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21, 7(4): 42-51 doi: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还是“有意识的存在”?1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das bewußte Sein的翻译考辨

"Be Realized Existence" or "Conscious Existence" —The Study of the Translation of Das Bewußte Sein in The German Ideology

Liu Enzhi,

编委: 代月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刘恩至,法学博士,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 。

摘要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das bewußte Sein这一词组长期以来都被译为“被意识到了的存在”。但是,bewußt一词通常只是在特定句式中作为表语时才表达“被意识到的”之义,而其作为定语修饰名词时则可以表达“有意识的”“自觉的”等含义。因此,对das bewußte Sein的另一种可能的理解便是“有意识的存在”。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讨论的是本体论而非认识论的问题。“意识是有意识的存在”,意味着意识就其本体形态而言乃是一种特殊的、有意识的存在;而所谓“有意识的存在”就是感性的“人的存在”,即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意识在本质上是现实生活这一客观“存在”在主观精神层面的“有意识的”表达。这一命题正是马克思1845年创建的以“感性活动—物质生产生活”为核心的新唯物主义的一次经典表述。

关键词: das bewußte Sein ; “被意识到了的存在” ; “有意识的存在” ; 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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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还是“有意识的存在”?1.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J], 2021, 7(4): 42-51 doi:

Liu Enzhi. "Be Realized Existence" or "Conscious Existence" —The Study of the Translation of Das Bewußte Sein in The German Ideology. Studies on Marxist Theory in Higher Education[J], 2021, 7(4): 42-51 doi: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有一句经典论述:“意识[das Bewußtsein]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das bewußte 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1]525(Das Bewußtsein kann nie etwas Andres sein als das bewußte Sein,& das Sein der Menschen ist ihr wirklicher Lebensprozeß.)[2]135长期以来,我国学界都将das bewußte Sein译为“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这一翻译也正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但是,bewußt作为定语修饰名词其实还有另一重含义,即“有意识的”或“自觉的”之义,因而das bewußte Sein亦可理解为“有意识的存在”。基于此种全新的理解,《形态》中的这句经典论述就不再是一个认识论命题,而是具有了深刻的本体论意涵。

一、das bewußte Sein的文本翻译

1.德语的表达习惯

德国人究竟是如何使用bewußt(bewusst)一词的,构成了探讨这个问题的基础。以《杜登德汉大词典》(Duden Deutsch-Chinesisches Univeralwörterbuch)的解释为例,bewußt一词作为定语修饰名词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①有意的,故意的,自觉的;②清醒的,清楚的,有意识的;③意识到的,存在于意识中的;④已提及的,已知的,上面所说的。其中,“故意的”“清醒的”“已提及的”等含义都显然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无关,此处我们主要讨论其他几个较为类似的译语。

第一,“自觉的”。从语义上来说,“自觉”当然包含了“被自己意识到”这一层含义,但它其实更侧重于表达主体自身的一种有意志、有信念、有觉悟的状态。例如,ein bewusster Marxist(一个自觉的马克思主义者),其真实表意在于这个马克思主义者坚信这套主义、有意识地或自觉地践行这套主义,而不是说他“意识到了”自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更不是说这是一个“被人们意识到了的”马克思主义者。

第二,“有意识的”。它强调主体处在一种清醒的、具备理解能力的状态。另查《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Langenscheidt Grobworterbuch Deutsch als Fremdsprache Deutsch-Chinesisch)将其解释为“这样一种状态,在其中人们能够清楚地理解对象”(in einem Zustand,in dem man alles klar versteht)。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在这种状态中,对象是被人们所理解的,因而也就是“被意识到了的”;但究其核心语义,仍是强调主体的知性能力和主观意志。例如,bewusstes Handeln(有意识的行动),bewusste Entscheidung(有意识的决定、清醒的决定),表达的就是这层含义。

