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23, 9(4): 67-77 doi: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发展史研究

共同体的分裂及其解决方案*

——马克思对黑格尔政治理性的批判与超越

孟雨桐

The Split of Community and Its Solutions—The Criticism and Transcendence of Karl Marx on G.W.F.Hegel's Political Rationality

Meng Yutong

编委: 王代月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孟雨桐,哲学博士,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

摘要

近代以来以等级制为基础的传统共同体解体,新兴的市民社会成为单子式个人出于利己目而自发构成的组织形式。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私利性使其无法克服不平等的加剧和分裂的倾向,因此要诉诸政治理性的统筹功能,以国家的普遍性力量来弥合市民社会的矛盾。马克思则认识到现实的经济利益对政治理性的发挥有着巨大影响,他批判黑格尔的方案只是表面的概念游戏,并深入到经济关系中考察共同体分裂的原因,最终提出超越政治理性框架的全新方案,即无产阶级发动消灭私有制的社会革命并在新的物质基础上重建共同体。

关键词: 共同体分裂 ; 政治理性 ; 批判 ; 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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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雨桐. 共同体的分裂及其解决方案*.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J], 2023, 9(4): 67-77 doi:

Meng Yutong. The Split of Community and Its Solutions—The Criticism and Transcendence of Karl Marx on G.W.F.Hegel's Political Rationality. Studies on Marxist Theory in Higher Education[J], 2023, 9(4): 67-77 doi:

共同体是人的存在方式,也是协调普遍性与特殊性、公共善与私利,实现个人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场所。古代和中世纪的传统共同体本质上是以等级制为基础的政治共同体,它具有高于个人的价值,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幸福、实现自身的完善。近代以来,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把个人从确定的身份和等级中解放出来,建立在等级秩序基础上代表普遍性的共同体逐渐走向分裂和解体,取而代之的是个人出于利己目的而彼此依赖的市民社会,其中个人利益被认为具有绝对优先性,共同体则只是个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黑格尔看到了近代凸显的共同体分裂问题,也就是个人主体性与共同体之间的冲突,首先体现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私人领域与政治领域的分裂。市民社会是个人主体性充分发挥的领域,也因此成为个人利益、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战场。黑格尔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以政治理性来引导私利性,以法和国家制度来协调和管控市民社会的冲突,将个体性和特殊性整合在普遍性之中。马克思同样看到了共同体的分裂问题,但他进一步认识到黑格尔的解决方案是不彻底的,它只是在概念的层面打转,而并未对真正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实际上政治理性不可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利益而发挥作用。从这一认识出发,马克思深入到经济社会关系中去追问共同体分裂的真正原因,并最终超越黑格尔的政治理性框架,提出了通过无产阶级主导的消灭私有制的社会革命来重建共同体的全新思路。

一、共同体的分裂问题:传统共同体的解体与市民社会的局限

共同体的分裂是一个需要在历史视野中把握的问题。实际上在古代和中世纪这一现象就已经存在,但在当时的政治哲学框架下,并不构成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政治哲学家看来,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在自然本性上就适合于组成共同体,而且不同个人在自然禀赋、理性能力上存在差别,因此组成的共同体也应该符合“自然秩序”,由理性完全者统治理性不足者。例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人的自然禀赋分为金、银、铜铁三个等次,他们相应地适合于成为城邦的统治者、护卫者和手艺人,当他们各司其职时城邦就成为正义的城邦。[1]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有些人自然地就是奴隶[2],他们完全不具备思虑的能力,无法为自己选择好的生活,依赖于明智的主人反而更容易获得幸福,因此他们受到统治和奴役都是正当的,也正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到了中世纪,随着基督教会深度介入世俗政治,这一套以“自然秩序”为基础的等级制度更加完善,世俗等级作为天国等级的自然延伸,被更加彻底地固定下来。因此,尽管存在等级,但在人的理性能力不平等的叙事下,等级制反而是符合普遍利益的,共同体的统一性也能够得到长久的维持。

