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概念的哲学现象学阐释———基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Digital Labor by Philosophical Phenomenology-Based on Capital of Karl Marx and Its Manuscripts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王峰明,哲学博士,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
陈耿诗,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
围绕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形态问题, 学界提出了“非物质劳动论”和“产消劳动论”等阐释模式。前者认为网络用户生产了被平台无偿占有的信息文化产品, 后者则认为用户生产了可供平台出售的数据商品。立足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 从哲学现象学视角来看, 在本质抽象层面, 劳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 具有物质生产性、工具中介性、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等特征, “数字劳动”不过是掌握数字技术的劳动者运用数字化工具生产数字产品的过程。而在现象具体层面, 由于现实的劳动过程是在一定的“技术-协作”关系和“权力-支配”关系中完成的, 所以“数字劳动”表现为数字开发劳动、数字维修劳动、数据加工劳动、数字管理劳动、数字媒介加工劳动、数字商业劳动等不同的现象形态。以此来看, “非物质劳动论”和“产消劳动论”不仅混淆了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 而且混淆了劳动与非劳动(如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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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明, 陈耿诗.
Wang Fengming, Chen Gengshi.
伴随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 数字技术日益渗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庞杂深邃的大数据系统能够预测并影响人们的决策和行动; “万物互联”的物联网使“黑灯工厂”的物质生产效率大幅提升; ChatGPT、Sora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现出硅基智能的无限潜力。这些突破无一不昭示着数字技术的解放力量。数字技术似已超越人力极限, 俨然成为驱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源泉。劳动价值论似已滞后于时代之变。对此, 部分国内外马克思主义者寄希望于重新阐释劳动价值论, 丰富劳动内涵, 扩展劳动外延来解释数字经济现实, 创制出“数字劳动”“非物质劳动”“产消劳动” “玩劳动”等诸多概念。然而, 这些劳动概念范畴却或多或少偏离了马克思的劳动观, 反倒消解了劳动价值论的现实解释力。
鉴于此, 本文基于《资本论》及其手稿的语境, 回归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方法, 以哲学现象学的视角透视“数字劳动”的本真意涵。为此, 既要立足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 将“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 透过现象把握本质, 将感性具体提炼为思维抽象; 又要立足叙述方法和叙述过程, 使“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 立足本质抽象理解、阐释和说明现象具体, 将思维抽象复现为思维具体[1]42。因此, 本文拟基于马克思对劳动本质的抽象认识重释“数字劳动”的本质规定, 融合现实的“技术协作”关系与“权力-支配”关系复现“数字劳动”的现象形态, 以期认识和阐释劳动形态的数字化变革。
一、“数字劳动”概念的提出及其理论效应
在“数字劳动”研究中, 尤以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的“非物质劳动论”和传播政治经济学派的“产消劳动论”影响较为广泛。与此同时, 基于正统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对二者的反思和纠正也未曾间断。本节将重点梳理和阐述三者的主要观点及其论证逻辑, 旨在破解“数字劳动”概念的本真意义。
(一) 自治主义的非物质劳动论
其实, 早在“数字劳动”研究之前, 自治主义者就已经在研究后工业时代的劳动形态变革, 提出了“非物质劳动”理论。拉扎拉托(Lazzarato) 将“非物质劳动”界定为生产信息内容商品和文化内容商品的劳动[2]。迈克尔· 哈特(Michael Hardt) 和安东尼奥· 奈格里(Antonio Negri) 则细分出“非物质劳动”的具体形式: 一是和工业生产联系的信息交往劳动; 二是分析象征、解决问题的互动式劳动; 三是生产和操纵情感的劳动[3]。他们确信, 服务业和信息技术业逐步接替制造业成为发达国家的经济主体, 服务劳动和知识劳动也替代工业劳动成为创造价值的源泉。为了解释这一结构性转变, 他们基于马克思关于“一般智力”的论述来革新“劳动”概念, 既然一般社会知识已经成为直接生产力[4]198, 那么生产知识的劳动理应是不同于物质生产的“非物质劳动”。“非物质劳动”理论本质上是自治主义者为捍卫劳动创造价值立场所作的理论建构, 强调劳动过程和劳动产品的非物质性, 将科学、技术、情感都纳入劳动范畴中, 以便解释后工业时代的经济增长。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勃兴, 数字技术已深度渗透日常生活。自治主义者觉察到数字空间的虚拟活动与劳动的“非物质性”不谋而合。于是, 意大利学者特拉诺瓦(Terranova Tiziana) 在《免费劳动: 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中基于“非物质劳动”理论提出了“数字劳动”概念, 即身处网络空间的、生产信息文化的、非物质形式的免费劳动[5], 将网络用户的线上文化活动解释为向数字企业免费提供的劳动。“数字劳动”成为“非物质劳动”理论的现实例证。