第三,“意识到的”或“存在于意识中的”。从字面上看来,这确实可以理解为“被意识到的”;但实际上,此处仍是表达这样一种状态,即主体具备自觉的、有意识的觉悟,在自身的意志支配下进行某种活动。《杜登德语大词典》(Duden-Die deutsche Rechtschreibung)的释义是“进入清楚、明确的意识中,现存于清楚、明确的意识中”(ins klare,wache Bewusstsein gedrungen,im klaren,wachen Bewusstsein vorhanden),其例证是“有意识的和无(下)意识的思想”(bewusste und un(ter)bewusste Vorstellungen)。

总之,作为定语所表达的核心意涵,乃是主体自身具备清醒的思维、自觉的意识、能动的意志。即使这当中也包含“被意识到的”之义,我们也不能仅仅局限于这一层理解,因为它只是一般地表述了某个对象为人们所认识到,而遮蔽了主体有觉悟、有意识的那重含义。

那么,bewußt一词究竟能不能单纯表达“被意识到的”或“被认识到的”之义呢?答案是肯定的。然而,这往往不是作为形容词定语来修饰名词,而是在一些特殊的句式中充当表语。《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列举了三种用法:

(1) jemand ist sich(D) etwas(G) bewusst; jemandem ist etwas bewusst;

(2) jemand wird sich(D) etwas(G) bewusst; jemandem wird etwas bewusst;

(3) jemandem etwas bewusst machen.

我们试举两例加以说明:

例一:Das Problem ist mir bewusst,译为“我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或者直译为“这个问题于我而言是被意识到了的”。在这里,bewußt作为表语确实表达了“被意识到的”之义,用以描述主语Problem的状态。但bewußt并不能因此挪到Problem前面作为定语,这句话也不能被转述为Das ist ein bewusstes Problem或者das bewusste Problem。事实上,当德国人说das bewusste Problem的时候,他表达的是“上述问题”“已提及的那个问题”,而并非“被意识到的问题”。

例二:Er wurde sich seines egoistischen Verhaltens bewusst,译为“他意识到了他的自私的行为”,也可理解为“他的自私的行为是被他意识到了的”。而一旦把bewußt用作定语来修饰名词Verhalten,其含义则转变为“有意识的行为”或“具备某种意识的行为”。例如,gesundheitsbewusstes Verhalten意为“有健康意识的行为”,risikobewusstes Verhalten意为“有风险意识的行为”。

由此可见,bewußt在这些特殊句式中充当表语时,确实有“被意识到的”之义。但如果把它用作定语去修饰那个“被意识到的”名词时,其含义则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此,《形态》中bewußt作定语修饰Sein,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应该更进一步去把握这其中可能蕴含的主体意识的向度,亦即“有意识的”或“自觉的”的含义。考虑到二者属于近义的情况,同时考虑到马克思“文字游戏”式的表达——用das bewußte Sein解释Bewußtsein,也就是说,形容词bewußt应该与名词Bewußtsein(意识)有字面上的直接联系——一种可能的译法就是“有意识的存在”,即“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有意识的存在”。至于如何理解这种“有意识的存在”,我们将在后文详细阐释。

2.bewußt作为定语在《形态》中的其他译法

bewußt一词作为形容词定语是十分常见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的其他地方也曾多次使用过。可以说,这些用法都表达了“有意识的”或“自觉的”之义,且它们的中译本(除一处例外)也都做了相应的翻译。

我们首先来考察那个例外的情况:

这里,人和绵羊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他的意识代替了他的本能,或者说他的本能是被意识到了的本能。[1]534(...der Mensch unterscheidet sich hier vom Hammel nur dadurch,daß sein Bewußtsein ihm die Stelle des Instinkts vertritt,oder daß sein Instinkt ein bewußter ist.)[2]31

此处“被意识到了的本能”完全可以理解为“有意识的本能”。关键的问题在于,当马克思说,人之区别于动物的特质在于人的Instinkt(本能)是ein bewußter Instinkt的时候,他究竟是指人处在一种有意识的状态去行使他的本能,还是说人的这种本能是一种被意识到了的本能?