启蒙运动决定性地颠覆了人的理性能力不平等这一前提,强调每个人都是平等、独立的理性人,每个人从自然本性来说不是从属于共同体,而是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启蒙思想家一方面以自然权利理论来论证个人的优先性,说明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另一方面则提出对共同体的工具性理解,认为以国家为代表的种种共同体都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订立契约的结果,个人结合成共同体的唯一目的是更好地保护他们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当个人的独立、个性和自由的价值被高扬,而共同体所具有的普遍性价值被怀疑,作为统一体存在的共同体也就岌岌可危,取而代之的是由一个个单子式的个人自发构成的松散联合。

不过,共同体的分裂最初也没有作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进入启蒙思想家的视野。对于他们而言,个体性的胜利并不意味着普遍性的完全消解,而仅仅是个人构成共同体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个人由过去以固定身份在共同体中占据特定的等级,变成以平等自愿的方式,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继而间接满足对方的需要而相互联结,这样一种不同于传统共同体的新结合方式就是市民社会。

近代思想家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存在两个不同的谱系,一个是以霍布斯、洛克等人为代表的自然法传统,在政治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也称为“公民社会”)概念[3],但是强调国家(即“政治社会”)是个人为了保护自身、财产等私利的创造物;另一个则是以亚当·斯密等人为代表的国民经济学传统,在商业社会、经济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认为国家是在市民社会之外的政治力量,市民社会则是个人为了追求私人利益而相互依赖的私人领域。[4]这两种理解的共同特点是将市民社会视为单子式的个人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的自愿结合,同时这种人人为己的结合能够自动达成对全体有利的结果,因此市民社会的自身运行机制就能够达成个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正如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比喻所说:个人“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5]

黑格尔则不仅清晰地看到了近代凸显的共同体分裂问题,而且敏锐地指出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共同体”的替代方案所具有的局限性。他注意到,尽管在市民社会之中每个人都以自己的劳动满足彼此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能够自动成为一个提供普遍性力量的共同体,因为它实际上包含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原则。第一是特殊性原则或利己主义的原则,即每个特殊的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市民是具有与普遍利益相对立的特殊利益的个人,市民社会是不同私人利益之间,私人利益与各同业公会特殊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场所。第二是普遍性的原则,即特殊个人因利益而互相依赖,每个人的需要都只有通过他人的中介才能得到满足,个人的特殊目的通过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6]197从表面上看,这两种原则共同表达了斯密所说的市民社会中的每个人自由追求私利带来了整体利益的提升。然而,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原则之间的统一并不是不言自明的。举例来说,虽然人们在互相满足需要的依赖关系中创造了整个社会的普遍财富,但每个人实际获得的特殊财富却受到资本、技能以及天赋的影响,必然会产生贫富分化,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在增长,另一方面则是一个庞大的阶级被束缚于不断细分的特殊劳动中,他们对特殊劳动部门的依赖性越强,物质条件也就越匮乏。黑格尔注意到市民社会自身非但无法解决,而且会放大这种不平等,人的自然不平等变成技能和财富上的不平等,继而变成理智教养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6]211最终的结果是,一方面财富更容易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另一方面大部分人的生活下降到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和能够被市民社会自发调节的水平之下,丧失了自食其力的正直和自尊,成为贱民。[6]244

在黑格尔看来,近代凸显的共同体分裂问题源自真正的政治国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无论是洛克等人把国家理解为个人出于利己目的而结成的政治社会本身,还是斯密等人把它理解为站在市民社会之外为其担任“守夜人”的政治力量,共同的认识是将国家的唯一目的归结为为个人自由追逐私利的活动提供外部秩序,这实际上是将国家混同于市民社会,而忽视了区别于市民社会的、真正代表普遍性的政治国家的存在。[7]61因为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私利而联合,正是市民社会特殊性原则的表现,如果国家同样以保护特殊利益为最终目的,就不可能承担以普遍性统摄特殊性的使命。

