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哲学中独断论逻辑的批判———兼析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逻辑学性质的五种误读
Marx's Critique of Dogmatic Logic in Hegel's State Philosophy: An Analysis of Five Misinterpretations Regarding the Logical Nature of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宋朝龙,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
邵显越,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
和黑格尔思辨逻辑的整体情况一样, 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也包含着辩证逻辑和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这样的双重逻辑。黑格尔从保护所有权、契约关系, 解决贫困等问题出发, 描述了一个作为市民社会内在要求的集中表现的国家, 虽然这种描述极不完善。从市民社会引申出国家并把国家作为市民社会集中体现的现实主体, 这是黑格尔辩证逻辑的体现。黑格尔又从绝对精神外化的逻辑出发, 设定了一个作为伦理实体的抽象国家, 并试图使市民社会的分裂在伦理国家中得到统一。黑格尔这种让绝对精神决定伦理国家、伦理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逻辑, 是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的体现。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批判是以发扬辩证逻辑来克服、否定和消解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 而并非没有触动黑格尔的逻辑学框架, 也并非简单借鉴费尔巴哈“主客颠倒”的直观的唯物主义逻辑来克服黑格尔的唯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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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龙, 邵显越.
Song Chaolong, Shao Xianyue.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考察青年马克思思想发展的重要参照系。然而, 在解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 传统观点往往将其描述为马克思借助费尔巴哈的主谓颠倒法, 将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颠倒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种观点未能确切表述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学性质, 即其法哲学与思辨逻辑的关系, 未能确切表述马克思与黑格尔及费尔巴哈的关系。
在思想史上, 近代启蒙哲学讨论的法哲学是意志哲学。康德把人的本性归结为理性, 从思维、情感、意志等方面研究理性的不同表现, 以理性为人的认识活动、审美活动和意志活动立法。意志哲学研究自由意志的规则, 即人们在行动中如何使意志遵循一定的律令, 以在交往中实现共同的自由。康德从自由意志出发创立了先验主义的法哲学。康德认为, 人的意志天然自由, 不同于其他存在物, 自由意志运用于现实世界就形成了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自由、契约自由等在内的人权体系及保障人权的共和国和国际法。康德把从意志的先天自由中引申出来的规则确立为绝对、普遍的人类自由的条件, 这是近代启蒙运动的重要成果, 也是英美自由主义哲学世界观的由来。但是, 康德的先验主义法哲学把先验与经验对立起来, 也就把物质利益关系排斥出法哲学的范围。
为了克服康德先验哲学的独断论, 黑格尔引入了辩证法。在黑格尔的思辨逻辑中, 事物的任何形式都与内容、质料相联系, 形式与质料对立统一并在与质料的矛盾关系中获得发展, 旧形式在质料的推动下向新形式转化。相应地, 自由意志的不同形式只有在实践中经过一系列的矛盾转化, 才能生成普遍自由的形式。黑格尔在哲学上的贡献是发展了“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1]的辩证法, 克服了知性独断论所留下的各种对立。可是, 黑格尔又在辩证逻辑之上保留了绝对精神这一绝对主体自我外化-复归的独断论逻辑, 在这一独断论逻辑之下把绝对精神的自我同一、自我复归作为否定特殊事物的动力。在《法哲学原理》中, 黑格尔就把思辨逻辑运用于对国家的研究, 使其国家理念本身存在着辩证逻辑和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的对立。黑格尔描述了一个从市民社会中产生、作为市民社会集中表现的国家。同时, 黑格尔利用绝对精神自我同一的独断论逻辑, 从绝对精神中引申出伦理国家, 并把伦理国家和市民社会对立起来, 作为克服市民社会矛盾的手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 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国家哲学的独断论逻辑, 使辩证逻辑从唯心主义独断论中解放出来, 并在辩证逻辑的基础上着手制定新的国家学说。
一、从市民社会引出国家: 黑格尔辩证逻辑的体现