我们只要联系《资本论》的那段著名论述即可知晓,马克思乃是认为,具备主体意识的劳动才是人类所独有的、区别于动物的能力。他说:“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3]208在这里,马克思并不是说动物无法意识到自身的本能,而人的本能是一种被他自己意识到的本能;他分明是说,动物在行使其本能的时候(如蜜蜂筑巢),并不能有意识、有目的地去建构它的对象;而人的类似的“本能”(如生产衣食住行的产品),则完全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人能够在大脑中事先描绘出产品的模型,而后再按照这个“意识的模型”去生产实际的产品。因此,这是一种“有意识的”本能行为,而不是“被意识到了的”本能行为。

关于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我们还可以参考《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论述。在这里,马克思多次使用了bewußt一词,而中译本也将其译为“有意识的”而非“被意识到了的”。马克思说:“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die freie bewußte Tätigkeit)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Die bewußte Lebenstätigkeit)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1]162可见,马克思认为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或“自觉的活动”——而不是一种“被意识到了的”活动——是人之区别于动物的“类特性”。至于“类”的表达是否沾染了人本学的抽象性,这并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围之内。

除去上述这个例外,《形态》中其他bewußt作定语的情况都被翻译为“有意识的”或“自觉的”。我们试举几例:

例一:字面上的伪装,只有当它是现实的伪装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表现时,才有意义。[4]479(Die Maskerade in der Sprache hat nur dann einen Sinn,wenn sie der unbewußte oder bewußte Ausdruck einer wirklichen Maskerade ist.)[2]467

此处,der unbewußte oder bewußte Ausdruck被译为“自觉或不自觉的表现”。如前所述,“自觉”虽然也有“自己觉悟到、认识到、意识到”之义,但它更侧重于表达“主体基于自己的觉悟而有意为之”这层意思,亦即“有意识”的含义。因此,“自觉或不自觉的表现”也完全可以翻译为“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表现”。原文的意思就是:只有当字面上的伪装“自觉或不自觉地”“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表达了现实层面的伪装时,它才是一种有意义的伪装。相反,如果将原文译为字面上的伪装“被意识到或不被意识到地”表达了现实的伪装,其表意就大相径庭了。

例二:对于通过分工而分到各种不同行业中去的那些个人的活动方式的简单的唯心的解释或相应的有意识的表达。[4]491(bloße idealistische Paraphrasen oder auch entsprechender bewußter Ausdruck der durch die Theilung der Arbeit zu verschiedenen Geschäften verselbstständigten Bethätigung-sweisen der Individuen.)[2]476

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施蒂纳观点的总结。此例与前例的德文词是一致的:bewußter Ausdruck,前例翻译为“自觉的表现”,此例翻译为“有意识的表达”。可见,bewußt所表达的“自觉的”和“有意识的”乃是近义词,二者皆强调了一种有觉悟、有意识的主体状态。

例三:我的生命是不断解放的过程,是对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外部世界的不断斗争和胜利,我力求使外部世界服从自己,利用它来享受自己的生活。[4]561(Mein Leben ist eine fortwährende Befreiung,ein fortwährender Streit & Sieg über die bewußte & unbewußte Außenwelt,um sie mir zu unterwerfen & sie zum Genusse meines Lebens zu verbrauchen.)[2]535

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引用“真正的社会主义者”海尔曼·泽米希的一句话,die bewußte & unbewußte Außenwelt译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外部世界”。无意识的外部世界,应指自然界,自在的自然界不具备人的主体意识,乃是一个无意识的世界;而有意识的外部世界,应指人类社会,这是一个具备主体意识的世界。

3.bewußt作为定语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译法

最后我们来考察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使用bewußt一词的情况以为佐证。据统计,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至少13次使用bewußt作定语修饰名词,且中译本无不将其译为“有意识的”或“自觉的”。限于篇幅,我们仅举几例加以说明:

例一: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3]22(Die Mystifikation,welche die Dialektik in Hegels Händen erleidet,verhindert in keiner Weise,daß er ihre allgemeinen Bewegungsformen zuerst in umfassender und bewußter Weise dargestellt hat.)[5]27

原文in umfassender und bewußter Weise,直译是“以全面的和有意识的方式”,意为黑格尔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这里也可以翻译成黑格尔“自觉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但显然不宜译为“被意识到的”。