黑格尔在概念上清楚地界定了作为近代世界特征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或者说私人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分裂。在古代和中世纪并不存在这样一种区分,共同体就是指政治共同体。在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就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唯一内容;在中世纪,一切财产、家庭、劳动方式等私人生活的要素都通过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而具有了政治的意义,人民的生活与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8]42-43,个人在市民社会中的地位等级就是政治的地位和等级。而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封建等级制国家向君主专制制度转变的过程中,分散于各个贵族领主的权力集中到单一君主的手中,国家权力的集中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机关和现代官僚体系,政治生活成为一部分专业官僚的职责,过去通过等级议会参与政治的城市市民越来越远离政治,只从事经济交往活动,并在经济交往中形成了个人为了追求私利而相互依赖的私人领域。[9]随着城市市民等级形成资产阶级,他们与君主、贵族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资产阶级就以革命的方式推翻了君主专制国家,废除了封建贵族、等级、行会等特权,使得市民社会彻底从国家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运行的体系。资产阶级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强调个人权利,尤其是私有财产权相对于国家权力的优先性,把国家视为维护市民社会自发秩序的手段。新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立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国家权力就从物质生产和交往的领域中被排除出去,这一领域由此在表面上获得了与国家并列的地位[7]58,这就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裂现象。

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假如把国家弱化为服务于市民社会秩序的工具,那么市民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由私利性以及劳动分工体系带来的矛盾,不能自发形成普遍性,从而成为一种新的共同体形式。共同体应该是一种超越市民社会的力量,应该采取政治国家的形式,而且国家决不能是个人基于自身的意愿而订立契约的任意结合,而是绝对高于个人的神圣存在。因为契约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基础,个人利益就成为人们结合成国家的最后目的,成为国家成员就完全取决于个人的主观任意。[6]253-254黑格尔认为恰恰相反,“国家高高地站在自然生命之上,正好比精神是高高地站在自然界之上一样。因此,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的神物”[6]285。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而他们的私人生活、特殊利益的满足和行动方式,也受到普遍性的法的规制,并以这个实体性的国家为出发点。因此,黑格尔弥合分裂的方案就是诉诸政治理性,以法律和制度来协调和管控个人利益、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的冲突,使之最终统一于国家。

二、以政治理性弥合共同体的分裂:黑格尔的设想与马克思的批判

黑格尔诉诸政治理性来解决分裂,以国家的普遍性来统摄市民社会的设想是以他的整个法哲学体系为基础的。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将“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的发展分为三个环节: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其中,伦理理念是前两个抽象环节的统一和最高实现,而伦理理念的发展也分为三个阶段:表现为自然精神的家庭,表现为分裂和现象的市民社会,以及表现为普遍且客观的自由的国家。[6]41这三个阶段的关系是按照黑格尔“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建构起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只是伦理理念未充分发展的阶段,国家则是发展的最高阶段。在这一理解框架下,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自然应该用国家制度来约束和调节。黑格尔认为,国家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中介关系,可以将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吸纳到国家的普遍性之中,它的实现需要经过三个环节,即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

首先,王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国家统一的根本保证。黑格尔认为,国家只有通过个人因素才能成为单一之物,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而这个单一的个人是通过直接自然的方式,也就是由于君主的肉体出生而不是通过选举来确定的。因为选举是从多数人的偏好、意见和任性出发,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国家恰恰应该避免把权力交给多数人的任性来决定。[6]304与反对君主制的启蒙思想家不同,黑格尔提出君主的主权与人民的主权并不是对立的,人民不能离开君主独立享有主权。与此同时,他也强调自己推崇的王权并非君主专制,并非取决于君主的主观意志,在一个有良好组织的君主制国家中,唯有法律才是客观的方面,而君主只是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加到法律上去。[6]302

其次,行政权是执行君主的决定,维护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共设施等的权力,与市民社会的特殊事务有直接的关系,并通过这些特殊目的来实现普遍利益。[6]308行政权由国家官吏来行使,这些官吏的人选由同业公会选举和王权任命相混合的方式产生,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普遍等级。其普遍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权与执行它的个人之间没有任何自然的联系,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成为国家官吏;另一方面,国家官吏以社会的普遍利益为职业,由国家给予待遇,这样他们就不需要从事为自己谋利的劳动,其私人利益直接在他们有利于普遍事务的劳动中得到满足。[6]214同时,为了防止国家和被管辖者受到这些官吏滥用职权的危害,一方面要靠官吏团体自身的上下级管理和责任心,另一方面则要依赖同业公会等团体的监督。[6]313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官吏就能够在代表普遍利益的王权和代表特殊利益的同业公会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将它们统一起来。