实际上, 自治主义者的“数字劳动”概念指涉的是用户在网络空间中创造精神产品的活动。他们针对的是用户生成内容(UGC)被互联网公司无偿占有并用以增加网站或平台自身使用价值的情况, 进而提出“数字劳动”概念以解释网络平台的价值源泉, 寄希望于唤起用户的联合反抗以建立数字自治共同体。
(二) 传播政治经济学的产消劳动论
传播政治经济学派提出“受众劳动论”以阐释广告的政治经济学意义。达拉斯·史麦兹(Dallas Smythe) 在《传播: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中指出, 主流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仅关注广告等传播手段的意识形态功能, 而忽视传播本身的经济功能。他认为广告商的受众把自身作为受众商品(Audience Commodity) 生产出来, 否则无从解释广告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所在[6]。因此, 生产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 还必须扩展到流通领域, 表现为“受众劳动”。
在大众传媒时代, 广告基于传统物理介质和模拟信号进行传播, 如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 “受众商品”仅仅是概念上的无形存在, 无法全面精确地统计受众的数量、信息和意向。到了数字传媒时代, 数字信号和网络通信使广告与受众实现了直接互动, 由此产生两重影响: 一方面基于对受众的浏览次数、点击次数等数据的直接统计, 广告的定价能够以量化形式呈现给广告主, 广告价值似乎源于“受众劳动”的创造; 另一方面, 即使受众不观看广告, 他们在从事其他活动过程中所残留的浏览痕迹与个体的信息数据, 同样会被平台收集、整理和利用, 用以定制个性化的广告推送, 抑或是直接售卖给数据处理的相关企业, 而这些数据产品似乎也离不开“受众劳动”。“受众商品”似乎从理论步入现实, 在数字时代表现为用户生产的数据商品。数字虚拟活动成为“受众劳动”理论的实践验证。
实际上, 传播政治经济学的“数字劳动”概念指涉的是用户产生数据的行为。福克斯将社交媒体用户行为界定为“劳动”, 本意是为了解释社交媒体平台的利润来源。他断言平台资本通过垄断用户数据获得了向广告主议价的权利, 同时又将用户数据作为商品出售以赚取利润, 而平台则无需为持续进行的用户劳动支付报酬, 由此形成了平台资本对产消者的无限剥削。在他看来, 只有证明了社交媒体资本对用户的无限剥削, 证明了社交媒体资本无偿占有了用户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 才能揭示社交媒体利润高企的奥秘。此外, “用户劳动”还衍生出“玩劳动”概念, 即将网络消费、娱乐和游戏等过程皆视为劳动[8]353-354。由于用户消费行为与数据生产同时发生且互不冲突, 由此形成“玩乐”亦可产生数据商品的观念。“玩劳动”暗含着劳动性质的变易倾向: 劳动与休闲的界限日益模糊, 劳动的压抑、异化将不复存在, 取而代之的是人对劳动本身的享受和满足。
(三) 对“数字劳动”概念的反思与纠正
上述两类理论范式影响了“数字劳动”的研究倾向, 使学界愈发关注和探讨数字空间活动的性质。有学者总结了“数字劳动”的核心性质: 产消合一、情感交往和合作性生产, 笃定“数字劳动”既创造了使用价值(用户自身的社会性与主体性), 也创造出了具备有用性的商品(被平台商所转化的数据商品) [9]。而在“数字劳动”研究如火如荼之际, 部分学者已然开始审视和重思这一概念。
最后, 考察“数字劳动”之为“劳动”的本质。有学者基于马克思劳动观重构“数字劳动”内涵: “使用数字技术与数字化信息打交道并形成数字产品、创造精神财富”的、“线上有目的地制造数字产品”的、“使用数字化工具”的、承载着“劳动光荣”价值的工作[14]。尽管重构后的“数字劳动”概念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马克思的劳动观, 但由于未能全面探析马克思对“劳动本质”的阐述, 误将“精神文化的活动”———诸如学术研究、文化创意等高级自由活动———笼统地归入“劳动”范畴, 以致未能精确诠释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数字劳动”。
概言之, “数字劳动”理论是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对数字经济价值来源问题的解答。两条路径的区别在于: “非物质劳动论”试图脱离物质劳动领域, 断言用户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及其构建的社会联系构成了平台网站本身的价值源泉; “产消劳动论”尝试在物质劳动框架中阐释数据产品的物质性, 断定用户网络消费活动是生产数据商品的“劳动”, 数据、广告商品才是平台网站的利润来源。两条路径的共同点在于, 它们一致认同用户是平台价值的创造者, 笃定用户的网络活动行为和消费行为具有生产性, 故冠以“数字劳动”之名。
然而, 需要追问的是: 所谓的“非物质劳动论”与“受众劳动论”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劳动观? “数字劳动”是否具有“非物质性”?用户产生数据的行为能否称之为“劳动”?为此, 必须立足于“本质抽象”的视角考察“劳动”的一般本质, 把握“劳动”之为“劳动”的本质属性, 还原劳动价值论的本真意蕴, 从而为界定“数字劳动”的本质要义、分析其现象形态确立理论基点, 实现马克思劳动观的核心要素与数字技术特征的兼容并蓄。