例二: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3]97(Die Gestalt des gesellschaftlichen Lebensprozesses, d.h.des materiellen Produktionsprozesses, streift nur ihren mystischen Nebelschleier ab, sobald sie als Produkt frei vergesellschafteter Menschen unter deren bewußter planmäßiger Kontrolle steht.)[5]94

原文unter deren bewußter planmäßiger Kontrolle,直译为“在他们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控制之下”。马克思在这里描绘了共产主义社会中物质生产的状况,即人们“有意识地”控制生产,也可理解为人们“自觉地”控制生产。

例三:作为这一运动的有意识的承担者,货币占有者变成了资本家。[3]178(Als bewußter Träger dieser Bewegung wird der Geldbesitzer Kapitalist.)[5]167

原文bewußter Träger,可译为“有意识的承担者”或“自觉的承担者”,意指当货币占有者自觉地去从事“为卖而买”的货币流通时,他就成了资本家,作为资本的人格化贯彻着资本增殖的意志。

例四: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3]874(die bewußte technische Anwendung der Wissenschaft.)[5]790

原文可译为“科学在技术方面的有意识的(或自觉的)应用”,意指人们有意识地或自觉地将科学应用在了技术层面。这种“自觉的应用”,当然也不能翻译为“被意识到了的应用”。

二、das bewußte Sein:认识论命题还是本体论命题?

上述关于das bewußte Sein的不同理解,并非只涉及译语的准确性,事实上它们指向了不同的哲学维度,反映出对于这一命题的不同层次的理解。概言之,“意识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乃是一个认识论层面的命题,其核心含义在于:意识不是由孤立的主体凭空产生的,它来源于“被意识到的”认识对象,即外部的客观世界。而“意识是有意识的存在”则指向了本体论(存在论)的维度,其核心含义是:意识就其本体而言也是一种存在,只不过它是一种特殊的、“有意识的”存在。

进而言之,只有在马克思1845年哲学革命的背景下,我们才能够理解“有意识的存在”这一命题的本体论意涵。由于“有意识的存在”必然是“人的存在”,而“人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亦即他们的物质生活、生产、交往等活动,因此,马克思有关“意识是有意识的存在”的本体论溯源,本身就是以“感性活动—物质生产生活”为核心的“新唯物主义”的一次经典表述。

1.“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指向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

仅从语义上而言,当我们说“意识是一种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时,这句话已然暗含着一个“意识主体”或“认识主体”,因而暗含着“认识主体—认识对象”的认识论基本架构了。换言之,意识是“被”那个主体所“意识到了的”或“认识到了的”存在。因此,这一译法本身就处在认识论的维度中。

更确切地说,该译法折射了认识论有关“意识来源”的问题。按照列宁的划分,意识是否来源于外部的客观世界,这构成了认识论领域中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条路径的基本差异。他指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对立,哲学上两条基本路线的区别。从物到感觉和思想呢,还是从思想和感觉到物?”[6]35“唯物主义承认‘自在客体’或心外客体,认为观念和感觉是这些客体的复写或反映。与此相反的学说(唯心主义)认为:客体不存在于‘心外’;客体是‘感觉的组合’。”[6]18承认意识来源于外物,就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路径;认为意识是外部的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的,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路径。列宁说:“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是承认外部世界及其在人脑中的反映”[6]1

显然,“意识是一种被意识到了的存在”的译法就十分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基本原理。具体说来,原本外部世界有一个自在的存在,当它被认识主体所意识到、把握到的时候,它就成了主体头脑中的那个被意识到了的存在,也就成了意识;当客观存在被人意识到时,或者说反映在主体的头脑中时,它就变成了主体的或主观的意识。意识来源于存在,它是一种被意识到了的存在。

2.“有意识的存在”指向马克思的哲学本体论

但问题在于,马克思于此并不是在讨论认识论层面的问题,事实上他已然深入本体论的维度,直指“意识”的本原和生成。如果说“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这一译法折射出认识论(特别是意识来源)的问题,那么“有意识的存在”则直指本体论。当马克思说“意识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时,他直接道明了意识的本体形态:意识归根结蒂乃是一种存在;同时也指明了意识作为存在的特殊性:它不同于花草虫鱼等一般的存在,而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