最后,立法权当中的等级要素也能够用于协调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和国家的普遍性。等级是人们在市民社会之中依据职业和财产关系形成的各种群体。黑格尔认为,各等级是代表普遍性的政府与分为特殊领域、特殊个人的人民这两个方面之间的中介,因此各等级的代表应该既忠于政府的意愿和主张,又忠于特殊集团和个人的利益。由于这种中介作用,王权就不至于成为独断专行的暴政;另外,自治团体、同业公会和个人也不至于成为群氓和反对国家统一的力量。[6]321参与立法权的是市民社会中的两种私人等级,它们首先是社会和经济意义上的等级,又被国家和法赋予了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第一种是实体性的等级,即以农业为生产手段的土地贵族。黑格尔认为这一等级是国家统一性和政治稳定的保障,一方面是因为拥有独立财产的人不会受外界环境和各种物质条件的限制,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投身公共事务;另一方面,地产和其他私有财产相比是一种特殊的独立自主的财产,既不依赖于政治国家的普遍财产,也不依赖于社会的需求,甚至因为实行长子继承制,土地贵族自己也不能任意处置,这样就是“给私人权利的自由戴上锁链”[6]325,能够避免个人意志的任性和偶然性。第二种是产业等级,由工商业者组成,以对自然物的加工制造为职业,以劳动和交换获得生活资料,他们的使命和职业决定了他们代表市民社会中不稳定的一面。产业等级作为一个分为许多协会、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的整体,也选派议员发表政见,与实体性等级共同参与等级会议。

由此,黑格尔通过强化超越市民社会的政治理性以及国家制度的设置,一方面让国家官吏这一普遍等级行使行政权,他们本身以普遍事务为职业,自己的私人利益则由国家来满足;另一方面让市民社会各个“私人等级”的代表行使立法权,既能为各等级特殊群体在国家普遍事务中争取权利,又能把国家利益和法律变成经验普遍性的公众意识,最后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统一于一个单一的国家,由王权作为它统一的代表。但是马克思通过对君主立宪制、官僚政治和议会等级制的一一分析,认为这样一种国家并不能提供真正的普遍性。

第一,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王权并不能体现作为普遍性的国家主权。黑格尔认为作为统一性和普遍性的国家主权只能由一个单一的人格来代表,即君主本人,马克思则认为这种观点是独断的,所谓的“一”并不必然是单一的个人,而是人类作为类存在的“一”。同时,黑格尔虽然强调立宪制下的君主并不能为所欲为,但在机构设置上没有任何实质的权力能约束君主的任性,因为君主拥有自我规定的最终决断权。[8]34马克思提出作为普遍性的国家主权应该体现为人民的主权,而不是某一特定个人的主权,“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8]40,不是君主制而是民主制才可能实现普遍性和特殊性真正的统一。只有在“真正的民主制”当中,制度、法律和国家本身,才会变成仅仅是人民的自我规定。[8]41

第二,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行政权和官僚政治不可能作为中介来协调市民社会中特殊利益之间的冲突。黑格尔声称国家官吏构成了一个普遍等级,它被规定要以普遍利益为活动目的。然而马克思认为,事实上这些国家官吏无法摆脱自身的特殊性、投身普遍性的事业,而是构成了一个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官僚集团。在官僚政治之下,“国家利益”反倒成为一种与其他特殊利益相对立的特殊利益[8]61,官僚集团把国家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

第三,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立法权中的等级要素同样无法成为协调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中介。黑格尔要求市民社会的各私人等级作为中介机关来协调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要求各等级的代表既忠实于国家和政府的普遍主张,又忠实于等级的特殊利益和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但这个要求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按照他的规定,私人等级要想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必须摆脱作为市民社会私人等级的自身,放弃自己的特殊利益。[8]97然而事实上,市民社会各等级派出的代表只能按照它在市民社会的构成来获得政治意义。当私人根据市民社会内部的差别获得政治存在,就意味着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等级议会将各个私人等级的特殊利益统一于普遍利益,而是市民社会的各等级将国家机关当成了维护自身特殊利益的工具,国家成为市民社会的附属物。