二、“本质抽象”视域中的劳动与数字劳动
作为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马克思探索“劳动”本质的脉络折射出其哲学立场的根本性转变。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基于人本主义的类本质维度将“劳动”界定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 以凸显劳动与动物本能相区分的“人的类特性”[15]162。根植于对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现实的详尽考察,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物质生产维度阐明了劳动的抽象本质。所谓本质抽象, 是将感性具体升华为思维抽象的过程, 提炼出不同现象形态间的“共同标志” “共同规定”[16]9。没有共性, 任何劳动都难以设想。哲学现象学方法强调把握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 离开现象就无法把握本质, 离开本质就无法阐明现象[17]。是故立足于空泛的“抽象的人本质”注定无法厘清劳动本质之真义, 只有以“现实的人的生产”为立足点, 才能廓清模糊劳动本质的思想迷雾。为此, 本节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依据, 概述马克思所揭示的劳动共性, 夯实“数字劳动”概念的理论基础。
(一) 劳动的物质生产性
另一方面, 在商品交换中, 使用价值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 具有可交换性和可计量性。马克思指出, 交换价值表现为“各种使用价值可以相互交换的量的关系”, 而使用价值则是“表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即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19]420。“可交换性”指的是使用价值具有排他性, 只有排他的事物才能够进行交换。“可计量性”指的是使用价值具有物质实体边界, 能实现量化测定。使用价值的物质性透过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的区别可见一斑, 精神产品无需交换也能为他人所共享, 同时无法进行计量和比较, 更无法判断其边界。因此, 不能将精神产品称为使用价值, 也不能将生产精神产品的活动称为“劳动”。
(二) 劳动的工具中介性
马克思曾指出劳动过程的生产要素, 即“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 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18]208。劳动者所直接掌握的是劳动资料, 而非劳动对象。劳动过程必须借助劳动资料的中介, 才能将人的劳动能力作用于劳动对象, 使人的内在力量对象化为物质产品, 将自然改造为使用价值。可见, 劳动的第二重性质是工具中介性, 表现为劳动资料的必要性。
其次, 劳动资料不仅包含直接传导中介, 还包含劳动过程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指出, 广义的劳动资料包括“劳动过程的进行所需要的一切物质条件”, 这些劳动条件“不直接加入劳动过程, 但是没有它们, 劳动过程就不能进行, 或者只能不完全地进行”[18]211, 诸如土地、厂房、运河等场所, 虽然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 却为产品的生产提供必要的空间和动力。故劳动资料的范畴不能局限于工具层面, 而是要拓展到劳动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
最后, 不同的劳动资料是区分不同经济形态的关键。在马克思看来, “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 不在于生产什么, 而在于怎样生产, 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18]210。人的劳动资料, 在农业时代表现为铁器、畜力, 在工业时代表现为机器、蒸汽力, 而在信息时代则表现为数字技术和电力。可见, 劳动资料是改变劳动具体形态的关键要素, 故可基于劳动资料对具体劳动进行技术性定义, 农业社会的手工劳动, 工业社会的机器劳动, 而“数字劳动”正是信息时代的劳动具体形态, 即运用数字化劳动资料来改造劳动对象的劳动。这里的数字化劳动资料意指劳动资料的虚拟化与在线化, 指代数字空间中的技术, 而不包含智能化的传统机器, 否则将陷入所有现实劳动皆为“数字劳动”的谬论。
(三) 劳动的合目的性
马克思指出, 劳动过程的要素包括“有目的的活动”, 即“劳动本身”[18]208。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 人的劳动需要预设明确目的之后方能付诸实践, 动物的本能活动则源于生存需求的直接驱动。可见, 劳动的第三重性质是合目的性, 即劳动过程都按照预设目的来开展, 并对整个劳动过程进行控制和调整。
劳动的合目的性其次体现在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和调整。马克思指出, 劳动过程不仅需要身体器官在体力上的紧张, 还需要注意力的紧张, 即有目的的意志力量的支撑。当“劳动的内容及其方式和方法越是不能吸引劳动者”时, 劳动者“越是不能把劳动当做他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18]208, 就越需要这种意志力量的支撑。例如, 在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中, 恶劣的工作环境和超长的工作时间常使工人感到痛苦和劳累。但为了获取用以购买生活资料的工资, 工人不得不用意志控制自己完成生产过程。可见, 生产目的为劳动者所自知自觉, “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 目的本身表现为对劳动过程的控制, “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18]208。