首先,“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有意识的存在”,这就意味着意识决不是某种独立自为的东西,就其本体而言它还是一种存在。无论意识的表象形态具备怎样的主观性与精神性,它也没有脱离客观存在的本体。但是,意识并不是普普通通的存在,它是一种特殊的、有意识的存在。我们可以将“存在”简要地分为两类:“有意识的存在”和“没有意识的存在”(Sein mit und ohne Bewusstsein)。例如,草木、金石、山川、河流,它们皆属存在,并且是没有意识的存在(Sein ohne Bewusstsein, unbewusstes Sein);飞禽、走兽、虫鱼,它们具备动物性的本能(Instinkt),但我们不认为这种本能达到了意识的高度,因而它们仍是没有意识的存在。惟有人类,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意识;他们存在着,但并不是像石头那样停留于无意识的存在状态,他们是有意识的存在(Sein mit Bewusstsein, bewusstes Sein)。

更重要的是,既然真正的意识仅为人所具有,那么马克思所说的“有意识的存在”(das bewußte Sein),就必然是一种“人的存在”(das Sein der Menschen)。正因如此,马克思在说完“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有意识的存在’”之后,紧接着就指出,“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Das Bewußtsein kann nie etwas Andres sein als das bewußte Sein, & das Sein der Menschen ist ihr wirklicher Lebensprozeß.)[2]135“有意识的存在”必定是“人的存在”,而“人的存在”也正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如果我们停留于旧的译法,即“被意识到了的存在”,就无法理解为何马克思在上半句刚刚说完“被意识到了的存在”,却在下半句毫无过渡地讨论“人的存在”的问题;“被意识到了的存在”完全可能是一块石头、一只动物,它们决然不是“有意识的存在”,更谈不上“人的存在”。而只有将das bewußte Sein理解为“有意识的存在”,我们才能理解它向“人的存在”的过渡,因为二者原本就是同一件事物。

通过把“意识”(das Bewußtsein)还原为“有意识的存在”(das bewußte Sein),进而把“有意识的存在”同然于“人的存在”(das Sein der Menschen),马克思对“意识”进行了本体论层面的溯源:意识在本质上乃是一种存在,一种有意识的存在,一种人的存在。然则这种“人的存在”又所指为何呢?马克思回答道:人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于是我们看到,马克思完成了对“意识”的最终定向:就其本体而言,意识源于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它是现实生活这一“客观存在”在人的精神层面的“主观表达”,亦即“有意识的”表达。

我们试举一例来阐释“现实生活”之于“有意识的存在”的本体论意涵,同时对比它和“被意识到了的存在”之认识论意涵的明显差别。例如,当我们说,父权制的观念或意识是一种“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时,这个“存在”指的是作为外部对象或认识对象的“父权制”本身。换言之,在现实生活中的的确确存在着父权思想、父权作风等现象,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着的,而且被我们意识到、认识到了的——这显然是一个认识论的命题;但这全然不涉及本体论的问题,因为我们还不知道那个父权观念究竟是如何起源、如何生成的。然而,当我们说,父权制的观念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亦即特定的社会“存在”在精神层面的“有意识的”表达时,我们就进入了本体论的维度。这里所说的“存在”已经不是作为外部认识对象的“父权制”了,而是产生父权制的社会存在——它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或“人的存在”,因为就其本体而言它来源于人类的物质实践与现实生活。这就是说,一定的社会土壤产生了一定的父权制的意识形式。父权制的“意识”本质上还是一种父权制的“存在”,这个存在就是特定的物质生产生活状况,即男性在生产劳动和财富占有方面占据的主导地位,它最终造就了父权的观念。特定的“存在”是相应的“意识”的本原,特定的“意识”是相应的“存在”的产物,这显然已经是一个本体论高度的命题了。