黑格尔深刻的辩证法思想使其法哲学有能力描述人类法权自由的进展。黑格尔从先验的自由意志出发讨论了抽象法, 但并未像康德那样以此为人类自由的终极状态, 而是试图处理形式自由与物质利益相协调的问题。在黑格尔的国家理念中存在着一套“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逻辑: 黑格尔在描述市民社会时, 把司法、警察、同业公会这些现实国家的构成要素看作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并集中体现市民社会的意志、目的、需求与矛盾的机构, 也即国家被看作从市民社会中产生的主体, 是被市民社会所生成的具体的、现实的主体。
第一, 国家从市民社会提出的保护人格权的要求中产生。黑格尔认为, 承认普遍的无差别的人格平等是现代国家建立的根基。“在古代国家, 主观目的同国家的意志是完全一致的。”[2]299由血缘、地缘、统治和隶属关系组成的共同体规定了人的身份差异, 如奴隶主与奴隶、领主与农奴, 人与人之间处于天然的不平等状态, 而现代社会产生于自然经济的瓦解过程。它将个体从身份制、等级制中解放出来, 视理性为所有人共有的人性, 普遍的人格权也从理性中引申得出。黑格尔充分认可了个人意志所具有的这种抽掉独特需求的形式共性。他指出, “在形式法中, 人们不考虑到特殊利益、我的好处或者我的幸福, 同时也不考虑到我的意志的特殊动机、见解和意图”[2]53。在人格平等的条件下, 每个个体在身份上是自由而平等的, 其作为理性人拥有的权利应得到国家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包括生命权、安全权、名誉权, 个人的信仰自由、职业选择自由等, 不受经济、政治地位等经验现实的制约。
第二, 国家从市民社会提出的保护所有权和契约关系的要求中产生。所有权是自由意志在占有关系中的表现, 在现代国家中, 司法保护着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一方面, 国家在法律上承认人对物实施占有的绝对权利。黑格尔认为, “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 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2]57确立所有权的根据在于人能够将自身的意志贯彻到物中, 使物承载自身的目的。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 人们相互以特殊劳动满足其饮食、居住、穿衣等不同需要, 并在这一过程中把他人的需要和劳动作为满足自身需要的条件。在黑格尔看来, 市民社会是以特殊利益为中介的形式普遍性, 不论是土地、劳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 人们的占有都应符合私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以具有普遍效力。同时, 在现代社会, 契约代替身份成为主要的交往方式。以契约转让所有权表明以双方的共同意志占有财产, 国家同样保护订立契约的自由。另一方面, 国家通过法院等公共权力机关消灭对所有权的不法侵害。黑格尔指出, 国家以实定法确认所有权的效力, 但个人占有对象的差异与占有数量的不平等并未在法律中体现。由于人们满足需要的过程伴随着物质需求的矛盾和对立, 国家还应以司法制度协调所有权内部可能包含的物质利益冲突。
第三, 国家从顺应同业公会的利益和要求中产生。根据需要、承担劳动的种类、受教育水平的不同, 黑格尔从市民社会中区分出三大主要等级: 土地占有者等级、产业等级及在国家机构任职的普遍等级。其中, 同业公会是维护产业等级利益的组织。国家不仅要维系同业公会的运行, 还要将各个等级的代表纳入等级会议, 在规制个人无限的逐利行为的前提下实现其特殊利益。通过参与立法和行政事务, “因特殊领域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同业公会精神, 本身转变为国家精神……它把国家看作是维护特殊目的的工具。……国家维护他们的特殊领域, 它们的合法权益、威信和福利”[3]54。从产业等级的利益和观点来看, 国家应保护工商业自由。
第四, 国家从市民社会的矛盾运动所提出的调节贫富分化和救助贫民的要求中产生。国家作为公共权力也反映劳动阶级尤其是贫民的诉求。黑格尔提出, 由于劳动分工细化和财富分配不均, 市民社会必然产生贫富分化问题。市民社会扯断了人与人之间的家庭纽带, 在推动富有者阶级财富增长的同时, 将部分群体束缚于特殊劳动, 使其在物质与精神层面无法分享社会累积的财富, 甚至沦为贱民。“在需要的体系中……福利是一个本质的规定。”[2]270尽管个体能够出于道德, 在追求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尽可能考虑他人的利益, 如建立慈善组织, 但只有公共机关才能形成稳定、完备的救济机制。黑格尔对国家福利职能的阐述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在洛克、康德等人那里, 国家的目的在于建立人与人之间普遍可共存的形式, 国家是一种纯形式主义的国家, 只干涉财富关系的前提和形式条件, 不干涉财富的内容和结果。而黑格尔认为, 警察(即内务行政部门)对贫民有照料义务。“警察的措施首先在使包含在市民社会特殊性中的普遍物得以实现和维持, 它采取了外部秩序和设施的方式, 以保全和保护大量的特殊目的和特殊利益, 因为这些目的和利益是存在于普遍物中的。”[2]282国家应开办公共赈济机关, 兴办公共教育, 为贫民提供就业和医疗服务, 促使贫民参与劳动。不过, 黑格尔承认, 国家无法真正消除市民社会的贫富分化, 只能在一定限度内调节贫富对立。