(四) 劳动的合规律性
马克思指出, 劳动本身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 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18]56。自然对于个人而言始终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 人类始终是一种自然存在物, 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因此, 劳动的第四重性质是合规律性, 劳动作为一种改造自然的活动必然受到自然力的限制。这种自然的合规律性既表现为劳动的自然属性———人类劳动力作为自然力的一部分而存在, 又表现为劳动的工作性———人类为了谋生而忍受自然力的制约。
一方面, 人的劳动力作为自然力, 在与自然物质进行物质变换时势必遵循自然规律。马克思指出, “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 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18]207-208在劳动过程中, 人的自然力表现为体力和脑力, 劳动者“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18]582, 相互协作方能对自然产生作用。“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 即“改变物质的形式”, 而不改变物质的内容。此外, “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本身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18]56。可见, 人的劳动始终与自然密切关联, 遵循自然规律。换言之, 宗教、哲学、艺术等领域中脱离自然规律的精神创造活动并非“劳动”。精神生产既能认知、把握规律, 也能违背、曲解规律进行创造, 而无须考虑现实情况。
另一方面, 人类劳动力作为自然的一部分, 势必会受到自然物质的制约。马克思指出, 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 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 必须与自然搏斗”, 这种搏斗存在于“一切社会形式中, 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20]928。劳动作为与自然搏斗的过程, 需要不断地耗费“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18]88, 而不是悠闲和享受的过程。可见, 劳动具有“工作性”, 劳动者时常有压抑和受迫之感。即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 劳动作为必然王国的领域也不会自行消散。只能依靠生产力的提高, 靠“工作日的缩短”, 通过“消耗最小的力量”, “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20]928-929, 才能把自然的制约降低到最低限度。
(五) 作为一种特殊劳动形式的商业劳动
首先, 商业劳动不生产商品和创造价值。商业劳动与产业劳动的本质区别在于, 商业劳动不生产商品, 也不创造价值, 而是服务于商品的价值实现。商业劳动只是实现价值形式转化的中介过程, 完成“商品—货币”之间的形态转换。如商品按照价值出售, 那么买者和卖者手里的价值量都不变; 如若不然, 那么转化的价值总额不变, 但一方的增多就是另一方的减少。可见, 在商业劳动中, 改变的只是价值的“存在形式”[21]146, 而不增加价值总量。商业劳动的非生产性在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身上更加凸显, 他们买卖商品的活动只会发生“在他们的生产职能的间歇期间”, 表现为“生产时间的损失”[21]150。即使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 社会分工使商业劳动独立化, 由“多数人的附带工作”变为“少数人的专门工作”[21]148, 也不会改变商业劳动的非生产性。
其次, 商业劳动是商品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 是商品生产条件下物质生产的内在环节。其一, 马克思指出, “流通过程是资本再生产总过程的必要的环节”[22]266。商业劳动是流通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了“商品—货币—商品”的形式转化, 以此维系商品生产循环, 确保再生产链条的完整与稳定。其二, 流通时间的节约将增加生产时间, 商业劳动的独立化有助于缩短生产者的买卖时间, “使社会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只有更少一部分被束缚在这种非生产职能上”[21]149。其三, 商业劳动通过“社会的物质变换”最终完成了使用价值的生产。马克思指出, “交换过程使商品从把它们当做非使用价值的人手里转到把它们当做使用价值的人手里”[18]125。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使用价值的生产不仅包含产品的生产过程, 而且涵盖了从产出到在需求者手中发挥实际效用的整个流通过程。可见, 商业劳动虽然不直接创造商品价值, 但它参与了商品价值的实现, 因而是商品使用价值再生产的前提和条件。