总之,将das bewußte Sein理解为“被意识到了的存在”,在语义上暗示着“认识主体—认识对象”的框架,强调了意识作为外部存在在人的大脑中的反映这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相较之下,“有意识的存在”的新解读则跃出了认识论而达到了本体论的高度。它直接探讨意识的本原形态与生成过程,强调意识是一种特殊的、有意识的存在,是现实生活过程在精神层面的主观表达。

3.“有意识的存在”是马克思1845年哲学革命后的全新表述

“意识”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一种“人的存在”,而这种存在不过是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马克思的这一表述不仅达到了本体论的高度,而且只可能是他于1845年发动了哲学革命、构建了以“感性活动—物质生产生活”为中心的新唯物主义之后才能够得出的结论。因此,“有意识的存在”这一命题,同时也是新唯物主义的一次经典表述。

其一,意识作为“有意识的存在”,进而作为“人的存在”,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超越了唯心主义与旧唯物主义本体论之后的必然结论。《提纲》的核心在于建构一种以“实践”为中心的新唯物主义,而所谓的“实践”,乃指“感性的人的活动”和“对象性的活动”[1]499,其所具备的两重规定恰好同两种旧哲学相分别:一曰“感性的”,它同“理念的”相对立,亦即同唯心主义区别开来;二曰“对象性的”,它同“客体的”相对立,亦即同旧唯物主义区别开来。同样,当马克思在《形态》中将意识还原为“有意识的存在”时,它也具备这样的双重规定:一曰“存在”,它同“思维”相对立,亦即同唯心主义的本体论区别开来;二曰“有意识的”,它同“无意识的”相对立,亦即同旧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区别开来。

毋庸赘言,马克思绝不会将“意识”封闭在主体的精神世界之内,而是溯源至外部的“存在”,这就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对唯心主义的超越——至少按照恩格斯的理解,“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7]。但马克思所谓的“存在”,也不同于旧唯物主义式的、客体化的、僵死的存在,而是一种作为实践对象的、富含主体性的、人化的存在,它必须与感性的人发生水乳交融的联系。这又是马克思超越旧唯物主义的关键所在。

马克思在《提纲》中批评道,旧唯物主义将“对象、现实、感性”——现实的存在物——予以了“客体的”解读,意即理解为一个自在的客观实体。这样的实体可以被命名为“自然实体”或“物质实体”或其他,它的生成与存续被宣布为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状态。而恰恰是这种在根源上将人之主体活动排斥于外的客观性,最终导向了一种非主体性的僵死状态。在这个客体中,我们看不到任何人的因素,看不到能动的力量,只有一个静止的绝对者被宣布为万物的本源。有鉴于此,马克思将人的对象性活动引入新唯物主义的本体论中,用富含主体力量的感性实践去建构现实的客观存在。通过实践活动,人们把自身的主体力量灌注到外部的对象世界中,使那个所谓的客观世界成为人的作品,因而获得属人的性质。就这样,世界的客观性不再处于某种幽闭的、自在的状态,而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不断生成、不断发展;世界的客观存在不再是本自具足的,它必须有赖于人的主体活动的建构才能成立。

显然,《提纲》的“对象性的活动”为《形态》的“有意识的存在”奠定了哲学本体论的基石。由于马克思不再像旧唯物主义那样把“存在”理解为一个客体化的、僵死的实体,而是将人的感性活动注入“存在”之中,因而,当他对“意识”进行本体论溯源的时候,便不是将其简单地看作对外部客体的直接反映——“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是将其视为一种饱含人之主体性的特殊存在——“有意识的存在”或“人的存在”。换言之,所谓“被意识到了的存在”,不过是一个无主体性的、自在的客体,它安静地等待着人的认识活动来把握自身。相反,那个“有意识的存在”,自始就是一个主体性的存在,它作为实践的对象化产物而在人的感性活动中走向生成,它原本就是“人的存在”。

其二,意识作为“人的存在”,进而作为“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是马克思在《形态》中建构了历史唯物主义之后的必然结论。对“意识”进行本体论溯源,不仅需要确证它来源于“存在”,更需要阐明其发端自“存在”的生成过程。换言之,既然意识的本体在于一种“有意识的存在”或“人的存在”,那么这种“人的存在”究竟如何生成转变为“人的意识”?马克思1845年的哲学革命对此作出了回答。