第五, 国家从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中产生, 并作为调节矛盾的主体而存在。黑格尔的国家理念是自由意志从抽象法、道德自由过渡到伦理自由, 从抽象人过渡到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结果。在黑格尔看来, 司法、警察、同业公会虽属于国家制度设计, 但它们不过是国家为了保护所有权与个人自由而建立的外部秩序。黑格尔曾考察市民社会的质料原则与形式原则。他认识到, 市民社会的质料原则是“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2]224特殊利益的冲突和对立是市民社会固有的内在矛盾, 这种矛盾产生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内部结构, 无法由市民社会自身解决。所以, 黑格尔试图构建一个强大的国家, 在国家机构的自我维持和职能划分基础上实现国家权力的统一。这样, 他就在外部秩序的基础上, 把国家进一步描述为从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中飞跃而来的主体, 这一作为主体的国家是维护社会运行的外部秩序。
一般说来, 让自为形式来自质料、来自质料的矛盾运动, 这是辩证逻辑的核心。黑格尔自身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的逻辑结构就包含着用能动的质料来说明自为形式的产生、用市民社会说明国家的逻辑。从市民社会说明国家的来源, 使作为自为形式的国家产生自市民社会, 这是黑格尔辩证逻辑的体现。但是黑格尔的这种辩证逻辑是不彻底的, 是裹在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之下的。黑格尔关于从市民社会产生国家的论述是极不充分的, 也是极片面的。
二、从绝对精神引出国家: 黑格尔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的体现
在叙述自由意志的形式发展时, 黑格尔以神学本体论为自由意志的来源, 对人的伦理本质、对伦理本质转变为伦理实体、对伦理实体和市民社会的对立进行了分析, 黑格尔进一步把伦理实体和国家结合起来, 阐释了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的思想。黑格尔的这些分析中隐含着其绝对精神自我运动的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
第二, 伦理本性转化为伦理实体。客观伦理是具体的实体, 是一个体现绝对精神的实体。在黑格尔那里, 伦理作为自由的理念具有强烈的现实性, 人类自由即意味着人类理性能力的彰显、类本质的实现和人与人之间超越形式联合的普遍联合, 这种普遍的联合就是伦理性的实体。同时, 基于人的伦理本性, 个体与共同体的统一是通过个体的意识转变直接实现的。在伦理实体中, 人们在行动时视普遍性为目的, 以伦理目的的统一解决特殊目的的冲突。自我意识与实体的统一在黑格尔哲学里是绝对精神自我同一的体现。
第三, 伦理实体与市民社会的对立。在分析市民社会的物质纷争时, 黑格尔预先设定了市民社会生活的特殊性与共同体生活的普遍性的对立。尽管伦理目的是先验的, 来源于绝对精神, 特殊目的是现实的, 根源于市民社会, 然而, 在其叙述中, 市民社会是“伦理性东西的现象界”[2]222, 是假象。“现实的观念, 精神, 把自身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 家庭和市民社会……以便从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中形成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的精神”。[3]9在市民社会中, 个人自身目的的实现虽以普遍性为中介, 但市民社会的目的相较于绝对精神仅处于从属地位, 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符合其伦理本性。黑格尔把支配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看成现象, 将其归因于个人禀赋、激情等偶然原因, 认为精神作为伦理实体会在考虑偶然性的同时以公共意志和共同福利为目的, 所以在黑格尔看来, 物质矛盾较易被协调。
第四, 黑格尔把伦理实体和国家结合起来。在黑格尔那里, 国家就是这种伦理实体的具体形式。黑格尔从伦理实体出发, 把国家目的设定为普遍性。为了实现普遍自由, 与市民社会相适应的外部国家要“在实体性的普遍物中, 在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中, 即在国家制度中, 返回于自身, 并在其中统一起来”[2]198。作为伦理理念的直接现实, 国家的制度形式以绝对精神的自我区分为根据。国家制度遵循思辨逻辑的规定被分为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三个环节, 分别由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所代表。黑格尔认为, 国家的职能、运行并不是个人现实活动的产物, 而是由绝对理念所规定的人的伦理本性的结果。当个人从市民社会进入国家时, 个人便会认识到国家对他的约束是为了他自身的自由, 因此会自觉地把国家的普遍利益当作自身行动的尺度和准则。
第五, 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是绝对精神的表现。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作一个直接的、作为一切事物来源的实体, 绝对精神在自身的自我运动中外化为现实世界, 又通过自我复归否定了现实世界。这样, 现实世界也就成了绝对精神的现象, 而绝对精神成了支配现实世界的内在实体。这就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本体论、神学本体论的唯心主义独断逻辑。在这一逻辑下, 绝对精神作为自为形式是直接的, 这种自为形式没有来源, 不受质料的制约, 不来自质料, 相反, 质料表现为绝对形式外化的结果。这种绝对精神的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实际上取消掉了质料原则, 因为它只把质料看作绝对精神的影子。在这一逻辑之下, 国家不是来自市民社会, 相反, 国家和市民社会都来自绝对精神; 市民社会是由绝对精神、绝对形式外化而来的低级形式, 从市民社会到国家的过渡是从绝对形式引申出的低级形式向更高级形式的过渡; 市民社会是低阶的绝对精神, 国家是高阶的绝对精神, 规范着市民社会, 克服着市民社会的矛盾, 把市民社会的矛盾分裂引向国家自身的、伦理性的、实体性的统一。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这里涉及的不是发展政治制度的特定的观念, 而是使政治制度同抽象观念建立关系, 把政治制度列为它的(观念的)发展史上的一个环节。”[3]19