总的来说,马克思看到黑格尔以政治国家弥合分裂的方案只是一种理想的应然,黑格尔希望能够仰赖人的政治理性,使君主主观任性的特殊性与国家主权的普遍性相统一,使国家官吏私人利益的满足与为普遍事业奉献相统一,使各等级代表争取自身特殊利益与坚持国家利益和法制相统一,总之是要求执政者不受自己特殊利益的影响,直接从普遍利益出发来发挥职能。但是马克思认为,政治理性并不能脱离现实的特殊利益而独立发挥作用。这一点其实黑格尔自己也是清楚的,有三处比较直接的明证。第一是他谈到国家官吏构成普遍等级是因为他们由国家给予薪酬,不需要从事为自己谋利的劳动,就能够直接以国家的普遍利益为追求,而他们的私人利益直接在他们有利于普遍事务的劳动中得到满足。第二是他在为等级制辩护时提出土地贵族等级是国家统一性和政治稳定的保障,因为拥有独立财产的人不会受外界环境的限制,就可以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同样道理,他在为排他性的长子继承权和参政权辩护时也提到,拥有财产继承权的长子正是由于有了自身经济地位的稳定性,才能够心无旁骛、没有后顾之忧地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发挥普遍理性的功能。这三个例子实际上恰恰肯定了特殊经济利益在政治实践中发挥着无可回避的基础性作用。[10]61政治国家的成员只能从私有财产中获得自己的独立性或者无依赖性,那么政治的无依赖性就成了对私有财产的依赖性,这意味着只有私有财产的所有者才是能够独立参与政治生活的人,私有财产反过来决定了政治权力。由此马克思决定性地颠倒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指出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相反的。面对共同体分裂的问题,马克思也就不再满足于政治理性所提供的幻想的统一和普遍性,而是深入思考现实的市民社会,提出了以社会革命重建共同体的全新方案。

三、以社会革命重建共同体:马克思对黑格尔政治理性的三重超越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看到了近代凸显的共同体分裂问题,提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裂是一种矛盾,这是他的深刻之处;“但是,错误在于:他满足于这种解决办法的表面现象,并把这种表面现象当作事情的本质”[8]94。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基础上,以新的探究方式对共同体分裂的原因作出新的考察,并最终提出新的重建共同体的方案。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完成了对黑格尔政治理性的三重超越。

马克思对黑格尔政治理性的第一重超越在于考察共同体分裂问题的不同方法论,黑格尔的分析论证和解决方案仅仅停留于观念的层面,马克思则是对现实问题本身进行了考察。黑格尔虽然看到了近代凸显的共同体分裂问题,并将其归结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但却没有把它真正当作一个现实问题来认识,而是把它当作一个概念的、思辨的抽象问题。黑格尔既然认为市民社会只是伦理理念发展的一个不充分的环节,伦理理念必然要超出市民社会发展为国家,那么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就是非本质的,因为从概念上说,两者是内在统一的。而既然“单一和特殊必然从属于普遍”,那么他所提出的以政治理性弥合分裂的解决方案就只会是一种带有神秘主义色彩的概念游戏。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把事实和观念颠倒了[8]12,他不是去分析现实共同体分裂的问题,而是以观念的方式对待现实问题。黑格尔认为解决共同体分裂问题的方案是回到政治国家,那也应该是回到现实的国家,而不是观念中的国家。黑格尔只是抽象地谈论君主、官员、各等级代表作为私人如何以普遍事业为己任,却不谈论这一点在现实中能否实现。早在《莱茵报》工作时期,马克思就注意到现实的普鲁士国家与黑格尔设想的理性国家相去甚远。官僚不仅自身构成一个特殊利益集团,更与林木所有者等资产者形成利益联盟,把法律和国家权力当作维护他们特殊利益的工具。

马克思对政治理性方案的第二重超越体现在他对共同体分裂问题及其原因的准确把握。黑格尔将近代的共同体分裂问题理解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裂,认为其原因在于政治理性和国家力量的缺失,马克思则发现了在政治理性背后真正发挥作用的是经济利益的因素,由此他更为深刻地认识到共同体分裂从根本上说是市民社会自身的分裂,其根源在于物质利益的分裂。在经济社会关系中存在不平等和对抗性因素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政治理性、依靠国家制度的架构所形成的普遍性力量只能是形式的和虚假的。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就已经提出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基础,私有财产反过来决定了政治权力。而在大约同时期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清晰地指出了经济利益对政治理性的影响,他对“完成了政治解放的国家”,也即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的批判进一步深化了他对政治理性局限性的认识。同时他更为深刻地指出,即使是在民主制国家当中,即使国家和法赋予了每个人以平等的政治权利,只要作为现实基础的市民社会还存在着分裂和不平等,国家和法就不能真正代表普遍利益。

