聚集增值提供有利条件,其通过不断加大数字服务平台的搭建和数字技术的投入,间接优化了社会的数字服务,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增进整个社会的福祉。数据本身的价值在流通领域中实现,通过时间消灭空间来创造更多价值,故在数据确权中应坚持流通原则,不断促进数据快速流转与畅通,数字劳动对象化的价值才能得以更高效实现。数据所有权本就是收入的源泉,数据确权过程应遵循创收原则,以提高社会各类资源投入数据生产的积极性,防止形成数据孤岛,也避免“搭便车”和“公地悲剧”等问题,以数据的充分涌流带动社会财富的充分涌流。因此,数据资本对数字服务的提升、对数字技术的促进、对数据流转的畅通、对数字劳动就业的带动和对社会财富的增进等,均是数据资本的文明面,值得肯定并可加以利用。

其二,数据资本的非文明面。数据资本的根本目的并非是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数字服务,而是要占有更多的数字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实现数据资本的增殖。数据作为一种新的劳动对象化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数据的使用价值在于数据中隐匿着能促进社会资源高效分配、增加社会财富的巨大潜能。数据的价值在于数据像石油一样,得经过不断提取与精炼的劳动生产过程才能得以显现,这个过程需要耗费数字劳动者的体力和脑力,其中绝大部分是脑力的耗费。数据资本在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中,若不被予以限制,就会逐渐形成“数字霸权”,通过占领数字相关产业以形成数据实质所有权,并凭此进一步对数据垄断而占有更多数字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对数据的垄断、对数字劳动的剥削、对社会财富的掠夺等现象,均属数据资本的非文明面,需要批判并加以规制。

有鉴于此,应辩证地看待和利用数据资本的双面性,在数据确权过程中遵循流通创收原则,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提供制度保障。数据确权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不断完善数据权属划分的立法,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数据确权框架,促进数据充分高效流通。随着数字政府的不断成熟与完善以及数字治理能力的持续提升,应将潜藏着巨大财富的数据资产当作重要的能源部门一样来把控和经营。在建好数字政府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通过对各行业大量的数据监测和数据对比,依据数据分析结果对相关行业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同时,应发挥好对要素市场的监管和激励作用,严厉打击数据造假、数据垄断、数据泄露等不当市场行为,鼓励数据要素市场不断创新,支持数据所有者按市场价格交易并获得相应收益,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

3. 数据确权的安全治理原则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但在信息化社会中,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叠加,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问题交织,数据安全成为关乎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民生安全的重要保障。故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中,数据权属的确定应遵循安全治理原则,“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1]52-53

其一,数据确权坚持安全治理原则是国家主权安全的保障。随着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数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数字平台拥有了更强大的数据收集与处理能力,依据不同的需求和算法可对海量数据信息进行画像,将隐藏在数据背后的信息展现出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指引出更清晰和正确的方向。另一方面,如此分门别类的海量数据的集聚,在数据资本逻辑的强力裹挟下,数据信息面临的泄露风险不仅涉及个人数据隐私安全,也可能危及国家数据主权安全。就个人数据安全而言,以知情同意协议为核心的安全保护构架,通常流于形式,无法提供切实的个人数据隐私安全保护。个人数据虽然属于私人领域,但基于数据信息的关联性,对海量的个人数据进行挖掘、处理和分析后,在特定的场景下也极有可能转化为关乎国家根本利益的数据信息,威胁国家数据主权安全。譬如通过个人位置的信息数据,可能搜寻出涉密人员的聚集活动范围;通过个人金融的信息数据,可能挖掘出重要的国民经济相关指标;通过个人社交账号的信息数据,可能掌握党政机关重要人物往来的关系网;通过个人网约车行车路线的信息数据,可能暴露国家重点部门和军事要地所在地等。可见个人数据安全保护不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国家整体利益。安全问题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国家安全关乎国家核心利益,数据安全问题已然成为突出问题受到各国重视。任何国家重要数据支配权的减弱抑或丧失,都将威胁国家数据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国家主权、损害国家核心利益。

其二,数据确权坚持安全治理原则是促进社会生产力持续增长的动力。数据所有权的本质是社会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属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重要影响。在数据确权中若不贯彻安全治理原则,将阻滞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个人为了获得相应服务而“同意”平台收集其隐私数据,由于存在信息获取和数字能力的不对称,个人难以判断这些被收集的个人隐私数据是否被平台用于不正当用途。而私营平台企业在数据资本的裹挟下,也难以保证在利润驱使下不泄露收集到的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的数据一旦被非法占有和利用,会造成数据不正当竞争,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此外,各国在地缘政治愈加激烈的竞争中,常常将重要数据作为竞争与争抢的对象,某国可凭借掌握的重要关键数据对他国进行制裁,阻碍被制裁国家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数据确权必须坚持安全治理原则,确保国家政权安全,才能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下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舍此,一国的政权将随着数据主权的丢失而削弱,其社会生产能力和水平也将受到消极影响。

作为数据确权的主导者,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灵活运用系统治理方法,在法制体系建设方面建立更完善的数据安全法;在监管制度方面加强监管力度与处置力度;在伦理道德方面强化相关数据开发主体的道德伦理义务;在技术方面积极引进和普及保护数据安全的加密手段和安全程序设计。随着数字政府的建立与完善,政府决策应逐渐从经验决策转向以数据为主导的数据决策,同时从管控模式向合作模式转化,并在群防群治中进一步深化安全治理原则。相关部门应逐渐从数据处理的规制者转变成为数据的控制者,以数据为核心,有效整合社会力量,保护数据个人数据隐私安全,维护国家主权数据安全,不断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世界意义”(项目批准号:20AZD0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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