三、黑格尔国家哲学中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对辩证逻辑的禁锢
黑格尔的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 不是从具体的社会关系中产生、在历史发展中获得具体形式的具体国家, 而是抽象的国家。在赋予这种抽象国家以具体规定时, 黑格尔把大量非批判的实证要素放入其中, 把逆历史潮流的要素规定到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之中, 作为绝对精神的自我规定。黑格尔以其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论证、辩护和巩固了其政治上的保守性和反动性。
第一, 黑格尔以土地贵族为普遍性的体现者。黑格尔指出, 土地贵族的生活方式自带伦理特征。他们在特定范围的土地上定居, 家庭生活安全稳固, 且有地产收入作为生活保障。所以, 土地贵族不会如产业等级那样受到现实利益的羁绊, 他们具有献身国家的意志和信念。黑格尔将土地贵族看作天生的立法者, 意图是使当时的普鲁士国家仍保留着的封建要素成为理念直接对象化的结果, 用绝对精神支撑容克地主在政治上的支配地位。黑格尔并未揭示土地贵族特殊的经济利益及其与普遍利益的对立。马克思以世袭地产和长子继承权为例, 说明了土地贵族如何以违背契约自由的方式维护其世袭封号和封建特权。这进一步证明, 土地贵族更不可能在抛弃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立法。
第二, 黑格尔以恢复等级制来解决代议制中的矛盾。在黑格尔那里, 等级议会行使立法职能。他认为, 立法权是规定普遍内容的权力, 虽然代议制保证了每个公民的投票权, 但投票具有的随意性会导致议会代表无法真正体现市民社会的诉求。等级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 其成员包括土地贵族及主要由同业公会选派的产业等级, 是处在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中介。“等级要素的作用……就是要使主观的形式的自由这一环节, 即作为多数人的观点和思想的经验普遍性的公众意识通过它来获得存在。”[3]366马克思提出, 黑格尔只是借此实现了立宪国家制度与中世纪等级制度的混同。特权等级无法承担实现普遍自由的任务。不论在黑格尔所处的普鲁士国家还是在英、法等现代资产阶级国家, 等级代表都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处于特定的位置, 代表自身及所在等级的利益参与政治生活, 因此, 在议会中实现的“人民利益”实质上是等级利益。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 马克思引道, “所谓的人民主权, 无非是君主国的有产阶级为了夺取君主的权利而让各非有产阶级相信的骗局”[4]。在等级议会中, 农民、劳动者阶级等群体或在议会中没有自己的席位, 或其利益被看作与特权等级一致。以等级议会为中介无法保障国家作为公共权力存在。
第三, 黑格尔以官僚集团主导的行政权力来使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从属于国家的普遍利益。黑格尔认为, 国家官员承担着执行具体事务、把特殊利益归入普遍利益体系的职责。然而, 马克思揭示了官僚政治在实践中无法承载普遍目的。黑格尔把人民当作分散的、无机的、非理性的群体, 强调只有身为知识等级的官员才有能力知晓什么对人民来说是有利的。但官员来自市民社会的不同阶级。在《莱茵报》工作期间, 马克思就阐明了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书报检察官维护的是上级、官方的意志以及基督教的一般原则, 而非普遍自由。不仅如此, 政府还会蜕变为官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机构。在官僚制度下, 官员个人希冀利用官职发迹, 其个人意志可以进一步支配政府意志、国家意志, 导致国家职能于公共目的无涉。“在官僚政治中, 国家利益和特殊私人目的的同一是这样确定的: 国家利益成为一种同其他私人目的相对立的特殊私人目的。”[3]61在现实中, 行政权是服务特殊私人利益的公共权力, 军队、监狱、警察、法院等机构服务的是大私有者的利益, “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3]64。
第四, 黑格尔以绝对君主制的主权统一理念克服主权分裂的意图。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还存在着以绝对君主体现普遍利益的幻想。在黑格尔看来, 国家主权的对象化就是君主。尽管设想了立宪制之下的君主, 把君主的职能限于依法律签署咨议, 但他把君权等同于神权, 实际上强调君主权力的绝对性。黑格尔把君主看作伦理理念的直接化身。“王权本身包含着总体的三个环节: 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 作为特殊对普遍的关系的协商, 作为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环节。”[3]27虽然黑格尔在逻辑上主张君主意志和共同体意志的一致性, 但普遍目的必须依托实际君主的行为来实现, 这使王权极易演变为君主个人的意志决断。就像马克思所说, “‘国家理性’和‘国家意识’是一个排除其他一切人的、‘单一的’经验的人, 但这个人格化的理性具有的惟一内容就只是‘朕意如此’这个抽象”[3]35。马克思还指出, 黑格尔的国家理念是通过君主的出生直接“生出来”的。在政治生活中, 君主享有各项特权, 包括对犯人的恩赦权、选官权、决策且免责的权力等。君主自身也是经济权力的代表, 其利益与民众利益相悖。固然, 主权需要集中, 但不能由此引申出君主对国家主权的垄断。黑格尔只是借助唯心主义逻辑的力量使君主制获得形式上的必然性。