马克思将政治国家比喻为与市民社会这一“尘世存在”相对立的“彼岸存在”。在这种二元结构中,国家提供的政治生活成为一种宗教性的“天国的生活”,在其中,个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以为自己享有法律规定的种种平等权利;但另一方面,“尘世的生活”才是他的现实生活,在市民社会中他作为私人进行活动,却并不能真正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因为国家虽然宣布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等这些市民社会的特殊要素在“政治上”无效,宣布这些特殊要素不能影响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平等地位,但却同时将它们划入“私人领域”加以保护,允许它们以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11]30-31在这些特殊要素当中,私有财产和金钱力量的影响最为基础和深刻,市民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不平等的财产占有和不平等的经济地位等状况,决定了政治平等只能是空谈。黑格尔从概念的逻辑出发,认为市民社会的各等级在参与国家事务时会以普遍利益为目的,马克思则从现实情况出发,指出国家并不真正代表人民的普遍利益,而是少数人维护其特殊利益的工具。

马克思对政治理性方案的第三重超越体现在他更具批判性和彻底性的关于解决分裂、重建共同体的新思路。这一思路脱胎于对黑格尔的继承和批判,最初只有一个大致目标,即构建一个超越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全新共同体,并在现实的经济社会关系中实现普遍性,而在马克思深入政治经济学研究之后,他更加清晰有力地提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即由无产阶级主导的消灭私有制的社会革命。

马克思最初提出的方案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真正的民主制”。这一方案似乎仍然带着黑格尔的痕迹,仍然是在政治理性框架内的设想,主要内容是反对君主制,主张人民主权,争取普选权等。然而“真正的民主制”决不同于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批判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因为后者依然预设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裂,其中国家完全成为市民社会的附庸,放任市民社会本身成为特殊利益争斗的战场,并最终沦为维护少数财产所有者利益的工具。马克思“真正的民主制”则基于完全不同的思路。他提出,一方面,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因为政治国家作为国家制度已经不再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了,不再成为脱离现实生活的宗教性的彼岸,而仅仅是人民的自我规定、自我治理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在“真正的民主制”中,市民社会也会失去私人性质,各个特殊领域的“私人本质将随着国家制度或政治国家的彼岸本质的消除而消除”[8]42。也就是说,“真正的民主制”追求的统一既不是黑格尔所主张的由国家统辖市民社会,也不是启蒙思想家所主张的把国家权力归还给市民社会,而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同时消亡,未来共同体将采取一种新的、超越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对立的组织形式。当然,马克思此处的描述还相当含混,他并没有说明市民社会的私人性质将如何被消除,国家又如何不成为脱离现实生活的彼岸。但是当马克思认识到市民社会的基础性作用,下一步的思路自然引向从现实的物质利益关系入手,寻找解决分裂、实现统一的路径。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于人类社会如何形成和谐统一的共同体就有了更加清晰的表述。他提到,这需要“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11]46这一新表述的关键在于,他不是像黑格尔那样使特殊的、具体的个人上升为普遍的、抽象的公民,而是反过来,使抽象的公民复归于现实的个人,使个人不仅作为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是类存在物,而且作为私人在现实的物质生活中也成为类存在物。也就是说,在现实的、具体的经济社会关系中存在不平等和对抗性关系的情况下,抽象的政治国家只能提供虚假的普遍性,而要实现真正的普遍性,就必须让现实生活本身也具有普遍性,让个人感受到自己的特殊利益是被包含在现实社会的普遍利益之中的,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马克思认为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变革市民社会的物质基础,消灭“经商牟利及其前提”[11]55。这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把个人从受经济利益驱迫的市民社会中解放出来,这样就能够消除平等的私有者之间的对抗性关系;第二层次则是消灭金钱带来的实际特权,消除经济地位不平等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对抗性关系。马克思说明,仅靠政治理性和国家制度的安排无法真正弥合共同体的分裂,只要不改变市民社会自身的运行机制,它就会源源不断生产出自私自利的个人和特殊利益的斗争。而在1844年前后,他更加具体地分析了工资、资本的利润和地租这三种收入类型之间相互对抗的关系,并指出工人在与资本家的斗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因为资本、地租和劳动的分离。沿着这条思路,他逐渐清晰地将批判的矛头指向私有财产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最终在《共产党宣言》中,这一目标被明确表述为“消灭私有制”[12]