在锚定“劳动”的抽象本质之后, 本文将“数字劳动”界定为以数字生产资料为必要中介实现物质变换的过程, 既包含以数字生产资料生产数字产品的产业劳动, 也包含数字化的商业劳动。然而, 研究不能止步于“本质抽象”层面, 还必须将理论切实融入现实具体实践中, 在“现象具体”层面对“数字劳动”的现象形态与特征加以阐释, 以彰显劳动价值论的现实解释力。
三、“现象具体”视域中的数字与数字劳动
“本质抽象”方法揭示了“数字劳动”之为“劳动”的本质, 而要把握“数字劳动”之为“数字”的特性, 还必须将概念置于“现象具体”视域中。所谓现象具体, 是将思维抽象复现为思维具体的过程, 现象之间有别于“一般和共同点的差别”恰恰构成了事物发展的规定[4]9。现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劳动一般”, 而是由各类物质存在和社会关系所规定的“劳动的现象形态”, 因此须要探讨“现象具体”层面的“数字劳动”, 发掘出数字技术对劳动形态的变革与发展。在此之前, 有必要澄清“数字劳动”之所谓“非物质性”和“产消合一性”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为探析“数字劳动”的现象形态提供参照系。
(一) 对数字劳动“非物质性”的再反思
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将“数字劳动”界定为在数字空间中生产诸如符号、意义、价值、信息、文化等精神产品的劳动。他们敏锐地捕捉到社会性关系、主体性需要、审美性价值等精神属性对人的重要性, 彰显出人类活动的自由向度。但是, 他们却误将生产此类精神内容的自由活动称为劳动, 忽视了劳动的物质生产性, 混淆了自由活动与劳动, 混淆了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
其一, 精神生产并非劳动, 而是人类高级的自由活动。马克思指出, “自由王国只是在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 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 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20]928。在这里, 劳动代表着“必然性”和“外在目的”。换言之, 满足物质需求、让自身得以生存的劳动始终属于必然王国的领域, 而自由活动和自由时间则是在物质生产的彼岸。马克思进而将自由时间划分为“闲暇时间”和“从事较高级活动的时间”[19]108。“闲暇时间”是劳动力自我修复的休息时间, 是人消费生活资料的过程, 而“从事较高级活动的时间”则是人类自我实现的时间, 如科学研究、文学创作等超脱物质需求、进入了精神生产领域的活动。可见, 作为自由活动的精神生产与劳动之间存在本质差异。
其二, 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存在本质区别。一方面, 物质生产的中介是物质工具, 劳动对象是“物理自然存在”。物质产品具有“排他性”, 在同一时空中只能被单个人独占、独享。精神生产的中介是人的大脑, 生产对象是“符号精神存在”[23]。精神产品具有“非排他性”, 在同一时空中可供多人共用、共享。另一方面, 任何精神产品都无法脱离特定的物质载体, 精神内涵要借助物质载体表达。无论书籍、画作还是数据, 都是承载着一定精神内容的物质载体, 因此书籍制造、光盘刻录、数据处理等活动都是现实的物质生产劳动。只有纯粹“符号意义”的精神内容创造, 才是所谓的精神生产。写书、唱歌、录入数据等活动实际上已落入精神内容的物质载体层面。可见, 必须辨清创造精神产品的活动与生产物质载体的劳动。正因为混淆了精神内容的生产与精神之物质载体的生产, 才会将精神生产误解为劳动。
其三, 精神生产与脑力劳动存在本质区别。精神生产需要耗费脑力, 但耗费脑力的活动并非等同于脑力劳动, 物质生产同样需要耗费脑力, 因而脑力耗费并不是区分脑力劳动与精神生产的关键。关键在于, 脑力耗费的行为是否与使用价值的生产构成技术上的必要关联。马克思指出, “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 只有劳动者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 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 才算是从事生产劳动。[18]582换言之, 只有作为物质生产链的必要环节而存在的脑力耗费活动才能称为脑力劳动, 如图纸设计、产品研发等活动。而诸如科研、文学、宗教等脑力耗费活动的最终产品是可直接满足人类精神需求的“符号意义”, 而与物质生产无关, 是故精神生产不属于“劳动”范畴。
简言之, “非物质劳动”概念否定了劳动的物质生产性, 泛化了劳动内涵, 将纯粹的精神自由活动也纳入劳动的必然性领域中, 挤压了真正属于“劳动”的空间。在“数字劳动”研究中, 务必认清产生信息的活动和处理数据载体的劳动之间的本质区别。基于数字技术的学术研讨、网络教学、创作文艺作品等“用户活动”是从事精神生产的自由活动。而视频剪辑、软件开发、信息通信与系统维护等为精神产品提供物质载体的活动本质上是物质生产劳动, 而非所谓的“非物质劳动”。可见, 自治主义者虽然敏锐地感知到创作者的劳动成果被平台无偿占有的状况, 但是却误解了这一劳动本身的“物质性”。实际上, 真正被占有的不是非物质的“精神内容”, 而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物质载体”。显然, “非物质劳动论”难以真正理解和阐释现实的“数字劳动”。
(二) 对数字劳动“产消合一性”的再反思
传播政治经济学者将“数字劳动”定义为生产数据商品的劳动。他们观察到用户活动产生数据这一数字时代特有现象, 把握到平台通过收集与用户个人喜好、消费习惯高度相关的数据来提供个性化推荐的现象。然而, 他们将“用户活动”看作平台广告商生产剩余价值的“产消劳动”, 显然是将被动接收广告的用户活动与主动生产广告的平台商业劳动混为一谈。实际上, “产消劳动论”混淆了劳动与消费活动, 忽视了劳动一般所具有的特性。