第五, 黑格尔唯心主义独断论的国家哲学具有保守性和反动性。黑格尔试图以绝对君主、官僚政治和等级议会维系一个体现所有人自由的公共国家, 试图在保留君权、不改变私有制、不改变私有制所导致的等级划分和社会对抗的基础上直接建立自由世界。正如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评价的, “当黑格尔把国家观念的因素变成主语, 而把国家存在的旧形式变成谓语时……他实际上只是道出了时代的共同精神, 道出了时代的政治神学”, “这种形而上学是反动势力的形而上学的反映。”[5]368-369
四、马克思以唯物主义辩证逻辑批判和克服了黑格尔国家哲学中的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
马克思在其《博士论文》中, 把辩证逻辑与原子论相结合, 创立了唯物主义的辩证逻辑。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从逻辑学上驳斥了黑格尔国家理念的方法论缺陷, 使辩证逻辑进一步脱离唯心主义独断论, 并在辩证逻辑的方法之下逐步考察国家的科学内涵。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深刻之处在于处处都从矛盾和对立出发, 寻求在更高的层次上解决矛盾。但“黑格尔的主要错误在于: 他把现象的矛盾理解为观念中、本质中的统一, 而这种矛盾当然有某种更深刻的东西, 即本质的矛盾作为自己的本质”[3]114, “黑格尔使各谓语、各客体变成独立的东西, 但是, 他这样做的时候, 把它们同它们的现实的独立性、同它们的主体割裂开来了……其实正应当从现实的主体出发, 考察它的客体化”[3]32。
第一, 现实的国家是由市民社会所决定的物质国家。马克思改造了黑格尔现实国家中的合理内容, 用“现实的物质国家”[3]43表述市民社会的经济关系对国家的规定。马克思认为, 市民社会各等级的意志是现实国家形成的内在动力, 等级意志不是普遍理性的意志, 而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意志。“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权力……是私有财产本身的权力, 是私有财产的已经得到实现的本质。”[3]124在当时的德国, 市民社会存在着物质利益的斗争, 唯有土地贵族能够在等级议会通过立法使自身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可见, 国家的支配者是特定等级, 而非具有伦理本性的所有人; 国家捍卫的是特权等级的自由, 而非普遍自由。现实的国家是市民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等级进行政治统治的集中表现。
第二, 国家集中体现了市民社会的矛盾。市民社会是存在矛盾的, 市民社会的矛盾不是在国家中得到消解, 而是获得了集中表现。土地贵族等特权等级之所以能使自身的利益在国家中表现出来, 是因为它的利益既和公共利益有矛盾, 也和其他等级的利益有矛盾, 所以要采取这种和真正的公共权力、和社会相脱离的政治形式, 通过掌握国家权力来进一步巩固、加强自己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正是在国家中, 君主、政府意志与人民意志的对立, 土地贵族、产业等级与市民社会其他成员意志的对立以更剧烈的方式表现出来。马克思强调, “对现代国家制度的真正哲学的批判, 不仅揭露这种制度中存在着的矛盾, 而且解释这些矛盾, 了解这些矛盾的形成过程和这些矛盾的必然性……从这些矛盾的本来意义上来把握矛盾。”[3]114市民社会的矛盾根源于市民社会的经济结构。由于支配市民社会的等级也支配国家, 黑格尔以伦理目的消弭市民社会对抗的主张, 使其对伦理国家的描述带有主观主义的玄想。马克思对此评价道: “这种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 因为对它的各种国家规定……不应该自在自为地, 不应该从理论上, 而应该实际地进行考察, 不应该把它们看作是独立的力量, 而应该看作是为对立所困扰的力量”[3]106。现实国家是市民社会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 而伦理实体只是现实国家的意识形态外衣, 或只是其形式特征。
第三, 国家内部的斗争将带来国家形式的更替。黑格尔解决市民社会矛盾的方式是用哲学概念表述市民社会的经验内容并将其纳入逻辑学体系, 把等级意志的现实冲突描述为理念中的有机统一。在现实中, 人与人之间因物质条件产生的分化和对抗并未改变。对国家形式生成的物质内容强调不够, 导致黑格尔对国家形式更替的描述极不充分。实际上, 从市民社会的统治阶级中会产生维持这种统治的国家形式, 从市民社会的被统治者阶级中也会产生否定这种国家形式的斗争, 这种斗争当然会追求新的国家形式, 并靠新的国家形式来巩固自身的成果。所以, 作为阶级统治的现实国家, 根本不是绝对的, 不是靠绝对精神、伦理实体获得自己的永恒性的, 而是相对的, 包含着对立面, 是会在革命和斗争中被替代的。马克思在随后撰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便集中阐发了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及其历史使命的思想。