如果说稍早的《提纲》在意识的本体论溯源上只是粗略地谈及“实践”或“感性的人的活动”,那么《形态》就已经对这种“人的活动”进行了细致的考察。马克思将其界定为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有意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随后,他又将“现实生活”进一步展开为人们的物质生活(das materielle Leben)、物质生产(diematerielle Produktion)和物质交往(der materielle Verkehr)。不难理解,如果我们要确定一个现实的人的存在,就必须以他的感性的生命过程(Leben)为基础。人必须活生生地存在于这个物质世界之中,必须开展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的生活过程,否则就无所谓现实意义上的“生存”,也便无所谓哲学意义上的“存在”。当然,生活本身又离不开创造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Produktion),也离不开处在社会关系之中的人们的交往活动(Verkehr)。因此,物质性的生活、生产、交往就汇聚成为一股本体论的力量,它们共同塑造了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塑造着人们的意识与精神。

意识并不能独立地外在于物质实践活动,它只是在人们的生产和交往之中才得以生成。马克思指出:“只有现在,在我们已经考察了原初的历史的关系的四个因素、四个方面之后,我们才发现:人还具有‘意识’”;“意识并非一开始就是‘纯粹的’意识”,“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1]533可见,生产和交往等物质活动具备这样的本体论功能,它们规定着人类意识的基本形式与核心内容。意识在本质上乃是一种“有意识的”现实生活,它是现实生活在精神层面的“有意识的”表达。一切个体的意识都是其现实生活的精神流露,个体的生存境遇决定了他们所能达到的精神层次,以及他们所能把握和言说的精神内容——“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1]524;同理,一切社会意识也都是社会生活的精神产品,人类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生活状况决定了该社会形态中的主流意识形式——“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52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宣布:人的意识本质上是一种人的存在,而这一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以及生产、交往)等感性活动。意识是这些感性活动在精神层面的“有意识的”表达,因而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从事物质活动的、现实的人们同时也生产着他们的意识,因而就意识的本体溯源来讲,它就是一种“人的存在”,亦即“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

可见,当马克思指出“意识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时,绝不是在简单地阐述一个常识性的命题,即人们的意识、观念是外部存在物在人的大脑中的反映;他的真实表意是,人们的意识总是在人们的实践之中——也即在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物质生产生活之中——不断生成的。而这一结论完全建立在“感性活动—物质生产生活”的本体论基础之上,因此也只可能是马克思于1845年完成了哲学革命之后所得出的结论。

三、结论

综上所述,bewußt一词通常只是在特定句式中作为表语时才表达“被意识到的”之义,而其作为定语修饰名词时则可以表达“有意识的”“自觉的”等含义。因此,对《形态》中das bewußte Sein的理解就不应仅仅停留于“被意识到了的存在”,另一种可能的解读是“有意识的存在”,这样似乎更加符合德语的表意。

译语的更新同时关乎对马克思1845年所实现的哲学革命实质更精确的理解。旧译“意识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暗含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理论立场,它意味着意识乃是客观存在在认识主体中的反映,意识的来源是那个被认识主体意识到的外部存在。而“意识是有意识的存在”则进入了本体论的层面,它直接道明了意识就其本体形态而言也是一种存在,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有意识的存在;并且,马克思所谓的“有意识的存在”就是感性的“人的存在”,亦即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包括物质性的生活、生产、交往等活动。意识在本质上是人们的现实生活的特殊精神形态,是现实生活这一客观“存在”在主观精神层面的“有意识的”表达。马克思在1845年的哲学革命中,创建了以“感性活动—物质生产生活”为核心的新唯物主义,把人类的意识、观念、精神都溯源至他们感性的、物质性的活动之中。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意识是“有意识的存在”、是“现实生活过程”在精神层面的有意识的表达,本身就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一次经典论述。

感谢上海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谢晓川博士对本文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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