从劳动的物质生产性上看, 劳动实现的是物质生产, 而消费活动实现的是人的再生产。马克思指出, 劳动是“生产者物化”, 而消费则是“生产者所创造的物人化”[16]14-15。二者完全不能等同。劳动是人内在力量的对象化过程, 即将自然物改造为使用价值的过程。而消费则是人对使用价值的消耗过程, 将生活资料内化为人的劳动能力, 从而实现人的再生产。在数字领域, “产消劳动”实际表现为用户对数字商品的享受和体验的过程, 而未创造新的使用价值, 故不能称为劳动。数字消费活动更注重精神内容的体验, 但依旧需要消耗一定的物质载体, 如电力、内存和流量。同理, “玩劳动”表现为玩家对游戏的体验过程。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误解是, 由于玩家在游戏里所生产的“虚拟商品和货币”可以换取真金白银, 因而游戏过程可以成为劳动过程[10]92。实际上, 玩家只是按照游戏厂商既定的程序步骤来推进游戏进程, 他不是生产了使用价值, 而只是改变游戏数据的形态, 而这种形态的改变是为游戏厂商所允许的, 早已包含在游戏的初始设定中。可见, “玩劳动”无法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
从劳动的合目的性上看, 劳动过程必须能够实现特定目的, 否则就只是对体力和脑力的浪费。一方面, 用户活动即时生成的数据不直接具备有用性。“广告商的兴趣不在于散乱的数据”, 而在于匹配“消费者的需求信息”的数据[24]64。数据是一种需要“被提取、被精炼”, 才能“以各种方式被使用的物质”, 用户活动只是“这种原料的天然来源”[24]46。只有经过提取、清洗、整合、分析等劳动, 数据原材料才能转化为具备使用价值的数据产品。另一方面, 用户的活动目的与产生数据的结果不一致, 用户并不是为了生产数据而进行活动的, 只是活动过程中伴生出数据, 正如线下娱乐活动也会产生个人喜好、运动轨迹等信息, 区别仅在于线下信息无法被留存记录, 而线上信息却能汇聚成数据原材料。可见, “产消劳动论”忽视了劳动的合目的性, 才产生了“用户劳动生产数据”的错觉。
从劳动的合规律性上看, 劳动始终是艰苦的、劳累的改造自然过程, 因而“用户劳动”及所延伸的“玩劳动”是错误的概念。当用户在享受数字商品和游戏内容时, 他是在闲暇时间中消费文化产品。而当用户为谋生而进行劳动时, 他们不会处在享受状态, 而是需要持续地高度集中注意力, 方能完成特定的任务。此时, 所谓“玩劳动”呈现出长时间、重复性、缺乏安全感等劳动特征[25], 而丧失了“玩”特征。可见, “玩劳动”是一个类似“方的圆”的悖论性概念。
总之, “产消劳动论”忽视了生产与消费的本质区别, 将“非劳动”的消费过程纳入“数字劳动”领域中, 以致彻底颠覆了“劳动”的本质。可以说, 传播政治经济学者虽然点明了数字空间的互动性和开放性, 却未能区分网络空间参与者的二重性。当网络参与者在创作数字产品、建设数字空间时显然投入了知识与劳动, 此时他们是生产者; 而当他们在浏览、观看数字产品时无须投入劳动, 只须作为消费者来享受, 不能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等同起来。
(三) “数字劳动”的现象形态
辨明“非物质劳动论”与“产消劳动论”的理论局限为阐释“数字劳动”的现象形态提供了理论参照, 既要把握“数字劳动”的物质性, 又要注意鉴别混杂着生产与消费的用户活动。同时, 现实的“数字劳动”始终根植于一定的物质存在和社会形式。前者通过劳动的“技术-协作”关系表现出来, 后者则通过劳动的“权力-支配”关系来表现, 二者共同构成了“数字劳动”的现象形态。
“技术-协作”关系体现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技术联系。一方面, 数字劳动离不开不同形式的数字生产资料。一是能够“显示一个社会生产时代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的生产资料, 即能够创造新的数字产品的信息技术, 这是数字化生产的“骨骼系统和肌肉系统”。二是各类数据库、服务器和光纤通信等终端设备所构建的数字虚拟空间, 这是数字化生产资料的容器, 是数字化生产的“脉管系统”[18]210。另一方面, 数字劳动与数字生产资料的协作关系日益呈现出分化趋势。在信息时代之前, 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直接融合, 生产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驱动机器。而随着数字机器的智能化程度提高, 对象化的科学知识全面融入并主导了生产过程。人类要么专门从事研发、监管和调控数字机器的工作以实现更高效率的生产, 要么将劳动过程完全交由机器智能算法进行深度控制。前者是数字技术的控制者, 主导着自身的劳动过程; 后者是数字技术的受控者, 难以对抗智能黑箱的指令, 只能遵循算法逻辑的引导来调整自身的行动路径和工作节奏。因此, 可基于“技术-协作”关系将“数字劳动”划分为以脑力劳动为主、能够主导数字技术的劳动与以体力劳动为主、受数字技术制约的劳动。
“权力-支配”关系体现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言, “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16]11。现实的生产总是处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 生产资料并不总是掌握在劳动者手中, 由此产生劳动的不同社会形式。在数字经济中,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有三种形式。其一, 劳动者完全占有数字生产资料, 劳动者可以使用属于自身的计算机, 利用开源的数字技术开发软件应用, 而最终的软件产品也完全归属于劳动者所有。此时, 劳动表现为个体劳动。其二, 劳动者部分占有数字生产资料, 劳动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不需要依赖他人的生产资料, 但是劳动产品的呈现和转售却需要依靠特定平台。数字平台构成了劳动过程的必要条件, 因而是劳动的生产资料。但平台一般为资本所有, 劳动者须与平台构建合作关系。此时, 劳动表现为合作劳动。其三, 劳动者与数字生产资料完全独立, 劳动过程却必须依赖平台所提供的技术支持, 甚至完全受数字技术的管控。他们将劳动力出售给平台资本, 劳动产品也为平台资本所占有。此时, 劳动表现为雇佣劳动。因此, 可基于“权力支配”关系将“数字劳动”划分为能够完全占有数字生产资料的个体劳动、占有部分数字生产资料的合作劳动和完全不占有数字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