第四, 以民主制国家代替伦理国家。马克思提出“真正的民主制”[3]41, 主张以市民社会中底层民众的民主国家否定特权等级、阶级的国家。他指出, 市民社会中承担具体劳动的等级是所有等级安身立命的基础。相较于特权等级, 他们是人民的真正构成部分。唯有以人民民主的目的为国家的内在目的, 国家制度才能够承载人类的自由。“普遍事务只有当它不是单个人的事务而是社会的事务时, 才能成为真正的普遍东西。这时不仅形式改变了, 而且内容也改变了……在这种国家, 人民本身就是普遍事务……这种意志只有在具有自我意识的人民意志中, 才能作为类意志而获得真实的定在。”[3]82 “在民主制中, 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 即人民的自我规定。”[3]39制定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应属于人民。
第五, 市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是推动国家形式转化和发展的物质动因。辩证法研究事物本体中的矛盾, 研究本体中质料和形式的对立统一, 质料生成形式、形式推动质料的发展, 质料发展之后又提出新的形式要求, 新形式排斥旧形式, 形式更替、革命、质变, 事物就是这样发展的。相应地, 国家从市民社会中产生, 国家会带着市民社会的矛盾、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继续发展, 同时国家推动的市民社会内部结构的变迁也会反过来促使新的国家形式生成。因而, 要在现实中而不是像黑格尔那样在逻辑上扬弃市民社会的矛盾, 依靠国家无法做到, 只能依靠社会自身的进一步发展。《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虽然没有深入到分析市民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 但是马克思在辩证逻辑的指引下, 把问题提到了这里。正是辩证逻辑所指引的这一问题引发了马克思的一系列思想革命。此后, 马克思从生产关系视角去剖析市民社会的经济结构, 在澄清劳动分工与所有制形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范畴的过程中找寻社会形态更替的规律。在马克思那里, 从资本主义社会到自由社会的过渡只有通过人类劳动的进一步社会化、资本本质自身矛盾的进一步展开、生产者阶级对所有制关系的进一步改造, 在穿透一系列历史过程, 解决一系列矛盾, 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之后才能实现。最终, 马克思在劳动发展史的视域下找到了人类扬弃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现实路径, 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自由哲学, 以共产主义和自由人联合体代替了黑格尔的伦理实体和伦理国家, 完成了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批判。
五、辨析对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逻辑学性质的五种误解
学界存在一些误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逻辑学性质的观点, 这些观点没能充分注意到黑格尔国家哲学的双重逻辑及马克思的批判要点, 忽视了马克思在研究国家问题时所利用和发挥的辩证逻辑, 低估了马克思以辩证逻辑推进历史科学革命的思想史价值。
第一种观点认为, 马克思此时虽然批判黑格尔, 但仍然是黑格尔哲学阶段。这种观点认为: 马克思这时还是黑格尔国家哲学的坚定支持者, 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二分, 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规定及以国家扬弃市民社会的设想,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改造表现为靠民主制国家而不是伦理国家扬弃市民社会; 通过写作《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马克思完成了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二元框架到市民社会的一元框架的转变。[6-7]这种观点忽视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批判是对其逻辑学内核的批判。首先, 马克思此时并不是黑格尔国家哲学的坚定支持者。马克思不是借助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才认识到经济关系对政治结构的作用, 而是立足于自身的问题意识吸收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规定。按照马克思的自述, “1842—1843年间, 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 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8]。这是促使马克思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 也使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批判中认识到, 国家形式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在黑格尔那里, 作为市民社会集中表现的国家是外部国家, 现实国家的物质目的从属于伦理目的, 伦理国家是内部国家。