反观黑格尔,他虽然注意到了市民社会中的财富分化和不平等,个人利益、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的分裂,但并没有否定私有财产权。他从自由意志的概念演变出发,恰恰论证了私有财产权的合理性。他提出,所有权能够扬弃作为单一意志的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使人格在外物中获得对象性的存在,表明“我”不仅在观念中存在,而且在现实中也是具有独立性的存在。因此所有权必然具有“我”的单一意志的规定,必然是一种排他性的私人所有权。[6]54然而,如果每个人都具有私人所有权,何以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着贫富分化呢?黑格尔对此的理解同样是从概念的思辨出发的,他认为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权平等和每个人实际上占有私有财产的不平等并不矛盾。一方面,“人们(Mensch)当然是平等的,但他们仅仅作为人(Person),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平等的。从这意义说,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6]58;另一方面,财产法的普遍性只体现为每个人应该拥有财产权,至于他们实际上是否拥有财产或者拥有多少财产,则取决于个人的境遇与努力,属于特殊性范畴,与抽象法具有的普遍本质无关,“因为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6]58。概而言之,黑格尔虽然看到了市民社会中的财产不平等和利益分裂,但认为个人与财产的关系经过国家和法的保障,就能够扬弃个人的纯粹主观性、任意性,而获得客观性和契约关系中的自由[10]58,个人的利己动机只要受到国家的普遍理性的规范,就能实现个人利益、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统一。所以尽管黑格尔关注到了被禁锢在分工体系中的产业工人的贫困问题,但在他的政治理性框架中这一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他把等级视为市民社会内部在政治上获得承认的那一部分,而产业工人不属于他所划分的任何一个等级[13],这意味着这一群体不仅被排除在市民社会的等级之外,也被排除在他设想的普遍性的政治国家之外。

而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注意到了这个特殊的等级:“丧失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的即具体劳动的等级,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8]100-101只不过此处马克思尚未使用“阶级”的概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已清晰地将这一群体称为“无产阶级”[11]17,并视其为通过社会革命实现真正普遍性的主导力量。当马克思从现实的物质利益出发探究共同体分裂的原因,他也同时意识到“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11]11,因此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样应该从现实社会的物质力量中去寻找。马克思认识到,能够以物质力量来变革市民社会的物质基础、解决共同体分裂问题的真正的普遍等级,不是从形式上超脱于市民社会之外、但实际上受其供养的官僚集团,而是诞生于市民社会内部,以自身劳动负担着市民社会各个等级的生活,却因不具备私有财产而被排除在一切社会福利之外的无产阶级。[14]他们由于自己遭受普遍的不公正而具有普遍性质,由于没有私人所有,他们也没有特殊利益,不要求任何自身的特殊权利,而只以普遍的人的解放为目标。[11]16-17因此,他们不仅是一个受苦受难的阶级,更是革命的主体,他们将通过社会革命消灭私有制,彻底改变社会经济关系,全面扬弃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裂,并在新的物质基础上重建共同体。

总之,马克思和黑格尔一样注意到了共同体分裂问题在近代的凸显。黑格尔以概念的方式思考这一问题,将共同体的分裂归结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裂,将问题的症结理解为政治理性和国家力量的缺失,因此他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依靠政治理性的统筹功能,以国家力量弥合市民社会的矛盾。马克思则在三个层次上超越了黑格尔政治理性的方案。首先,他跳出了黑格尔的概念框架,从现实的国家和现实的市民社会出发对共同体分裂问题进行考察。其次,在对现实问题的考察中他发现政治理性并不能脱离现实的特殊利益而独立发挥作用,由此认识到共同体分裂的根本原因在于物质利益分裂。最后,他提出了重建共同体的全新思路,也就是由无产阶级发动社会革命,消灭私有制,彻底变革存在着不平等和利益分裂的经济社会关系,并在新的物质基础上建构超越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未来共同体。

本文系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高水平项目培育课题“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项目批准号:SXU-SMS-C-2022-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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