综合“技术-协作”关系与“权力-支配”关系的双重规定可将“数字劳动”的现象形态概括为以下六种形式。
1. 数字开发劳动
数字开发劳动, 指利用数字技术开发数字产品的劳动, 相关劳动者以数字工程师为代表。他们从事以脑力劳动为主的程序编写工作, 以数字技术为中介工具, 生产诸如平台、应用软件、人工智能等数字产品。这些数字产品以电路的通断、电平的高低、磁极和光信号等方式在计算机中表现出来, 因而具有物质性。这一劳动的执行必须遵循计算机原理、软件工程原理、通信网络原理等客观规律, 因而具有合规律性。最后, 劳动者是根据特定的需求来生产相应的数字产品的, 生产目的早在劳动过程开始之初就存在于劳动者脑中了, 因而具有合目的性。可见, 数字开发劳动无疑是一种“数字劳动”。同时, 现实中的数字开发劳动又通常以个体劳动形式或雇佣劳动形式存在。前者以独立开发者为代表, 他们将所生产的数字商品售卖给科技公司以实现商品价值。后者则受雇于科技公司, 直接为数字资本创造剩余价值。随着对商品品质要求的提升, 个体劳动者难以与投入大量资本的科技公司相抗衡, 不得不以应用商店模式来取代独立软件开发、营销和管理的“离散状态”[26]。独立开发者不再将数字商品出售给科技公司, 而是以应用商店平台为中介直接出售给消费者来实现商品价值。此外, 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开发劳动渴盼平等自由的环境。在个体劳动条件下, 劳动者能够独立自主地研发创造。在雇佣劳动条件下, 数字资本不再直接监督和控制劳动过程, 而是采用“利益的分配”的方式来实现“高效控制”[27], 敦促劳动者进行“自我规训”以提高生产效率。数字开发劳动者是数字经济的根基, 正是他们生产了琳琅满目的数字产品, 才能支撑起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
2. 数字维修劳动
数字维修劳动, 指利用数字技术维护和修复数字产品故障的劳动, 相关劳动者以数字运行维护人员为代表。马克思曾指出, “因为立即排除机器的故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 所以每一个较大的工厂, 除了真正的工厂工人, 还雇有工程师、木匠、机械师、钳工等人员”[21]196。同理, 在数字软件和平台网站的运行过程中, 需要雇用一定的运行维护人员来确保平台软件不出现系统故障和程序错误, 同时维持网络连接的稳定。数字维修劳动与数字开发劳动的区别在于, 前者不生产新的产品, 而是对现有产品进行维护, 这种维护工作正是这些产品得以正常使用的前提。可见, 数字维修劳动是数字开发劳动的补充, 是维持数字空间稳定运行的必要劳动, 同样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所创造的价值“包含在数字设备的使用过程(即服务)中”[23]。
3. 数据加工劳动
数据加工劳动, 指将未经处理的原始数据转化为机器可识别信息的劳动, 如图像标注、信息筛选、数据识别等工作。数据及其所承载的信息是数字化生产的关键性要素, 但计算机本身既不能判别信息与实物之间的匹配程度, 也无法断定网络言论信息的正确性, 亟需人来完成数据的鉴别和标注工作。这一劳动将原始数据转化为机器可识别的数据, 使数据真正具备了有用性。数据所表达的信息本质上是精神产品, 只有与平台、软件、人工智能等数字产品的生产构成技术上的必要联系时, 数据的生产才成为劳动。例如, 当前大语言模型ChatGPT4. 0有着1.8万亿参数和13万亿的训练数据[28], 数据被直接用以训练、调整和优化人工智能模型, 人工智能需要通过不断学习数据来迭代升级。因此, 数据是生产其他数字产品的关键要素, 数据加工劳动者作为总体工人的一部分参与到数字产品的生产过程中。Mechanical Turk、Clickworker等在线众包平台通过“允许承包商将较大的项目分解成极其短暂的工作”, 将上述在线工作分配给世界各地的劳动者, 为数字资本提供“干净数据”[29]3。此类平台声称给予了劳动者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灵活性, 让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而以计件工资形式计算他们的劳动所得。实际上, 这只是改变了雇佣劳动的形式, 而未改变雇佣劳动的本质, 即劳动者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给资本家的事实。它不过是将雇佣劳动过程碎片化, 使“工人接受雇用的时间”缩短到“一件任务的长度”, 让工人游离在“就业和失业状态之间”[29]4。数据加工劳动是数据商品生产的关键环节。只有历经繁重的鉴别和标注工作, 数据原料方能转变为具备有用性的数据要素, 从而驱动数字技术迭代, 畅通数字经济循环。
4. 数字管理劳动
数字管理劳动, 指设计并使用数字系统对其他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劳动, 相关劳动者以平台零工劳动者的管理者为代表。基于平台的零工劳动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外卖、网约车等工作, 完成物或人的空间转移和运输, 并以计件工资的方式获取报酬。但零工劳动本身并非“数字”劳动, 因为它们并不生产数字产品, 只是完成传统的运输劳动过程。而受雇于平台的数字管理劳动者则通过设计并使用“数字控制”[30] 系统管理零工劳动者, 完成任务对象匹配、时间线路规划、劳动过程监控、劳动成果量化等工作, 使零工劳动者必须遵循平台所规划的时间、路线进行劳动。马克思曾区分不同性质的管理劳动, “一部分管理劳动只是由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敌对状态、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对抗性质引起的”[31]365, 因而本质是“非劳动”, 而另一部分管理劳动“不是剥削他人劳动的职能的名称”, 而是由“技术-协作”关系决定的, 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关, 因而“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31]357。此处的数字管理劳动指的正是技术关系层面的管理劳动, 它改变了零工劳动过程的具体形式。换言之, 没有数字管理劳动, 零工劳动不会以集约、协调、高效的形式发生, 而是仍以低效、离散的形式进行, 二者共同完成了对消费者的运输服务供给。可见, 数字管理劳动疏通了传统劳动过程的堵点和痛点, 借助数字系统的实时监控, 动态调整、持续优化劳动流程, 提高传统劳动的效率。