而马克思认识到, 伦理国家无法解决市民社会的物质利益问题, 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 形式自由必然会陷入危机, 沦为占统治地位的等级、阶级的自由。基于此, 马克思调换了黑格尔国家哲学中外部国家和内部国家的相互关系: 黑格尔从绝对理念出发, 把警察、司法等看作外部国家, 把伦理国家看作内部国家, 马克思则把前者看作市民社会自身的内部国家, 把伦理国家看作现实国家的意识形态。对内部国家和外部国家逻辑地位的调换, 证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物质利益及其和国家的内在联系的认识比黑格尔更为深刻。其次, 马克思不是以民主制国家为伦理国家的类比物。在他看来, 要解决形式自由的危机, 建立新的国家制度, 必须经历一场真正的革命, 以社会的民主目的取代统治等级、阶级的目的。民主制的国家形式同样来源于社会, 马克思不是以国家扬弃市民社会的“坚定支持者”。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中的不同阶级对应不同的国家形式, 等级制国家来自市民社会中的上层等级, 民主制国家来自市民社会中的中下阶级, 民主制国家和等级制国家的对立, 正是市民社会中中下阶级和上层等级的对立。因而, 马克思是用市民社会的内部对立取代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二元框架。马克思也没有走向市民社会的一元框架, 马克思不是取消了国家, 而是取消了在国家之上, 规定国家的绝对理念。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独断论国家观的基础上, 马克思揭示了市民社会内部对立在国家上的集中表现, 又从对等级制国家的批判中引申出新型的民主制的国家形式。马克思所持的是市民社会结构决定国家结构, 国家结构的变革可以改变市民社会的结构的观点, 而不是市民社会一元框架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 马克思此时处于人本主义和直观唯物主义阶段。这种观点强调, 马克思这时主要受到费尔巴哈思想的影响, 在历史观上基本还是唯心主义的。“马克思仍然赋予‘理性’、‘意识’等精神性的东西以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 “从根本观点上来说, 他还不是从现实的社会关系的观点来考察人, 而是力图从‘真正的人’的观点来观察现实的社会关系。”[9]马克思转到了“以人的抽象本质为核心的人本主义主体辩证法”, 要把人的本质的异化复归于人自身, 马克思此时的人学理论是“无产阶级应该成为人”, 是以“应该”实现的理想本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10]国外学者朗兹胡特和迈耶尔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评价也是马克思在这里表现出鲜明的人道主义思想。[11]这种观点把承认理性、精神、意识的作用, 把追求人类自由看作唯心主义和抽象人本主义的表现。若果真如此, 那么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思想就成了唯心主义的表现。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 批评施达克在寻找费尔巴哈的唯心主义时找错了地方。恩格斯的批评也适合上述认识。其实, 问题不在于是否追求人类解放和人类自由, 而是在什么逻辑上追求人类解放和自由。马克思在辩证逻辑和对物质利益难题的解答中探求人类自由的路径和条件, 这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是截然不同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 马克思此时处于唯心主义和经验实证主义相混合的阶段。这种观点认为, 马克思早期思想中同时存在“客观描述社会历史的唯物主义视角和人本主义异化史观”的二元悖论。[9]这种观点一方面认为, 马克思在此时通过批判被黑格尔颠倒了的观念和现实的关系, 已经开始以唯物主义的哲学观察社会历史的发展, 并在社会历史领域找到基于社会物质条件的唯物主义立足点, 坚持了从市民社会出发的唯物主义逻辑, 另一方面又认为, 马克思还无法脱离费尔巴哈从人出发的异化史观。这种观点把马克思此时的观点描述为机械唯物主义和抽象人本主义的混合物, 完全无视马克思对辩证逻辑的发挥、改造和应用。马克思把宗教解放、政治解放的问题追溯到市民社会, 追溯到对物质利益难题的解答中, 并运用辩证逻辑去解决物质利益难题, 正是一方面克服唯心主义的独断论, 一方面克服经验实证主义的独断论。这种观点抽掉马克思的辩证逻辑, 抽掉了马克思的方法论基础, 把与辩证法对立的两种独断论糅合起来, 并判定给此时的马克思。这是根本性的误判。
第四种观点认为, 马克思在逻辑上利用了费尔巴哈的“主客颠倒”说。这种观点认为: 马克思借助费尔巴哈的主客颠倒的观点, 实现了对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颠倒; 马克思使用了费尔巴哈哲学中的主词与宾词等术语考察观念与现实、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在1843年夏详细论述的对黑格尔政治哲学批判的每一页都显示出了受费尔巴哈方法的影响……他们两人的方法有一个共同的核心点: 他们都宣称黑格尔颠倒了主词和宾词的正当关系。”[12]实际上, 马克思的辩证逻辑绝不能概括为简单的主客颠倒。就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而言, 马克思证明了国家从市民社会中产生, 也证明了国家以更尖锐的方式表现市民社会内部不同等级的矛盾。因此, 国家既是被生成的客体, 又作为主体发挥作用。国家可以规定市民社会, 不仅是被决定的客体。辩证逻辑意在打破主体与客体的截然对立, 马克思实际上是以更深刻的原则发挥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 不能将其批判视为费尔巴哈对黑格尔批判的翻版。在辩证逻辑下, 国家是从市民社会中生成、依赖市民社会而又超越市民社会、作为市民社会集中表现的新的主体。马克思并不否认国家的这种具体的主体地位。如果不承认国家的这种主体地位, 那么就会坠入自由主义法哲学的观念中, 把市民社会看作主体, 把国家看作单纯的客体、单纯的守夜人国家。马克思所否定的是黑格尔赋予国家的虚假主体地位, 也即只是否定黑格尔由绝对精神外化所引申出来的伦理国家, 这种伦理国家貌似是实体、主体, 实际上完全是从外部颁布给市民社会的。如果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国家学说时, 只是简单套用了费尔巴哈的“主客颠倒”法, 那就会看不到马克思国家学说中的辩证逻辑, 看不到国家作为市民社会的集中表现而具有的现实的主体性。马克思并非利用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的逻辑, 而是利用、发挥辩证逻辑来否定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没有能力否定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 这就是费尔巴哈自身在历史观上重新陷入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的原因。而马克思正是因为坚持和发挥了辩证逻辑, 才一路克服了各种问题, 利用辩证逻辑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
第五种观点认为, 马克思不是通过逻辑学的革命和方法论的自觉, 而是借助黑格尔所吸收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某些实证内容的启发, 才具有了社会唯物主义的观念。如果我们考察一下马克思自身的思想发展史, 那么这种观点就会不攻自破。马克思思想发展的特点恰恰是从一开始就注重方法论的革新。在转入柏林大学之初, 马克思因不满于康德哲学、费希特哲学无法解决“现实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之间的对立”[5]10, 选择转向黑格尔哲学。在1837年《给父亲的信》里, 他明确提出, “从哲学上说明法时, 形式必然从内容中产生出来; 而且, 形式只能是内容的进一步的发展”。[5]11研究法、国家、哲学都应从对象自身的发展上研究对象本身。在《博士论文》中, 马克思把德国古典哲学的辩证逻辑和古希腊的原子论传统结合起来, 开创了唯物主义辩证逻辑。在这一逻辑指导下,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发现了物质利益难题。当遭遇物质利益难题时, 他认识到, 黑格尔的伦理国家理念无法解决市民社会的物质利益对立, 因为形式与内容并未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统一起来。国家作为自为形式看似是市民社会物质内容的发展, 实质是绝对精神这一最高形式下降的产物。形式不但不是内容的集中表现, 反而遮蔽了内容。马克思认为, 黑格尔对国家的叙述方式是“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3]10。通过将现实事物转化为绝对形式的不同发展阶段, 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到国家的过渡描述为从有限性领域到无限性领域的过渡, 这一过渡在逻辑学中等同于本质论到概念论的过渡, 在自然哲学中等同于无机界到生命的过渡等。然而, 问题在于“把握特有对象的特有逻辑”[3]114。黑格尔设想的伦理国家之所以成为绝对的理性东西, 是因为他以绝对精神运动的规律作为国家的逻辑学支撑。而马克思对抽象、静止、永恒国家的否定, 也是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的解构。
六、结论
黑格尔的国家哲学具有辩证逻辑和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这样两套逻辑, 这和黑格尔思辨逻辑的整体情况一致。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批判是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的批判, 通过批判, 马克思进一步发展了其自《博士论文》以来所完善了的辩证逻辑。如果不能区分黑格尔国家哲学的两套逻辑, 不能联系着辩证逻辑和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的对立来解析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批判, 那么就容易把马克思的逻辑和黑格尔的包含着唯心主义独断论逻辑的思辨逻辑混同起来, 或者容易把马克思的逻辑和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逻辑混同起来, 或者在最好的情况也是最坏的情况下, 把马克思的逻辑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逻辑、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逻辑同时混同起来, 认为马克思此时处于二元论阶段, 这实际上是认为马克思把两个错误的、独断论的方法糅合起来作为自己方法论的基础。这些观点都严重低估了马克思的逻辑学革命和方法论自觉, 导致了在根本问题上的误判。学界对早期马克思思想的贬低, 其根本原因就是没能从逻辑学性质的对立上把握马克思与黑格尔及费尔巴哈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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