5. 数字媒介加工劳动
数字媒介加工劳动, 指社交媒体平台博主对承载精神内容的数字媒介载体进行加工的劳动, 如视频剪辑、音频处理、文字编辑等工作。基于前文的辨析, 既要区分主动生产数字产品的网络建设者和仅体验和享受产品的网络参与者, 又要认识到网络建设者活动的二重性, 他们既从事创作精神文化内容的自由活动, 又从事加工数字媒介载体的劳动。精神意义的生产是自由活动, 而物质载体的生产是劳动, 二者并不能截然分离, 因为意义总需要一定的符号来承载。区别在于载体的生产过程所耗费的时间长短, 载体生产耗时长的工作更凸显其劳动的性质, 如视频剪辑工作, 而载体生产耗时短的工作则更凸显其精神生产的性质, 如作家的文字编辑工作。因此, 社交媒体博主的劳动仅指对精神产品的数字化物质载体的加工。社交媒体博主以精神文化为内容、以数字媒介为载体、以特定数字技术为工具, 生产出可供消费者视听享受的数字产品。他们一般不受雇于特定的社交媒体平台, 而是在多种平台上发布自己的作品。优质的作品是社交媒体平台吸引用户的核心手段, 因而平台会根据作品的质量和流量给予创作激励。以YouTube的合作伙伴计划为例, 受欢迎的上传者可以提供产品以分享平台的收入, 而平台则通过系统提高合作伙伴的视频关注度[32]。可见, 社媒博主与平台之间是合作互利的关系, 一方面平台为他们提供渠道和获利机会, 另一方面他们也成为了平台吸引用户的手段, 客观上增加了平台的使用价值。
6. 数字商业劳动
数字商业劳动, 指以数字技术为工具实现商品价值的劳动。数字商业劳动不生产使用价值, 更不生产数字使用价值。它只是商业劳动的数字化和平台化, 执行商品价值实现的职能, 是数字时代商品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产业资本将产品交由数字商业劳动者进行营销, 使其完成原本属于产业资本内部营销部门的职能, 从而实现产业工人所创造的价值, 同时将产业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转移给平台资本。其中, 既有社交媒体博主的商业劳动, 他们通过直播带货、广告制作等形式完成营销任务, 又有受资本雇用的数字工人的劳动, 他们生产出零售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竞价排名等数字系统来完成营销任务, 这些数字系统产品根本上是服务于价值实现的, 而不能直接用于消费, 因而仍属于商业劳动的范畴。“作为以信息化提升流通效率的技术路线”, 数字商业“有益于解决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信息鸿沟与流通阻塞, 具有加速市场实现并反向驱动生产创新的潜力”[33]。可见, 数字商业劳动打通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隔阂, 提高了商品价值实现的效率, 使“按需生产”成为可能, 有助于实现对商品生产循环的有效把控和精准管理。
四、结语
数字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劳动始终是支撑这一引擎运转的关键要素。考察劳动形态的技术转变, 探寻数字技术对劳动的解放潜能, 是“数字劳动”研究的根本旨趣。为此, 务须澄清当前研究将“数字劳动”与“非劳动”相混淆的情况, 阐明“数字劳动”的本质要义、现象形态与普遍特征, 方能更好地刻画劳动者在数字技术变革下的生存境况, 坚守劳动作为经济发展动力的根本立场。如若不然, 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阶级性将日益消解, 资本的剥削本性也将日渐隐蔽, 进而使劳动价值论陷入自证陷阱。对此, 务必要掌握好哲学现象学的方法论, 既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探究政治经济学的规律、趋势和本质, 又要基于本质来解释现象, 通过思维具体来印证思维抽象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只有基于哲学现象学的剖析, “数字劳动”概念才能不失劳动本质, 同时彰显数字技术在劳动形态演变中的作用, 从而助推马克思主义当代阐释的持续演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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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r in Informational Capitalism and on the In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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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tallabour: anempty signif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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